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也就是探望权,两者是相同概念)。是指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约定,或依据人
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看望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法院在判决
离婚子女的
抚养权问题时,主要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为原则的,当然也会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自废止)更是明确地规定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抽出一定的时间陪伴子女,不仅是物质上,在精神上也应该照顾到子女的健康发展。不给
抚养费并不是中止探视权的条件之一,如果不给抚养费可以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探视权并无关系。中止探视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
违法犯罪行为的。 2、探望一方教唆、
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3、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 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