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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用按什么标准执行

#补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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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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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定土地补偿费用标准,参考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2.征收农用地,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综合考虑多因素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公布一次。
3.征收其他土地补偿参照农用地标准,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级制定。
4.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先补偿后搬迁,保障居住改善,依村民意愿提供多种补偿方式。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的村庄面临土地征收。征收方按照当地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对农用地进行补偿,但小朱认为该补偿标准过低。他觉得征收方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未充分考虑土地的供求关系和土地产值等因素。同时,对于小朱的农村住宅,征收方提出货币补偿方式,小朱希望能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双方在补偿方式上也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

1、土地补偿费用标准由各地依据自身情况制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且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产值等多种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若小朱能提供证据证明区片综合地价未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可要求征收方重新评估。
2、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按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尊重村民意愿,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小朱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征收方应与小朱充分协商,尊重其意愿来确定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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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家的地以前被包出去了,也签了合同,但最后才知道合同无效,那么土地合同无效赔偿怎么来?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根据这一规定,若因转让方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则不符合法定的办证条件,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既不能为转让方颁发土地使用证,也不会在这种情况下同意转让,故你们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无效合同处理的一般原则。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则有一定特殊性。如果签订转让合同后只是交付了土地和转让款,而没有进行实际的开发建设,适用“相互返还”的原则比较简单,即由转让方将收取的转让款返还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将土地返还给转让方。相互返还财产的目的是为了使双方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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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土地补偿按国家标准怎么补
10w+浏览2024-04-11
我叔家的地以前被包出去了,也签了合同,但最后才知道合同无效,那么土地合同无效赔偿怎么来?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根据这一规定,若因转让方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则不符合法定的办证条件,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既不能为转让方颁发土地使用证,也不会在这种情况下同意转让,故你们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无效合同处理的一般原则。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则有一定特殊性。如果签订转让合同后只是交付了土地和转让款,而没有进行实际的开发建设,适用“相互返还”的原则比较简单,即由转让方将收取的转让款返还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将土地返还给转让方。相互返还财产的目的是为了使双方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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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土地补偿按国家标准怎么补
10w+浏览2024-05-12
我叔家的地以前被包出去了,也签了合同,但最后才知道合同无效,那么土地合同无效赔偿怎么来?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根据这一规定,若因转让方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则不符合法定的办证条件,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既不能为转让方颁发土地使用证,也不会在这种情况下同意转让,故你们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无效合同处理的一般原则。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则有一定特殊性。如果签订转让合同后只是交付了土地和转让款,而没有进行实际的开发建设,适用“相互返还”的原则比较简单,即由转让方将收取的转让款返还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将土地返还给转让方。相互返还财产的目的是为了使双方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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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土地补偿按国家标准如何补
10w+浏览2024-05-12
我叔家的地以前被包出去了,也签了合同,但最后才知道合同无效,那么土地合同无效赔偿怎么来?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根据这一规定,若因转让方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则不符合法定的办证条件,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既不能为转让方颁发土地使用证,也不会在这种情况下同意转让,故你们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无效合同处理的一般原则。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则有一定特殊性。如果签订转让合同后只是交付了土地和转让款,而没有进行实际的开发建设,适用“相互返还”的原则比较简单,即由转让方将收取的转让款返还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将土地返还给转让方。相互返还财产的目的是为了使双方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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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土地补偿按国家标准怎么补
10w+浏览2024-06-29
我叔家的地以前被包出去了,也签了合同,但最后才知道合同无效,那么土地合同无效赔偿怎么来?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根据这一规定,若因转让方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则不符合法定的办证条件,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既不能为转让方颁发土地使用证,也不会在这种情况下同意转让,故你们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无效合同处理的一般原则。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则有一定特殊性。如果签订转让合同后只是交付了土地和转让款,而没有进行实际的开发建设,适用“相互返还”的原则比较简单,即由转让方将收取的转让款返还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将土地返还给转让方。相互返还财产的目的是为了使双方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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