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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在执行事务中受伤怎么办

#合伙联营 最新修订 | 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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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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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合伙联营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合伙联营及多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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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结论: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受伤,合伙企业先担责,不足时按约定或比例分担,过错合伙人额外担责,协商不成可诉讼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受伤,合伙企业作为受益方要用全部财产赔偿合理损失。
要是合伙企业财产不够赔,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承担补充责任,没约定就按实缴出资比例,都没约定则平均分担。
要是损害是其他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过错合伙人要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合伙人可先内部协商,协商不成能向法院提起合伙纠纷诉讼,提交执行事务证据和损害证明主张权利
因为合伙人不是雇员,不适用劳动仲裁程序,直接按民事合伙纠纷处理。
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具体的维权途径和方法。

案情回顾:

小胡、小丽、小静三人合伙经营一家店铺。在一次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小胡受伤。小胡认为是小丽指挥不当导致其受伤,要求小丽承担赔偿责任,小丽则认为自己并无过错。三人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后,小胡向法院提起合伙纠纷诉讼,要求合伙企业及小丽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合伙企业作为受益方,应以全部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若财产不足,合伙人按约定或实缴出资比例承担补充责任。
2、若损害因其他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该过错合伙人应承担额外赔偿责任。本案中,若小丽存在指挥不当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需承担相应责任。
3、合伙人非雇员,不适用劳动仲裁程序,应按民事合伙纠纷处理,小胡的诉讼符合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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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受有损害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受到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雇工是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根据公平原则,在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应当维护利益平衡。而且雇工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雇主负有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义务,应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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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委托一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可以执行吗
[律师回复]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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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执行合伙事务受到伤害
10w+浏览2023-09-01
合伙企业委托一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可以执行吗
[律师回复]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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