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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责任赔偿方面规定有哪些

#财产侵权 最新修订 | 202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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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亚晴律师
时亚晴律师在线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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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财产侵权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财产侵权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财产侵权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1.依据《民法典》,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致损,要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损失,侵权人需赔偿
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或其他合理方式算。
2.若第三人致财产损害,第三人赔偿;
管理人或组织者没尽安全保障义务,担相应补充责任。
3.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免责事由致损,可不担责。
赔偿要结合实际,考量各方过错定责任与范围。

案情回顾:

小朱在商场购物时,小胡因疏忽撞倒了小朱放在一旁的昂贵花瓶。小朱要求小胡赔偿花瓶损失,小胡认为商场地面湿滑才导致自己摔倒,商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商场则称已设置了警示标志,不应担责。三方就赔偿责任和范围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胡因疏忽撞倒花瓶,存在过错,应对小朱的财产损失承担侵权责任,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花瓶的市场价格计算。
2、若商场地面湿滑且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商场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商场称已设置警示标志,若能证明尽到该义务,则无需担责。最终赔偿事宜需综合各方过错等实际情况确定责任承担与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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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责任赔偿方面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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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有: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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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路面设施致人损害由谁举证责任
1w浏览2025-02-16
离婚损害赔偿包含哪些层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层面
该损害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层面。
一、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传统观念认为,家庭中的纠纷只能依靠家庭成员的道德约束和社会评价来控制,国家强制力不宜介入,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实际上,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也会发生人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而过错赔偿规则作为民事责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内也应当并且能够发挥作用。
(一)建立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要求的必然结果。《婚姻法》实行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行为。在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民事法律领域,包括婚姻家庭关系中,法律责任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使加害者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二)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配偶中无过错的一方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却得不到法律的救助,这是极不合乎情理的。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受害方的合法利益,应当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道德力量对夫妻关系的调整并不矛盾。在修改《婚姻法》的讨论过程中,一些学者出于对法律干涉私生活自主权的担忧,反对法律干涉婚外恋等问题,主张“把道德的东西还给道德”
④。应当承认,这些学者的担忧是有道理的,法律与道德两种不同的社会控制力量,二者在各自的调整范围内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法律在道德领域内的过度扩张可能危害健康稳定的社会关系。但同时也要看到,法律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能简单地把法律调整或者道德调整分开。事实上,法律调整也好,道德调整也好,其最终目的都在于平衡婚姻家庭领域的个人利益、他人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维护与现实社会生活相应的婚姻家庭关系。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是互相渗透的,两者互相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才能实现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良好效果。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
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的产生原因有二个:一是由于侵权;二是由于违约。根据传统观念,家庭矛盾一般要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正所谓“法不入家门”。然而这对于夫妻之间弱小一方的权力使用并不合理,更不符合婚姻的本来目的。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解释的规定,夫妻具有彼此忠实的义务,夫妻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有日常的家事代理权等。双方的任何一方一旦有侵权的行为,另一方便可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这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要承担损害赔偿之责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必须要有过错,也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若缺乏该要件,便使赔偿之责的承担失了根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就意味着对行为人的过错应作为最后的因素和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虑,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的范畴,但是婚姻家庭法在突出自愿、平等这一民事法律的基本特征时,与普通民事法律相比较还带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带有浓厚的感彩。在这样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要论是非,要论对错,难度相对来说较大。譬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作为该种情形的状况都是一致的,即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引发该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样的,有可能是配偶一方的喜新厌旧,见导思迁;有可能是配偶一方腐朽的多妻婚姻观的作祟;有可能是夫妻关系的长期紧张,配偶一方压抑负荷过重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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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损害责任包括哪些方面
10w+浏览2023-09-22
财产损害属于过错责任吗,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财产损害属于过错责任吗,财产损害赔偿范围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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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医疗损害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是: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等物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1w浏览2024-09-13
离婚损害赔偿包含哪些层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层面
该损害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层面。
一、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传统观念认为,家庭中的纠纷只能依靠家庭成员的道德约束和社会评价来控制,国家强制力不宜介入,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实际上,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也会发生人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而过错赔偿规则作为民事责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内也应当并且能够发挥作用。
(一)建立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要求的必然结果。《婚姻法》实行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行为。在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民事法律领域,包括婚姻家庭关系中,法律责任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使加害者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二)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配偶中无过错的一方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却得不到法律的救助,这是极不合乎情理的。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受害方的合法利益,应当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道德力量对夫妻关系的调整并不矛盾。在修改《婚姻法》的讨论过程中,一些学者出于对法律干涉私生活自主权的担忧,反对法律干涉婚外恋等问题,主张“把道德的东西还给道德”
④。应当承认,这些学者的担忧是有道理的,法律与道德两种不同的社会控制力量,二者在各自的调整范围内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法律在道德领域内的过度扩张可能危害健康稳定的社会关系。但同时也要看到,法律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能简单地把法律调整或者道德调整分开。事实上,法律调整也好,道德调整也好,其最终目的都在于平衡婚姻家庭领域的个人利益、他人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维护与现实社会生活相应的婚姻家庭关系。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是互相渗透的,两者互相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才能实现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良好效果。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
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的产生原因有二个:一是由于侵权;二是由于违约。根据传统观念,家庭矛盾一般要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正所谓“法不入家门”。然而这对于夫妻之间弱小一方的权力使用并不合理,更不符合婚姻的本来目的。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解释的规定,夫妻具有彼此忠实的义务,夫妻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有日常的家事代理权等。双方的任何一方一旦有侵权的行为,另一方便可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这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要承担损害赔偿之责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必须要有过错,也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若缺乏该要件,便使赔偿之责的承担失了根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就意味着对行为人的过错应作为最后的因素和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虑,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的范畴,但是婚姻家庭法在突出自愿、平等这一民事法律的基本特征时,与普通民事法律相比较还带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带有浓厚的感彩。在这样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要论是非,要论对错,难度相对来说较大。譬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作为该种情形的状况都是一致的,即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引发该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样的,有可能是配偶一方的喜新厌旧,见导思迁;有可能是配偶一方腐朽的多妻婚姻观的作祟;有可能是夫妻关系的长期紧张,配偶一方压抑负荷过重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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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损害责任包括哪些方面
10w+浏览2024-02-21
地面施工损害纠纷责任如何确定?
地面施工损害纠纷责任一般是确定为于施工方未的责任。因地面施工行为造成的致害责任,应当严格按照伤害的形成原因来进行处理,特别是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办理,还需要由事故鉴定部门根据实际的现场勘查结果进行鉴定处理,后期的赔偿也是基于实际造成的伤害后果来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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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损害赔偿责任有何限制规则
1w浏览2025-02-27
离婚损害赔偿包含哪些层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层面
该损害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层面。
一、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传统观念认为,家庭中的纠纷只能依靠家庭成员的道德约束和社会评价来控制,国家强制力不宜介入,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实际上,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也会发生人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而过错赔偿规则作为民事责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内也应当并且能够发挥作用。
(一)建立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要求的必然结果。《婚姻法》实行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行为。在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民事法律领域,包括婚姻家庭关系中,法律责任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使加害者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二)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配偶中无过错的一方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却得不到法律的救助,这是极不合乎情理的。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受害方的合法利益,应当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道德力量对夫妻关系的调整并不矛盾。在修改《婚姻法》的讨论过程中,一些学者出于对法律干涉私生活自主权的担忧,反对法律干涉婚外恋等问题,主张“把道德的东西还给道德”
④。应当承认,这些学者的担忧是有道理的,法律与道德两种不同的社会控制力量,二者在各自的调整范围内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法律在道德领域内的过度扩张可能危害健康稳定的社会关系。但同时也要看到,法律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能简单地把法律调整或者道德调整分开。事实上,法律调整也好,道德调整也好,其最终目的都在于平衡婚姻家庭领域的个人利益、他人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维护与现实社会生活相应的婚姻家庭关系。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是互相渗透的,两者互相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才能实现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良好效果。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
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的产生原因有二个:一是由于侵权;二是由于违约。根据传统观念,家庭矛盾一般要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正所谓“法不入家门”。然而这对于夫妻之间弱小一方的权力使用并不合理,更不符合婚姻的本来目的。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解释的规定,夫妻具有彼此忠实的义务,夫妻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有日常的家事代理权等。双方的任何一方一旦有侵权的行为,另一方便可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这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要承担损害赔偿之责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必须要有过错,也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若缺乏该要件,便使赔偿之责的承担失了根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就意味着对行为人的过错应作为最后的因素和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虑,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的范畴,但是婚姻家庭法在突出自愿、平等这一民事法律的基本特征时,与普通民事法律相比较还带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带有浓厚的感彩。在这样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要论是非,要论对错,难度相对来说较大。譬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作为该种情形的状况都是一致的,即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引发该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样的,有可能是配偶一方的喜新厌旧,见导思迁;有可能是配偶一方腐朽的多妻婚姻观的作祟;有可能是夫妻关系的长期紧张,配偶一方压抑负荷过重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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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包括哪些方面
10w+浏览2024-09-05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归责原则是什么?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施工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就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这两项责任是施工人必须同时承担的,并且同时要求设置的施工标志和采取的安全措施能够达到预防损害发生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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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民法典规定物件损害责任要赔偿精神损害吗
民法典规定物件损害责任不一定要赔偿精神损害,如果物件没有重大纪念意义,不具备人身属性,那么侵权人只需按照物件实际价格给予被侵权人赔偿即可;如果物价对于被侵权人来说有纪念价值,则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w浏览2024-10-16
离婚损害赔偿包含哪些层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层面
该损害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层面。
一、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传统观念认为,家庭中的纠纷只能依靠家庭成员的道德约束和社会评价来控制,国家强制力不宜介入,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实际上,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也会发生人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而过错赔偿规则作为民事责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内也应当并且能够发挥作用。
(一)建立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要求的必然结果。《婚姻法》实行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行为。在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民事法律领域,包括婚姻家庭关系中,法律责任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使加害者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二)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配偶中无过错的一方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却得不到法律的救助,这是极不合乎情理的。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受害方的合法利益,应当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道德力量对夫妻关系的调整并不矛盾。在修改《婚姻法》的讨论过程中,一些学者出于对法律干涉私生活自主权的担忧,反对法律干涉婚外恋等问题,主张“把道德的东西还给道德”
④。应当承认,这些学者的担忧是有道理的,法律与道德两种不同的社会控制力量,二者在各自的调整范围内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法律在道德领域内的过度扩张可能危害健康稳定的社会关系。但同时也要看到,法律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能简单地把法律调整或者道德调整分开。事实上,法律调整也好,道德调整也好,其最终目的都在于平衡婚姻家庭领域的个人利益、他人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维护与现实社会生活相应的婚姻家庭关系。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是互相渗透的,两者互相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才能实现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良好效果。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
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的产生原因有二个:一是由于侵权;二是由于违约。根据传统观念,家庭矛盾一般要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正所谓“法不入家门”。然而这对于夫妻之间弱小一方的权力使用并不合理,更不符合婚姻的本来目的。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解释的规定,夫妻具有彼此忠实的义务,夫妻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有日常的家事代理权等。双方的任何一方一旦有侵权的行为,另一方便可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这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要承担损害赔偿之责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必须要有过错,也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若缺乏该要件,便使赔偿之责的承担失了根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就意味着对行为人的过错应作为最后的因素和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虑,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的范畴,但是婚姻家庭法在突出自愿、平等这一民事法律的基本特征时,与普通民事法律相比较还带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带有浓厚的感彩。在这样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要论是非,要论对错,难度相对来说较大。譬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作为该种情形的状况都是一致的,即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引发该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样的,有可能是配偶一方的喜新厌旧,见导思迁;有可能是配偶一方腐朽的多妻婚姻观的作祟;有可能是夫妻关系的长期紧张,配偶一方压抑负荷过重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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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有哪些方面
10w+浏览2024-10-01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的被告责任依据是什么?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的被告责任依据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施工纠纷中,他人损害,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他人不包括施工单位的成员。施工单位的成员因安全措施不当、标志不明显受到损害,属劳动保险赔偿问题,非侵权行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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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怎么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如下:1.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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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包含哪些层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层面
该损害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层面。
一、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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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要求的必然结果。《婚姻法》实行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行为。在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民事法律领域,包括婚姻家庭关系中,法律责任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使加害者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二)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配偶中无过错的一方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却得不到法律的救助,这是极不合乎情理的。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受害方的合法利益,应当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道德力量对夫妻关系的调整并不矛盾。在修改《婚姻法》的讨论过程中,一些学者出于对法律干涉私生活自主权的担忧,反对法律干涉婚外恋等问题,主张“把道德的东西还给道德”
④。应当承认,这些学者的担忧是有道理的,法律与道德两种不同的社会控制力量,二者在各自的调整范围内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法律在道德领域内的过度扩张可能危害健康稳定的社会关系。但同时也要看到,法律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能简单地把法律调整或者道德调整分开。事实上,法律调整也好,道德调整也好,其最终目的都在于平衡婚姻家庭领域的个人利益、他人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维护与现实社会生活相应的婚姻家庭关系。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是互相渗透的,两者互相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才能实现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良好效果。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
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的产生原因有二个:一是由于侵权;二是由于违约。根据传统观念,家庭矛盾一般要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正所谓“法不入家门”。然而这对于夫妻之间弱小一方的权力使用并不合理,更不符合婚姻的本来目的。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解释的规定,夫妻具有彼此忠实的义务,夫妻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有日常的家事代理权等。双方的任何一方一旦有侵权的行为,另一方便可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这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要承担损害赔偿之责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必须要有过错,也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若缺乏该要件,便使赔偿之责的承担失了根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就意味着对行为人的过错应作为最后的因素和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虑,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的范畴,但是婚姻家庭法在突出自愿、平等这一民事法律的基本特征时,与普通民事法律相比较还带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带有浓厚的感彩。在这样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要论是非,要论对错,难度相对来说较大。譬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作为该种情形的状况都是一致的,即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引发该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样的,有可能是配偶一方的喜新厌旧,见导思迁;有可能是配偶一方腐朽的多妻婚姻观的作祟;有可能是夫妻关系的长期紧张,配偶一方压抑负荷过重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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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有哪些计算财产损害赔偿需注意的方面有哪些
10w+浏览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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