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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公司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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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自然人独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是否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即如果出现了人格混同情形的,自然人是要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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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是无限连带责任吗
依据相关法规,自然人独资公司需承担无限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命名需反映其责任形式和主营业务。国家、集体或个人可依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投入企业的不动产或动产,出资人按约定或比例享有收益、决策和选任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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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之前在外地工作的,后来因为经济的问题借钱了,后来欠债了,所以想知道代位诉讼债务人仍然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一规定表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作的代位权诉讼一经法院确认成立,就所确认的债权数额,次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直接清偿的义务和责任,原来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而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新的且为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显然是一种债的转移,即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所负的债款数额转嫁为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款数额。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在取得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清偿权利同时,却丧失了原本即有的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主张和清偿权利。这样,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最终后果,不仅没有使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拓展到次债务人责任财产范围,反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又处于一种新的风险境地,甚至增添、扩大的债权人的债权风险。这无疑是与代位权制度设立的目的相违背的。由于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并不是一经判决确认即可得到债权必然实现的效果,即次债务人并不一定具备用于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和能力。所以,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就债务数额向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款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取得次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的权利同时,债务人对其原本所负有的清偿责任并不丧失,这才符合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立法本意。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包括债权人提起代位权的主张数额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款额,同时也不能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款额。这样,在共同的债务数额范围内,债务人、次债务人均负有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债务的责任。代位权制度的设立,也就设定了与债务人负有连带关系的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这实质上是一种连带责任,以此保证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所以,在代位诉讼中,债务人对代位要诉讼确认数额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不能以法院就代位权诉讼所作的由次债务人代位清偿为由,推卸其原本既有的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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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是无限连带责任吗
依据相关法规,自然人独资公司需承担无限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命名需反映其责任形式和主营业务。国家、集体或个人可依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投入企业的不动产或动产,出资人按约定或比例享有收益、决策和选任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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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之前在外地工作的,后来因为经济的问题借钱了,后来欠债了,所以想知道代位诉讼债务人仍然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一规定表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作的代位权诉讼一经法院确认成立,就所确认的债权数额,次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直接清偿的义务和责任,原来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而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新的且为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显然是一种债的转移,即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所负的债款数额转嫁为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款数额。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在取得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清偿权利同时,却丧失了原本即有的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主张和清偿权利。这样,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最终后果,不仅没有使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拓展到次债务人责任财产范围,反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又处于一种新的风险境地,甚至增添、扩大的债权人的债权风险。这无疑是与代位权制度设立的目的相违背的。由于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并不是一经判决确认即可得到债权必然实现的效果,即次债务人并不一定具备用于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和能力。所以,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就债务数额向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款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取得次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的权利同时,债务人对其原本所负有的清偿责任并不丧失,这才符合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立法本意。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包括债权人提起代位权的主张数额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款额,同时也不能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款额。这样,在共同的债务数额范围内,债务人、次债务人均负有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债务的责任。代位权制度的设立,也就设定了与债务人负有连带关系的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这实质上是一种连带责任,以此保证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所以,在代位诉讼中,债务人对代位要诉讼确认数额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不能以法院就代位权诉讼所作的由次债务人代位清偿为由,推卸其原本既有的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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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即“自然人企业”,由个人出资经营,风险自负,收益自享。这种最早、最基础的企业形式,在零售、手工艺、农林渔业、生活服务和家庭工场等领域广泛存在,但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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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是需要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所谓的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其实说白了就是个人独资。那公司的债务不管是由公司本身或者自然人自己来承担,实质意义其实都是一样的。公司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所发生的经营行为而产生的一些法律责任都是公司法人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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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承担连带责任吗,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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