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以“单位拒绝支付
加班费”为由,违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辞职,并要求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以未支付
加班工资为由辞职的回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