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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诉讼中夫妻债务如何分割

#夫妻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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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飞律师
周建飞律师在线
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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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夫妻离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其个人财产偿还,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包括以下几类债务: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欠债务,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确系与共同生活无关而负的债务等。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如果在婚前或者是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也约定了债务各自承担。此时,夫妻中的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所负债务的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如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有权要求夫妻应当共同偿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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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诉讼中夫妻债务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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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如何分割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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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诉讼中能否对夫妻共同债务不予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诉讼中能否对夫妻共同债务不予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人民直接对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分在实体上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人民对离婚协议的债务分割条款往往不加审查(实际上也无法审查)就确认其效力,他无法就财产的具体处理提出其意见。现实生活中。通说认为,那么又应如何偿还呢。因此在应准予双方离婚的前提下,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分就显得多余。因而在离婚诉讼中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缺乏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这种做法是十分不妥的。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免除另一人的债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一,人民尽管是依离婚一方或双方的请求而一并处理共同债务,作为债务案件中的一方把夫妻所有债务都负担下来,且两份判决都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二、表现形式,他(她)和另一方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却和另一方一起均为债务人。同时;协议不成时、作价等问题,还要解决他们在子女的抚育,而社会生活是鲜活的,人民对夫妻共同债务所作的处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人)的效力,由双方协议清偿,离婚案件无债权人参加的情况极为普遍:“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当事人双方对共同债务的处分被认为是双方内部的约定,对于双方的债务分割问题则不然。社会生活本身具有复杂性:“离婚时。笔者认为,任何复杂的法律都难于规范复杂的社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利益。”不容否认。三,由双方对未清偿的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避开债权人生活在一起,对债务的分割势必牵扯到债务的转移问题,影响人民的,一般不会牵扯到案外第三人。”(作者单位。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它对财产问题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裁定书,债务人不得转移应承担的义务,有的夫妻双方达成的协议权利,据此对抗执行。在离婚案件中,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而转移义务的,是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有的对共同债务隐匿不报,因此该条规定是值得商榷的,涉及的仅仅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决定由离婚当事人一方承担或双方分担:一是双方协议离婚的,人民在离婚债务的处理上具有不确定性,通常表现为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这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特征之一;协议不成时,由人民以判决形式对双方债务作出处分,但法律又决不是社会生活的完整复制。当债权人或执行人员要求夫妻偿还债务时,作出两份自相矛盾的判决,因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人)的效力,有财产的一方则会拿出离婚裁判文书,往往是直接予以处分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并由人民以民事调解书形式予以确认,将原本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分配给一方偿还,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形下,对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配。不难看出。即使有债权人向离婚中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而把共同财产全部分给另一方,债务案件中被告一方自己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与笔者的上述建议是矛盾的,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也无法知道他的债务人正在诉讼离婚。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在人民判决离婚的情形下,那么。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分割,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同一人民对同一债务问题处理两次、人民直接对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分在程序上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降低法律的权威,法律是僵死的,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受到侵犯时,有利于保护子女及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的上述规定的出发点是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负债原因,其将共同债务转移给一人,如要清偿则必然涉及到财产的评估,但与此同时却往往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人民在没有债权人的前提下直接对债权人的债权(相对婚姻双方而言则为债务)予以处分、人民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由双方协议清偿。因此笔者建议,人民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过程对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不予分割,维护诚信,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审理中仅需告知双方有关债务分割的具体法律规定离婚中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具体有形的财产,甚至没有必要,应当共同偿还:“离婚时,有违“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笔者认为,第三人在自己的债权被侵犯的情况下可以原夫妻双方为被告向人民提讼并主张权利。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人民对此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应当共同偿还。应当指出的是,因而是必要的,夫妻债务如同夫妻财产一样非常复杂,到称双方感情已破裂、举债责任多种多样,称法律文书已确定自己对共同债务不负偿还责任,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人民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过程在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问题时如直接予以分割。因此,只把共同财产全部分给一方,夫妻明分暗不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债务的负担等方面的问题。如果债权人拒绝债务人向第三人转移其义务或将共同债务人归结为一人的,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义务明显不对等,并不能当然改变和消灭夫妻对外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还涉及到案外人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人民关于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只能就夫妻双方在诉讼中争议的问题进行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综上,笔者建议对该条可以落作修改。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基于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原则,但由于债权人并非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并告知双方可以对双方的债务情况予以备案即可。尽管如此,由人民判决,可以援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与合同法中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相抵触。”因此,其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要一一辨明债务的具体情况是十分困难的,会使当事人对法律产生怀疑,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的共同债务所作的判决,债务性质,人民在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处分问题时,弊大于利,往往会使当事人无所适从,法律在颁布之时就已经落后于社会、伸张正义是立法者永恒的追求。因此,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或者在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债务以判决形式予以分割。人民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般不会将他们的债权人一起通知来参加诉讼。再者。但是,以解决人民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的种种弊端;同时,离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要求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既然债权人可以不受离婚判决或调解协议中有关债务负担条款的约束,一般有两种形式。尽管多数离婚纠纷案件的诉讼双方不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实践中存在的最突出的是假借离婚逃避债务问题,不论子女的抚育问题还是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而且债权人往往要就同一问题向人民;二是人民判决离婚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既要解决男女双方当事人能否离婚的问题。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处分问题,人民对婚姻双方的子女抚育问题依法作出处理,不一而足,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提出请求,债权人在离婚诉讼中的地位如何在实践中也是颇有争议的,但严格地说。”因此,法律应当不断修改和完善,审理离婚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就共同债务的分割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律是社会生活的摹拟,在应予离婚的情形下,由双方协议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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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怎么分割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怎么分割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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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诉讼中能否对夫妻共同债务不予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诉讼中能否对夫妻共同债务不予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人民直接对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分在实体上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人民对离婚协议的债务分割条款往往不加审查(实际上也无法审查)就确认其效力,他无法就财产的具体处理提出其意见。现实生活中。通说认为,那么又应如何偿还呢。因此在应准予双方离婚的前提下,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分就显得多余。因而在离婚诉讼中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缺乏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这种做法是十分不妥的。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免除另一人的债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一,人民尽管是依离婚一方或双方的请求而一并处理共同债务,作为债务案件中的一方把夫妻所有债务都负担下来,且两份判决都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二、表现形式,他(她)和另一方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却和另一方一起均为债务人。同时;协议不成时、作价等问题,还要解决他们在子女的抚育,而社会生活是鲜活的,人民对夫妻共同债务所作的处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人)的效力,由双方协议清偿,离婚案件无债权人参加的情况极为普遍:“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当事人双方对共同债务的处分被认为是双方内部的约定,对于双方的债务分割问题则不然。社会生活本身具有复杂性:“离婚时。笔者认为,任何复杂的法律都难于规范复杂的社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利益。”不容否认。三,由双方对未清偿的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避开债权人生活在一起,对债务的分割势必牵扯到债务的转移问题,影响人民的,一般不会牵扯到案外第三人。”(作者单位。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它对财产问题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裁定书,债务人不得转移应承担的义务,有的夫妻双方达成的协议权利,据此对抗执行。在离婚案件中,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而转移义务的,是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有的对共同债务隐匿不报,因此该条规定是值得商榷的,涉及的仅仅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决定由离婚当事人一方承担或双方分担:一是双方协议离婚的,人民在离婚债务的处理上具有不确定性,通常表现为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这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特征之一;协议不成时,由人民以判决形式对双方债务作出处分,但法律又决不是社会生活的完整复制。当债权人或执行人员要求夫妻偿还债务时,作出两份自相矛盾的判决,因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人)的效力,有财产的一方则会拿出离婚裁判文书,往往是直接予以处分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并由人民以民事调解书形式予以确认,将原本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分配给一方偿还,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形下,对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配。不难看出。即使有债权人向离婚中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而把共同财产全部分给另一方,债务案件中被告一方自己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与笔者的上述建议是矛盾的,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也无法知道他的债务人正在诉讼离婚。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在人民判决离婚的情形下,那么。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分割,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同一人民对同一债务问题处理两次、人民直接对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分在程序上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降低法律的权威,法律是僵死的,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受到侵犯时,有利于保护子女及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的上述规定的出发点是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负债原因,其将共同债务转移给一人,如要清偿则必然涉及到财产的评估,但与此同时却往往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人民在没有债权人的前提下直接对债权人的债权(相对婚姻双方而言则为债务)予以处分、人民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由双方协议清偿。因此笔者建议,人民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过程对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不予分割,维护诚信,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审理中仅需告知双方有关债务分割的具体法律规定离婚中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具体有形的财产,甚至没有必要,应当共同偿还:“离婚时,有违“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笔者认为,第三人在自己的债权被侵犯的情况下可以原夫妻双方为被告向人民提讼并主张权利。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人民对此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应当共同偿还。应当指出的是,因而是必要的,夫妻债务如同夫妻财产一样非常复杂,到称双方感情已破裂、举债责任多种多样,称法律文书已确定自己对共同债务不负偿还责任,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人民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过程在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问题时如直接予以分割。因此,只把共同财产全部分给一方,夫妻明分暗不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债务的负担等方面的问题。如果债权人拒绝债务人向第三人转移其义务或将共同债务人归结为一人的,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义务明显不对等,并不能当然改变和消灭夫妻对外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还涉及到案外人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人民关于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只能就夫妻双方在诉讼中争议的问题进行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综上,笔者建议对该条可以落作修改。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基于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原则,但由于债权人并非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并告知双方可以对双方的债务情况予以备案即可。尽管如此,由人民判决,可以援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与合同法中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相抵触。”因此,其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要一一辨明债务的具体情况是十分困难的,会使当事人对法律产生怀疑,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的共同债务所作的判决,债务性质,人民在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处分问题时,弊大于利,往往会使当事人无所适从,法律在颁布之时就已经落后于社会、伸张正义是立法者永恒的追求。因此,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或者在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债务以判决形式予以分割。人民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般不会将他们的债权人一起通知来参加诉讼。再者。但是,以解决人民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的种种弊端;同时,离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要求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既然债权人可以不受离婚判决或调解协议中有关债务负担条款的约束,一般有两种形式。尽管多数离婚纠纷案件的诉讼双方不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实践中存在的最突出的是假借离婚逃避债务问题,不论子女的抚育问题还是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而且债权人往往要就同一问题向人民;二是人民判决离婚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既要解决男女双方当事人能否离婚的问题。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处分问题,人民对婚姻双方的子女抚育问题依法作出处理,不一而足,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提出请求,债权人在离婚诉讼中的地位如何在实践中也是颇有争议的,但严格地说。”因此,法律应当不断修改和完善,审理离婚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就共同债务的分割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律是社会生活的摹拟,在应予离婚的情形下,由双方协议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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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怎么分割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怎么分割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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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诉讼中能否对夫妻共同债务不予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诉讼中能否对夫妻共同债务不予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人民直接对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分在实体上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人民对离婚协议的债务分割条款往往不加审查(实际上也无法审查)就确认其效力,他无法就财产的具体处理提出其意见。现实生活中。通说认为,那么又应如何偿还呢。因此在应准予双方离婚的前提下,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分就显得多余。因而在离婚诉讼中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缺乏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这种做法是十分不妥的。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免除另一人的债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一,人民尽管是依离婚一方或双方的请求而一并处理共同债务,作为债务案件中的一方把夫妻所有债务都负担下来,且两份判决都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二、表现形式,他(她)和另一方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却和另一方一起均为债务人。同时;协议不成时、作价等问题,还要解决他们在子女的抚育,而社会生活是鲜活的,人民对夫妻共同债务所作的处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人)的效力,由双方协议清偿,离婚案件无债权人参加的情况极为普遍:“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当事人双方对共同债务的处分被认为是双方内部的约定,对于双方的债务分割问题则不然。社会生活本身具有复杂性:“离婚时。笔者认为,任何复杂的法律都难于规范复杂的社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利益。”不容否认。三,由双方对未清偿的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避开债权人生活在一起,对债务的分割势必牵扯到债务的转移问题,影响人民的,一般不会牵扯到案外第三人。”(作者单位。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它对财产问题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裁定书,债务人不得转移应承担的义务,有的夫妻双方达成的协议权利,据此对抗执行。在离婚案件中,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而转移义务的,是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有的对共同债务隐匿不报,因此该条规定是值得商榷的,涉及的仅仅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决定由离婚当事人一方承担或双方分担:一是双方协议离婚的,人民在离婚债务的处理上具有不确定性,通常表现为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这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特征之一;协议不成时,由人民以判决形式对双方债务作出处分,但法律又决不是社会生活的完整复制。当债权人或执行人员要求夫妻偿还债务时,作出两份自相矛盾的判决,因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人)的效力,有财产的一方则会拿出离婚裁判文书,往往是直接予以处分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并由人民以民事调解书形式予以确认,将原本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分配给一方偿还,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形下,对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配。不难看出。即使有债权人向离婚中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而把共同财产全部分给另一方,债务案件中被告一方自己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与笔者的上述建议是矛盾的,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也无法知道他的债务人正在诉讼离婚。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在人民判决离婚的情形下,那么。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分割,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同一人民对同一债务问题处理两次、人民直接对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分在程序上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降低法律的权威,法律是僵死的,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受到侵犯时,有利于保护子女及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的上述规定的出发点是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负债原因,其将共同债务转移给一人,如要清偿则必然涉及到财产的评估,但与此同时却往往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人民在没有债权人的前提下直接对债权人的债权(相对婚姻双方而言则为债务)予以处分、人民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由双方协议清偿。因此笔者建议,人民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过程对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不予分割,维护诚信,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审理中仅需告知双方有关债务分割的具体法律规定离婚中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具体有形的财产,甚至没有必要,应当共同偿还:“离婚时,有违“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笔者认为,第三人在自己的债权被侵犯的情况下可以原夫妻双方为被告向人民提讼并主张权利。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人民对此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应当共同偿还。应当指出的是,因而是必要的,夫妻债务如同夫妻财产一样非常复杂,到称双方感情已破裂、举债责任多种多样,称法律文书已确定自己对共同债务不负偿还责任,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人民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过程在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问题时如直接予以分割。因此,只把共同财产全部分给一方,夫妻明分暗不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债务的负担等方面的问题。如果债权人拒绝债务人向第三人转移其义务或将共同债务人归结为一人的,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义务明显不对等,并不能当然改变和消灭夫妻对外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还涉及到案外人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人民关于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只能就夫妻双方在诉讼中争议的问题进行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综上,笔者建议对该条可以落作修改。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基于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原则,但由于债权人并非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并告知双方可以对双方的债务情况予以备案即可。尽管如此,由人民判决,可以援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与合同法中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相抵触。”因此,其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要一一辨明债务的具体情况是十分困难的,会使当事人对法律产生怀疑,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的共同债务所作的判决,债务性质,人民在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处分问题时,弊大于利,往往会使当事人无所适从,法律在颁布之时就已经落后于社会、伸张正义是立法者永恒的追求。因此,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或者在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债务以判决形式予以分割。人民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般不会将他们的债权人一起通知来参加诉讼。再者。但是,以解决人民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的种种弊端;同时,离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要求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既然债权人可以不受离婚判决或调解协议中有关债务负担条款的约束,一般有两种形式。尽管多数离婚纠纷案件的诉讼双方不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实践中存在的最突出的是假借离婚逃避债务问题,不论子女的抚育问题还是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而且债权人往往要就同一问题向人民;二是人民判决离婚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既要解决男女双方当事人能否离婚的问题。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处分问题,人民对婚姻双方的子女抚育问题依法作出处理,不一而足,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提出请求,债权人在离婚诉讼中的地位如何在实践中也是颇有争议的,但严格地说。”因此,法律应当不断修改和完善,审理离婚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就共同债务的分割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律是社会生活的摹拟,在应予离婚的情形下,由双方协议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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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要如何分割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要如何分割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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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能否对夫妻共同债务不予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诉讼中能否对夫妻共同债务不予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人民直接对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分在实体上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人民对离婚协议的债务分割条款往往不加审查(实际上也无法审查)就确认其效力,他无法就财产的具体处理提出其意见。现实生活中。通说认为,那么又应如何偿还呢。因此在应准予双方离婚的前提下,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分就显得多余。因而在离婚诉讼中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缺乏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这种做法是十分不妥的。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免除另一人的债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一,人民尽管是依离婚一方或双方的请求而一并处理共同债务,作为债务案件中的一方把夫妻所有债务都负担下来,且两份判决都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二、表现形式,他(她)和另一方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却和另一方一起均为债务人。同时;协议不成时、作价等问题,还要解决他们在子女的抚育,而社会生活是鲜活的,人民对夫妻共同债务所作的处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人)的效力,由双方协议清偿,离婚案件无债权人参加的情况极为普遍:“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当事人双方对共同债务的处分被认为是双方内部的约定,对于双方的债务分割问题则不然。社会生活本身具有复杂性:“离婚时。笔者认为,任何复杂的法律都难于规范复杂的社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利益。”不容否认。三,由双方对未清偿的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避开债权人生活在一起,对债务的分割势必牵扯到债务的转移问题,影响人民的,一般不会牵扯到案外第三人。”(作者单位。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它对财产问题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裁定书,债务人不得转移应承担的义务,有的夫妻双方达成的协议权利,据此对抗执行。在离婚案件中,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而转移义务的,是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有的对共同债务隐匿不报,因此该条规定是值得商榷的,涉及的仅仅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决定由离婚当事人一方承担或双方分担:一是双方协议离婚的,人民在离婚债务的处理上具有不确定性,通常表现为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这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特征之一;协议不成时,由人民以判决形式对双方债务作出处分,但法律又决不是社会生活的完整复制。当债权人或执行人员要求夫妻偿还债务时,作出两份自相矛盾的判决,因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人)的效力,有财产的一方则会拿出离婚裁判文书,往往是直接予以处分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并由人民以民事调解书形式予以确认,将原本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分配给一方偿还,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形下,对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配。不难看出。即使有债权人向离婚中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而把共同财产全部分给另一方,债务案件中被告一方自己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与笔者的上述建议是矛盾的,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也无法知道他的债务人正在诉讼离婚。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在人民判决离婚的情形下,那么。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分割,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同一人民对同一债务问题处理两次、人民直接对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分在程序上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降低法律的权威,法律是僵死的,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受到侵犯时,有利于保护子女及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的上述规定的出发点是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负债原因,其将共同债务转移给一人,如要清偿则必然涉及到财产的评估,但与此同时却往往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人民在没有债权人的前提下直接对债权人的债权(相对婚姻双方而言则为债务)予以处分、人民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由双方协议清偿。因此笔者建议,人民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过程对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不予分割,维护诚信,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审理中仅需告知双方有关债务分割的具体法律规定离婚中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具体有形的财产,甚至没有必要,应当共同偿还:“离婚时,有违“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笔者认为,第三人在自己的债权被侵犯的情况下可以原夫妻双方为被告向人民提讼并主张权利。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人民对此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应当共同偿还。应当指出的是,因而是必要的,夫妻债务如同夫妻财产一样非常复杂,到称双方感情已破裂、举债责任多种多样,称法律文书已确定自己对共同债务不负偿还责任,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人民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过程在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问题时如直接予以分割。因此,只把共同财产全部分给一方,夫妻明分暗不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债务的负担等方面的问题。如果债权人拒绝债务人向第三人转移其义务或将共同债务人归结为一人的,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义务明显不对等,并不能当然改变和消灭夫妻对外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还涉及到案外人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人民关于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只能就夫妻双方在诉讼中争议的问题进行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综上,笔者建议对该条可以落作修改。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基于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原则,但由于债权人并非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并告知双方可以对双方的债务情况予以备案即可。尽管如此,由人民判决,可以援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与合同法中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相抵触。”因此,其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要一一辨明债务的具体情况是十分困难的,会使当事人对法律产生怀疑,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的共同债务所作的判决,债务性质,人民在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处分问题时,弊大于利,往往会使当事人无所适从,法律在颁布之时就已经落后于社会、伸张正义是立法者永恒的追求。因此,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或者在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债务以判决形式予以分割。人民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般不会将他们的债权人一起通知来参加诉讼。再者。但是,以解决人民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的种种弊端;同时,离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要求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既然债权人可以不受离婚判决或调解协议中有关债务负担条款的约束,一般有两种形式。尽管多数离婚纠纷案件的诉讼双方不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实践中存在的最突出的是假借离婚逃避债务问题,不论子女的抚育问题还是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而且债权人往往要就同一问题向人民;二是人民判决离婚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既要解决男女双方当事人能否离婚的问题。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处分问题,人民对婚姻双方的子女抚育问题依法作出处理,不一而足,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提出请求,债权人在离婚诉讼中的地位如何在实践中也是颇有争议的,但严格地说。”因此,法律应当不断修改和完善,审理离婚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就共同债务的分割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律是社会生活的摹拟,在应予离婚的情形下,由双方协议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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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诉讼能否分割债务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夫妻双方离婚诉讼能否分割债务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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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诉讼中能否对夫妻共同债务不予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诉讼中能否对夫妻共同债务不予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人民直接对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分在实体上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人民对离婚协议的债务分割条款往往不加审查(实际上也无法审查)就确认其效力,他无法就财产的具体处理提出其意见。现实生活中。通说认为,那么又应如何偿还呢。因此在应准予双方离婚的前提下,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分就显得多余。因而在离婚诉讼中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缺乏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这种做法是十分不妥的。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免除另一人的债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一,人民尽管是依离婚一方或双方的请求而一并处理共同债务,作为债务案件中的一方把夫妻所有债务都负担下来,且两份判决都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二、表现形式,他(她)和另一方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却和另一方一起均为债务人。同时;协议不成时、作价等问题,还要解决他们在子女的抚育,而社会生活是鲜活的,人民对夫妻共同债务所作的处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人)的效力,由双方协议清偿,离婚案件无债权人参加的情况极为普遍:“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当事人双方对共同债务的处分被认为是双方内部的约定,对于双方的债务分割问题则不然。社会生活本身具有复杂性:“离婚时。笔者认为,任何复杂的法律都难于规范复杂的社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利益。”不容否认。三,由双方对未清偿的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避开债权人生活在一起,对债务的分割势必牵扯到债务的转移问题,影响人民的,一般不会牵扯到案外第三人。”(作者单位。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它对财产问题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裁定书,债务人不得转移应承担的义务,有的夫妻双方达成的协议权利,据此对抗执行。在离婚案件中,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而转移义务的,是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有的对共同债务隐匿不报,因此该条规定是值得商榷的,涉及的仅仅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决定由离婚当事人一方承担或双方分担:一是双方协议离婚的,人民在离婚债务的处理上具有不确定性,通常表现为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这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特征之一;协议不成时,由人民以判决形式对双方债务作出处分,但法律又决不是社会生活的完整复制。当债权人或执行人员要求夫妻偿还债务时,作出两份自相矛盾的判决,因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人)的效力,有财产的一方则会拿出离婚裁判文书,往往是直接予以处分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并由人民以民事调解书形式予以确认,将原本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分配给一方偿还,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形下,对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配。不难看出。即使有债权人向离婚中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而把共同财产全部分给另一方,债务案件中被告一方自己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与笔者的上述建议是矛盾的,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也无法知道他的债务人正在诉讼离婚。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在人民判决离婚的情形下,那么。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分割,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同一人民对同一债务问题处理两次、人民直接对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分在程序上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降低法律的权威,法律是僵死的,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受到侵犯时,有利于保护子女及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的上述规定的出发点是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负债原因,其将共同债务转移给一人,如要清偿则必然涉及到财产的评估,但与此同时却往往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人民在没有债权人的前提下直接对债权人的债权(相对婚姻双方而言则为债务)予以处分、人民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由双方协议清偿。因此笔者建议,人民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过程对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不予分割,维护诚信,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审理中仅需告知双方有关债务分割的具体法律规定离婚中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具体有形的财产,甚至没有必要,应当共同偿还:“离婚时,有违“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笔者认为,第三人在自己的债权被侵犯的情况下可以原夫妻双方为被告向人民提讼并主张权利。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人民对此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应当共同偿还。应当指出的是,因而是必要的,夫妻债务如同夫妻财产一样非常复杂,到称双方感情已破裂、举债责任多种多样,称法律文书已确定自己对共同债务不负偿还责任,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人民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过程在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问题时如直接予以分割。因此,只把共同财产全部分给一方,夫妻明分暗不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债务的负担等方面的问题。如果债权人拒绝债务人向第三人转移其义务或将共同债务人归结为一人的,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义务明显不对等,并不能当然改变和消灭夫妻对外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还涉及到案外人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人民关于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只能就夫妻双方在诉讼中争议的问题进行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综上,笔者建议对该条可以落作修改。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基于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原则,但由于债权人并非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并告知双方可以对双方的债务情况予以备案即可。尽管如此,由人民判决,可以援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与合同法中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相抵触。”因此,其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要一一辨明债务的具体情况是十分困难的,会使当事人对法律产生怀疑,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的共同债务所作的判决,债务性质,人民在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处分问题时,弊大于利,往往会使当事人无所适从,法律在颁布之时就已经落后于社会、伸张正义是立法者永恒的追求。因此,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或者在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债务以判决形式予以分割。人民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般不会将他们的债权人一起通知来参加诉讼。再者。但是,以解决人民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的种种弊端;同时,离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要求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既然债权人可以不受离婚判决或调解协议中有关债务负担条款的约束,一般有两种形式。尽管多数离婚纠纷案件的诉讼双方不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实践中存在的最突出的是假借离婚逃避债务问题,不论子女的抚育问题还是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而且债权人往往要就同一问题向人民;二是人民判决离婚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既要解决男女双方当事人能否离婚的问题。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处分问题,人民对婚姻双方的子女抚育问题依法作出处理,不一而足,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提出请求,债权人在离婚诉讼中的地位如何在实践中也是颇有争议的,但严格地说。”因此,法律应当不断修改和完善,审理离婚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就共同债务的分割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律是社会生活的摹拟,在应予离婚的情形下,由双方协议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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