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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行政复议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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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如阳律师
邵如阳律师在线
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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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行政复议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行政复议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警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法律规定,警告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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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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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成功怎样告民警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复议成功怎样告民警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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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警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法律规定,警告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1w浏览2024-10-20
姐姐对于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打算去法院起诉去了,《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被告是谁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必须明确,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始终作为被告,这是行政诉讼的一大特点。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主体作被告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作被告主要有以下几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作被告。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起诉前,先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复议或选择了先行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即视为复议机关作出了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就必须以该复议机关为被告。
什么情形属于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呢?一般说来,
(1)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定;
(3)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在这三类情况下,即视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作出了一个新的处理决定。
此外,复议机关如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的,当事人是对复议机关这种不作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有的组织原来不具有行政管理职权,但法律、法规授予了它在某一行政事务方面的管理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该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以该组织为被告提起诉讼。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情节严重的个人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该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就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这类组织。
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25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例如:乡政府委托某村民委员会行使某项行政职权,该村委会按照委托的权限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必须以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这就是行政法上的“权利可以委托、责任不能豁免”的原则的具体体现。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是,有的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授权,在此时,可以比照“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直接以该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为被告。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赋予公安派出所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在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后,该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法律规定,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另外,还有就是,行政机关被撤销后,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决定撤销原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被告资格转移编辑
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
1.被告资格转移的条件。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经被消灭。
2.行政机关被撤消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如职权归入新组建的行政机关,分别由两个机关行使或者被收归人民政府。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3.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下放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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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警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有什么作用
10w+浏览2023-09-11
部门内行政警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部门内行政警告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为如果是内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话,是不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这是属于当事人所拥有的一种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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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警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法律规定,警告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1w浏览2024-09-18
姐姐对于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打算去法院起诉去了,《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被告是谁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必须明确,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始终作为被告,这是行政诉讼的一大特点。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主体作被告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作被告主要有以下几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作被告。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起诉前,先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复议或选择了先行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即视为复议机关作出了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就必须以该复议机关为被告。
什么情形属于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呢?一般说来,
(1)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定;
(3)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在这三类情况下,即视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作出了一个新的处理决定。
此外,复议机关如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的,当事人是对复议机关这种不作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有的组织原来不具有行政管理职权,但法律、法规授予了它在某一行政事务方面的管理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该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以该组织为被告提起诉讼。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情节严重的个人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该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就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这类组织。
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25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例如:乡政府委托某村民委员会行使某项行政职权,该村委会按照委托的权限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必须以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这就是行政法上的“权利可以委托、责任不能豁免”的原则的具体体现。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是,有的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授权,在此时,可以比照“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直接以该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为被告。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赋予公安派出所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在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后,该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法律规定,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另外,还有就是,行政机关被撤销后,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决定撤销原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被告资格转移编辑
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
1.被告资格转移的条件。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经被消灭。
2.行政机关被撤消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如职权归入新组建的行政机关,分别由两个机关行使或者被收归人民政府。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3.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下放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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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警告处分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对警告处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主要就是因为这实际上是属于一种内部的行政处分的决定。按照我们国家《行政复议法》当中的规定,以及排除在行政复议的申请范围之外的,所以是不能够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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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人民法院对民事部分进行第二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已经生效。1、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为10天。2、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即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5日,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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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对于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打算去法院起诉去了,《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被告是谁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必须明确,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始终作为被告,这是行政诉讼的一大特点。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主体作被告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作被告主要有以下几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作被告。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起诉前,先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复议或选择了先行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即视为复议机关作出了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就必须以该复议机关为被告。
什么情形属于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呢?一般说来,
(1)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定;
(3)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在这三类情况下,即视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作出了一个新的处理决定。
此外,复议机关如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的,当事人是对复议机关这种不作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有的组织原来不具有行政管理职权,但法律、法规授予了它在某一行政事务方面的管理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该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以该组织为被告提起诉讼。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情节严重的个人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该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就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这类组织。
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25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例如:乡政府委托某村民委员会行使某项行政职权,该村委会按照委托的权限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必须以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这就是行政法上的“权利可以委托、责任不能豁免”的原则的具体体现。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是,有的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授权,在此时,可以比照“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直接以该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为被告。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赋予公安派出所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在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后,该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法律规定,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另外,还有就是,行政机关被撤销后,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决定撤销原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被告资格转移编辑
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
1.被告资格转移的条件。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经被消灭。
2.行政机关被撤消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如职权归入新组建的行政机关,分别由两个机关行使或者被收归人民政府。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3.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下放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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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是被告吗?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是被告,但是也是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的,如果说对于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诉讼的情况之下的话,那么应当是以原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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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警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法律规定,警告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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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对于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打算去法院起诉去了,《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被告是谁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必须明确,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始终作为被告,这是行政诉讼的一大特点。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主体作被告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作被告主要有以下几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作被告。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起诉前,先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复议或选择了先行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即视为复议机关作出了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就必须以该复议机关为被告。
什么情形属于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呢?一般说来,
(1)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定;
(3)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在这三类情况下,即视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作出了一个新的处理决定。
此外,复议机关如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的,当事人是对复议机关这种不作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有的组织原来不具有行政管理职权,但法律、法规授予了它在某一行政事务方面的管理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该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以该组织为被告提起诉讼。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情节严重的个人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该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就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这类组织。
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25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例如:乡政府委托某村民委员会行使某项行政职权,该村委会按照委托的权限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必须以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这就是行政法上的“权利可以委托、责任不能豁免”的原则的具体体现。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是,有的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授权,在此时,可以比照“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直接以该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为被告。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赋予公安派出所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在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后,该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法律规定,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另外,还有就是,行政机关被撤销后,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决定撤销原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被告资格转移编辑
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
1.被告资格转移的条件。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经被消灭。
2.行政机关被撤消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如职权归入新组建的行政机关,分别由两个机关行使或者被收归人民政府。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3.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下放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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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警告处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对口头警告的行政处分有争议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务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应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申请申诉,对行政处罚有争议的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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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原决定的什么行政机关
在我们国家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原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相关的法律,有权利去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并且能够对该份申请经行审查并且进行做出裁决。
1w浏览2025-02-06
姐姐对于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打算去法院起诉去了,《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被告是谁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必须明确,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始终作为被告,这是行政诉讼的一大特点。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主体作被告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作被告主要有以下几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作被告。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起诉前,先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复议或选择了先行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即视为复议机关作出了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就必须以该复议机关为被告。
什么情形属于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呢?一般说来,
(1)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定;
(3)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在这三类情况下,即视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作出了一个新的处理决定。
此外,复议机关如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的,当事人是对复议机关这种不作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有的组织原来不具有行政管理职权,但法律、法规授予了它在某一行政事务方面的管理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该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以该组织为被告提起诉讼。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情节严重的个人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该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就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这类组织。
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25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例如:乡政府委托某村民委员会行使某项行政职权,该村委会按照委托的权限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必须以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这就是行政法上的“权利可以委托、责任不能豁免”的原则的具体体现。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是,有的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授权,在此时,可以比照“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直接以该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为被告。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赋予公安派出所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在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后,该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法律规定,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另外,还有就是,行政机关被撤销后,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决定撤销原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被告资格转移编辑
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
1.被告资格转移的条件。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经被消灭。
2.行政机关被撤消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如职权归入新组建的行政机关,分别由两个机关行使或者被收归人民政府。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3.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下放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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