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首先,关于
工作制的问题,主要分为标准
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及
综合工时制。???????其次,关于不定时工时制,主要存在以下特点:1、直接确定工作量;2、特定的三类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
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3、无固定时间要求;4、需要劳动局批准;5、除
法定节假日外,无
加班费。???????因此,如果是属于不定时工作制的话,您所在的用人单位必须经过劳动局批准,否则,未经批准而进行
加班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再次,如果不属于不定期工时制,您主张按照标准工时制进行,必须有相关
证据来支持您的主张。例如单位领导口头同意您加班的录音、短信或者其他
证人来证明您存在加班情形。然后根据法律规定主张。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
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