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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合伙人都有什么权利?

#合伙联营 最新修订 | 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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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涛律师
张雄涛律师在线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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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1、共有财产权。所谓共有财产权是指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个人所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
2、合伙经营权。共同经营是合伙企业的重要特点,因此,合伙经营权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权利。具体而言,合伙经营权包括以下这样几个权利: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合伙事务执行权、监督检查权。
3、利润分配请求权。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进行经营的目的在于获得经济利益,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利润分配请求权应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应当依据合伙协议中的约定行使。
4、退伙的权利。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邮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邮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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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合伙企业法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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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合伙人都有什么权利?
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共有财产权。所谓共有财产权是指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个人所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2、合伙经营权。共同经营是合伙企业的重要特点,因此,合伙经营权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权利。具体而言,合伙经营权包括以下这样几个权利: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合伙事务执行权、监督检查权。3、利润分配请求权。
1w浏览2024-10-13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律师回复]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能发生个别合伙人因不能偿还其私人债务而被追索的情况。由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拥有财产权益,合伙人的债权人可能向合伙企业提出各种清偿请求。为了保护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作了如下规定: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首先,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这是因为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负债,实际上是对全体合伙人的负债,而合伙企业的某一合伙人对该债权人的负债,只限于该合伙人本人。如果允许两者抵销,就等于强迫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对个别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这违反了合伙制度的本意,加大了合伙人的风险,也不利于合伙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
其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这是因为合伙人之间相互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如果允许个别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如参与管理权、事务执行权等,则不利于合伙关系的稳定和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况且,该债权人因无合伙人身份,只行使合伙人的权利而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异于允许他将自己行为的责任风险转嫁于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这既保护了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也无损于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债权人取得其债务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来清偿的情况下,该债权人并不参与合伙企业的内部事务,也不妨碍其债务人作为合伙人正常行使其正当的权利。而在债权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清偿的情况下,如果该债权人因取得该财产份额而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则无异于合伙份额的转让。因此,债权人在取得合伙人地位后,就要承担与其他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因而不存在转嫁责任风险的问题。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二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三是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意接受该债权人成为其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可以由他们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该债务人的财产份额。受让人支付的价金,用于向该债权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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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中的其他财产权利有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伙企业法中的其他财产权利有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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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律师回复]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能发生个别合伙人因不能偿还其私人债务而被追索的情况。由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拥有财产权益,合伙人的债权人可能向合伙企业提出各种清偿请求。为了保护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作了如下规定: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首先,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这是因为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负债,实际上是对全体合伙人的负债,而合伙企业的某一合伙人对该债权人的负债,只限于该合伙人本人。如果允许两者抵销,就等于强迫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对个别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这违反了合伙制度的本意,加大了合伙人的风险,也不利于合伙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
其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这是因为合伙人之间相互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如果允许个别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如参与管理权、事务执行权等,则不利于合伙关系的稳定和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况且,该债权人因无合伙人身份,只行使合伙人的权利而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异于允许他将自己行为的责任风险转嫁于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这既保护了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也无损于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债权人取得其债务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来清偿的情况下,该债权人并不参与合伙企业的内部事务,也不妨碍其债务人作为合伙人正常行使其正当的权利。而在债权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清偿的情况下,如果该债权人因取得该财产份额而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则无异于合伙份额的转让。因此,债权人在取得合伙人地位后,就要承担与其他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因而不存在转嫁责任风险的问题。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二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三是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意接受该债权人成为其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可以由他们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该债务人的财产份额。受让人支付的价金,用于向该债权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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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首先,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这是因为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负债,实际上是对全体合伙人的负债,而合伙企业的某一合伙人对该债权人的负债,只限于该合伙人本人。如果允许两者抵销,就等于强迫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对个别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这违反了合伙制度的本意,加大了合伙人的风险,也不利于合伙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
其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这是因为合伙人之间相互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如果允许个别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如参与管理权、事务执行权等,则不利于合伙关系的稳定和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况且,该债权人因无合伙人身份,只行使合伙人的权利而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异于允许他将自己行为的责任风险转嫁于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这既保护了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也无损于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债权人取得其债务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来清偿的情况下,该债权人并不参与合伙企业的内部事务,也不妨碍其债务人作为合伙人正常行使其正当的权利。而在债权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清偿的情况下,如果该债权人因取得该财产份额而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则无异于合伙份额的转让。因此,债权人在取得合伙人地位后,就要承担与其他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因而不存在转嫁责任风险的问题。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二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三是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意接受该债权人成为其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可以由他们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该债务人的财产份额。受让人支付的价金,用于向该债权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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