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流程一、在工伤领域中涉及到的行政复议行为具体是指,当员工与用人单位、工伤患者及其配偶及家属对于人社部门所做出的工伤认定结果,或是针对未能予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持有异议时;
或者是用人单位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比率存在争议;
或者是协议医疗评估机构以及辅助机构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能妥善执行协议;
亦或是工伤患者或者员工近亲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任何疑虑,以上情况若发生于法定有效期间之内,应向做出决策的政府直属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构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中级流程二、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程序:
在收到与工伤认定相关的法律文件之日起60天内,通过向上级社会保险行政机构或者当地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旨在寻求行政复议的保护。
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之后,行政复议机关会在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核,以决定其是否予以受理,而在接下来的60天内,行政复议机构将完成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
(1)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申请的步骤根据法规规定,如果工伤申请者本人或者他们的直系亲属,抑或是该工伤申请者所属的工作单位对于工伤认定结论持反对意见;
同时工伤申请者本人或者他们的直系亲属对于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持有异议的话,应该有权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2)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步骤如果工伤申请者本人或者他们的直系亲属,抑或是该工伤申请者所属的工作单位对于工伤认定结论持有不同意见;
同时工伤申请者本人或者他们的直系亲属对于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持有疑义的话,在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若仍对此结果表示不满,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若其对工伤判定的决议持有异议,劳动者本人或近亲属可合法行使上诉权提出行政诉讼。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此项权利得以使用:
首先,职工自身或其近亲属对于工伤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决定表示质疑并无法接受;
其次,针对工伤分辨的结论持不认可意见;
此外,对于工伤管理部门所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存有不满也是可行的上诉理由。
因此,任何对此事项期望维护权益的职工或其近亲人均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当地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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