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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的出具部门是什么地方?

#工程质量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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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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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应由质检部门出具。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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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的出具部门是什么地方?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应由质检部门出具。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1w浏览2024-09-18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由哪个部门出具的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由哪个部门出具的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应由质检部门出具。《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2、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4、拆迁补偿款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5、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6、其他。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买过房子的小伙伴,大家都知道,房子的质量对于每个人都在至关重要的。在房子建设完毕之后会有专门的人会对房子的质量进行检验,如果是比较合格的才会验收,不合格不能验收,那么由这项权力的,不是业主,也不是别人只能是质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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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有哪些?
10w+浏览2024-03-02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的出具部门是什么地方?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w浏览2024-09-14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由哪个部门出具的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由哪个部门出具的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应由质检部门出具。《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2、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4、拆迁补偿款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5、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6、其他。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买过房子的小伙伴,大家都知道,房子的质量对于每个人都在至关重要的。在房子建设完毕之后会有专门的人会对房子的质量进行检验,如果是比较合格的才会验收,不合格不能验收,那么由这项权力的,不是业主,也不是别人只能是质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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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建筑工程质量
10w+浏览2024-10-13
房屋建筑质量问题要找什么部门
若房舍存在质量问题,首先需确认是否在质保期内。在保修期内,可向质监所投诉。处理时,与开发商沟通寻求解决方案是关键,同时需报备至市规划局等部门检测与备案。选择专门的质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至关重要。
1w浏览2024-09-13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由哪个部门出具的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由哪个部门出具的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应由质检部门出具。《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2、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4、拆迁补偿款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5、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6、其他。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买过房子的小伙伴,大家都知道,房子的质量对于每个人都在至关重要的。在房子建设完毕之后会有专门的人会对房子的质量进行检验,如果是比较合格的才会验收,不合格不能验收,那么由这项权力的,不是业主,也不是别人只能是质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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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什么部门出具
10w+浏览2024-11-11
房屋建筑质量问题找哪个部门鉴定
1.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首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并申报建交委、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检测、备案。2.房屋质量问题,应该委托当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一般是房屋安全监理所)作鉴定,按照监定的结论与开发商或卖主交涉。
1w浏览2024-09-25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由哪个部门出具的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由哪个部门出具的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应由质检部门出具。《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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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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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的出具部门是哪里
10w+浏览2023-09-16
开发商建筑质量问题找哪个部门投诉
若遭遇开发商建筑质量问题,建议首先联系开发商解决。若问题未解决,可向所在地住房与城乡住建局投诉,或拨打12315向消费者协会求助。若仍无法解决,可依法向本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请确保投诉途径合法合规,以保障个人权益。
1w浏览2024-09-13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由哪个部门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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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应由质检部门出具。《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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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拆迁补偿款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5、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6、其他。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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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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