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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连带责任如何判决

#消费权益 最新修订 | 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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佀梦迪律师
佀梦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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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法院判连带责任有两个依据,一是法律规定,像共同侵权这类情形;
二是当事人约定,有有效约定的法院会尊重。
2.判决前,法院会查明责任人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过错程度等。
3.确定连带责任成立后,明确各责任人承担份额,难确定则平均承担。
4.承担超份额责任的责任人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5.判决书会明确连带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保障各方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共同开办了一家加工厂,在经营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客户小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小丽将小朱和小胡告上法庭。小朱认为应由小胡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是小胡负责产品质量把控;小胡则称自己只是按小朱要求操作,不应独自担责,双方就责任承担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中,需查明小朱和小胡各自行为与小丽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若符合共同侵权的法律规定,法院会判定二人承担连带责任。若二人有关于连带责任的约定,法院也会依约定判决。
2、确定连带责任成立后,法院会明确二人承担责任的份额。若难以确定份额,则二人平均承担。若其中一人承担了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有权向另一人追偿。法院会在判决书中明确连带责任范围及承担方式,保障小丽及小朱、小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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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连带责任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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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怎么判决
1w浏览2025-07-31
连带赔偿责任解决方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连带赔偿责任解决方法问题解答如下, 连带赔偿责任处理方法
1、《民法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广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广告虚假而承担连带责任等。
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
《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连带责任对每个具体债务人来说,意味着责任的加重,它使债务人间的内部关系中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力量,并促使债务人共同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确定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和依据是:
1、《民法 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 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一、原告是否有权选择被告进行
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于在民法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当事人可以选择,也就是说可以同时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全部,也可以只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义务人作为被告。如在当事人对担保债权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只直接债务人要求履行给付义务或者只保证人要求承担证责任都是可以的。在共同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可以只对部分义务人。
二、可否依职权追加被告
一般认为,由于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或者必须合一确定的牵连性,必须由合并审理,所以,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的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在审理中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其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为共同被告。在共同侵权领域,我国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就采纳了共同侵权为必要的共同诉讼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权利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但在不真正连带侵权诉讼中,因为原告对义务人有完全的选择权,则不需主动追加当事人。如在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如果存在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与雇主的赔偿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当事人如果选定一方作为赔偿,就不必强行追加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而只需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令雇主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赔偿后取得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如果当事人将雇主和第三人同时列为被告,则先判令第三人承担责任,同时判令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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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连带责任怎么判决
1w浏览2025-05-23
连带赔偿责任解决方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连带赔偿责任解决方法问题解答如下, 连带赔偿责任处理方法
1、《民法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广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广告虚假而承担连带责任等。
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
《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连带责任对每个具体债务人来说,意味着责任的加重,它使债务人间的内部关系中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力量,并促使债务人共同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确定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和依据是:
1、《民法 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 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一、原告是否有权选择被告进行
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于在民法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当事人可以选择,也就是说可以同时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全部,也可以只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义务人作为被告。如在当事人对担保债权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只直接债务人要求履行给付义务或者只保证人要求承担证责任都是可以的。在共同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可以只对部分义务人。
二、可否依职权追加被告
一般认为,由于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或者必须合一确定的牵连性,必须由合并审理,所以,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的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在审理中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其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为共同被告。在共同侵权领域,我国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就采纳了共同侵权为必要的共同诉讼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权利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但在不真正连带侵权诉讼中,因为原告对义务人有完全的选择权,则不需主动追加当事人。如在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如果存在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与雇主的赔偿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当事人如果选定一方作为赔偿,就不必强行追加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而只需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令雇主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赔偿后取得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如果当事人将雇主和第三人同时列为被告,则先判令第三人承担责任,同时判令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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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连带责任怎么解决
1w浏览2025-06-13
连带赔偿责任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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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广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广告虚假而承担连带责任等。
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
《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连带责任对每个具体债务人来说,意味着责任的加重,它使债务人间的内部关系中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力量,并促使债务人共同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确定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和依据是:
1、《民法 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 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一、原告是否有权选择被告进行
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于在民法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当事人可以选择,也就是说可以同时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全部,也可以只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义务人作为被告。如在当事人对担保债权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只直接债务人要求履行给付义务或者只保证人要求承担证责任都是可以的。在共同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可以只对部分义务人。
二、可否依职权追加被告
一般认为,由于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或者必须合一确定的牵连性,必须由合并审理,所以,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的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在审理中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其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为共同被告。在共同侵权领域,我国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就采纳了共同侵权为必要的共同诉讼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权利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但在不真正连带侵权诉讼中,因为原告对义务人有完全的选择权,则不需主动追加当事人。如在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如果存在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与雇主的赔偿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当事人如果选定一方作为赔偿,就不必强行追加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而只需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令雇主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赔偿后取得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如果当事人将雇主和第三人同时列为被告,则先判令第三人承担责任,同时判令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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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赔偿责任解决方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连带赔偿责任解决方法问题解答如下, 连带赔偿责任处理方法
1、《民法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广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广告虚假而承担连带责任等。
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
《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连带责任对每个具体债务人来说,意味着责任的加重,它使债务人间的内部关系中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力量,并促使债务人共同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确定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和依据是:
1、《民法 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 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一、原告是否有权选择被告进行
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于在民法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当事人可以选择,也就是说可以同时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全部,也可以只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义务人作为被告。如在当事人对担保债权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只直接债务人要求履行给付义务或者只保证人要求承担证责任都是可以的。在共同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可以只对部分义务人。
二、可否依职权追加被告
一般认为,由于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或者必须合一确定的牵连性,必须由合并审理,所以,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的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在审理中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其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为共同被告。在共同侵权领域,我国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就采纳了共同侵权为必要的共同诉讼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权利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但在不真正连带侵权诉讼中,因为原告对义务人有完全的选择权,则不需主动追加当事人。如在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如果存在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与雇主的赔偿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当事人如果选定一方作为赔偿,就不必强行追加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而只需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令雇主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赔偿后取得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如果当事人将雇主和第三人同时列为被告,则先判令第三人承担责任,同时判令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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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连带责任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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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赔偿责任解决方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连带赔偿责任解决方法问题解答如下, 连带赔偿责任处理方法
1、《民法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广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广告虚假而承担连带责任等。
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
《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连带责任对每个具体债务人来说,意味着责任的加重,它使债务人间的内部关系中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力量,并促使债务人共同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确定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和依据是:
1、《民法 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 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一、原告是否有权选择被告进行
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于在民法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当事人可以选择,也就是说可以同时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全部,也可以只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义务人作为被告。如在当事人对担保债权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只直接债务人要求履行给付义务或者只保证人要求承担证责任都是可以的。在共同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可以只对部分义务人。
二、可否依职权追加被告
一般认为,由于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或者必须合一确定的牵连性,必须由合并审理,所以,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的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在审理中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其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为共同被告。在共同侵权领域,我国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就采纳了共同侵权为必要的共同诉讼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权利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但在不真正连带侵权诉讼中,因为原告对义务人有完全的选择权,则不需主动追加当事人。如在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如果存在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与雇主的赔偿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当事人如果选定一方作为赔偿,就不必强行追加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而只需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令雇主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赔偿后取得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如果当事人将雇主和第三人同时列为被告,则先判令第三人承担责任,同时判令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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