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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认定中单位与职工存在争议的由谁举证

#工伤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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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徐清岑律师在线
上海愿景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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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专业能力强,工伤认定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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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工伤认定中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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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认定中单位与职工存在争议的由谁举证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在工伤认定中单位与职工存在争议的由谁举证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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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夫妻与第三人财产之争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夫妻与第三人财产之争的举证责任,是指第三人因财产权益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发生争议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涉及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和夫妻一方处理财产对第三人的效力以及无效婚姻中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财产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下面就上述三种情况的举证责任分别论述。  
1、第三人知道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举证责任。  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为了保护第三者的交易安全,在国外,夫妻财产约定,一般都要公示。其公示程序主要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公示、公证机构公示和律师见证三种。我国没有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制度。因而,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那么,对此,应当由谁来证明第三人知道,即夫妻一方因对外债务与第三人发生争执时,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对此,《解释》第18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即应当由主张第三人知道的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夫妻一方不能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则应当对另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合理的。  
2、夫妻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解释》第17条(二)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此,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我们认为,从公平原则出发,应由“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果没有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处理夫妻重要财产,就构成对另一方财产权益的侵害。另一方有权针对第三人主张该财产处理无效。这在德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1368条规定:“如果婚姻一方未取得婚姻另一方的必须的同意而处分其财产,则婚姻另一方有针对第三人向主张因该处分无效而产生的权利”。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处理重要财产,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第三人就得举证,如果第三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处理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则应当承担夫妻单方处理重要财产无效的法律后果。如果第三人提出了他有理由相信一方处理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明或合理解释,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无效婚姻中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财产诉讼的举证责任。  婚姻法第12条规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为了落实婚姻法的该条规定,《解释》第16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财产诉讼”。应当指出的是,合法婚姻夫妻一方在无效婚姻诉讼中,是诉讼第三人,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中的第三人,相对于合法婚姻来讲,与合法婚姻配偶一方重婚者,才是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人。因而,不能把诉讼第三人作为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人。因而,对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财产诉讼,仍然属于夫妻财产与第三人财产之争。在处理重婚案件中,涉及到侵犯合法夫妻财产的情况一般有三种情况。(
1)重婚配偶(即合法夫妻一方的重婚者)与重婚者(即与合法夫妻一方结婚者)分割财产时,侵犯合法夫妻一方的财产,如将合法夫妻的共同财产作为重婚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
2)重婚配偶先前将合法夫妻的共同财产赠与给重婚者。(
3)重婚者个人财产与合法夫妻财产之争。即对某项财产,到底是重婚者个人财产,还是合法夫妻的财产,因其权属发生争执。因而,在合法夫妻一方参加涉及财产的重婚案件诉讼中,既涉及到合法夫妻之间的财产性质之争(如个人财产与共同之争,约定财产与非约定财产之争等),又涉及到是否侵犯合法夫妻一方财产权益之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当确定合法夫妻财产的范围,然后确认是否侵犯合法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在确定合法夫妻财产范围时,对于涉及夫妻之间财产性质发生争议时的,应当由合法夫妻双方根据夫妻财产的举证原则进行举证。即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之争,由主张个人财产者举证;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由主张共同债务者举证;约定财产与非约定财产之争,由主张约定财产者举证。如,重婚配偶一方主张赠与给重婚者的财产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婚前财产或约定为个人的财产),就应当由重婚配偶举证。对于是否侵犯合法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之争,其举证责任,应由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合法婚姻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重婚者个人财产与合法夫妻财产之争,应当由重婚者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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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与第三人财产之争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夫妻与第三人财产之争的举证责任,是指第三人因财产权益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发生争议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涉及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和夫妻一方处理财产对第三人的效力以及无效婚姻中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财产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下面就上述三种情况的举证责任分别论述。  
1、第三人知道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举证责任。  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为了保护第三者的交易安全,在国外,夫妻财产约定,一般都要公示。其公示程序主要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公示、公证机构公示和律师见证三种。我国没有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制度。因而,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那么,对此,应当由谁来证明第三人知道,即夫妻一方因对外债务与第三人发生争执时,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对此,《解释》第18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即应当由主张第三人知道的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夫妻一方不能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则应当对另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合理的。  
2、夫妻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解释》第17条(二)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此,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我们认为,从公平原则出发,应由“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果没有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处理夫妻重要财产,就构成对另一方财产权益的侵害。另一方有权针对第三人主张该财产处理无效。这在德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1368条规定:“如果婚姻一方未取得婚姻另一方的必须的同意而处分其财产,则婚姻另一方有针对第三人向主张因该处分无效而产生的权利”。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处理重要财产,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第三人就得举证,如果第三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处理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则应当承担夫妻单方处理重要财产无效的法律后果。如果第三人提出了他有理由相信一方处理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明或合理解释,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无效婚姻中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财产诉讼的举证责任。  婚姻法第12条规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为了落实婚姻法的该条规定,《解释》第16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财产诉讼”。应当指出的是,合法婚姻夫妻一方在无效婚姻诉讼中,是诉讼第三人,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中的第三人,相对于合法婚姻来讲,与合法婚姻配偶一方重婚者,才是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人。因而,不能把诉讼第三人作为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人。因而,对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财产诉讼,仍然属于夫妻财产与第三人财产之争。在处理重婚案件中,涉及到侵犯合法夫妻财产的情况一般有三种情况。(
1)重婚配偶(即合法夫妻一方的重婚者)与重婚者(即与合法夫妻一方结婚者)分割财产时,侵犯合法夫妻一方的财产,如将合法夫妻的共同财产作为重婚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
2)重婚配偶先前将合法夫妻的共同财产赠与给重婚者。(
3)重婚者个人财产与合法夫妻财产之争。即对某项财产,到底是重婚者个人财产,还是合法夫妻的财产,因其权属发生争执。因而,在合法夫妻一方参加涉及财产的重婚案件诉讼中,既涉及到合法夫妻之间的财产性质之争(如个人财产与共同之争,约定财产与非约定财产之争等),又涉及到是否侵犯合法夫妻一方财产权益之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当确定合法夫妻财产的范围,然后确认是否侵犯合法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在确定合法夫妻财产范围时,对于涉及夫妻之间财产性质发生争议时的,应当由合法夫妻双方根据夫妻财产的举证原则进行举证。即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之争,由主张个人财产者举证;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由主张共同债务者举证;约定财产与非约定财产之争,由主张约定财产者举证。如,重婚配偶一方主张赠与给重婚者的财产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婚前财产或约定为个人的财产),就应当由重婚配偶举证。对于是否侵犯合法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之争,其举证责任,应由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合法婚姻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重婚者个人财产与合法夫妻财产之争,应当由重婚者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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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与第三人财产之争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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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知道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举证责任。  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为了保护第三者的交易安全,在国外,夫妻财产约定,一般都要公示。其公示程序主要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公示、公证机构公示和律师见证三种。我国没有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制度。因而,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那么,对此,应当由谁来证明第三人知道,即夫妻一方因对外债务与第三人发生争执时,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对此,《解释》第18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即应当由主张第三人知道的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夫妻一方不能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则应当对另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合理的。  
2、夫妻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解释》第17条(二)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此,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我们认为,从公平原则出发,应由“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果没有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处理夫妻重要财产,就构成对另一方财产权益的侵害。另一方有权针对第三人主张该财产处理无效。这在德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1368条规定:“如果婚姻一方未取得婚姻另一方的必须的同意而处分其财产,则婚姻另一方有针对第三人向主张因该处分无效而产生的权利”。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处理重要财产,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第三人就得举证,如果第三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处理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则应当承担夫妻单方处理重要财产无效的法律后果。如果第三人提出了他有理由相信一方处理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明或合理解释,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无效婚姻中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财产诉讼的举证责任。  婚姻法第12条规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为了落实婚姻法的该条规定,《解释》第16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财产诉讼”。应当指出的是,合法婚姻夫妻一方在无效婚姻诉讼中,是诉讼第三人,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中的第三人,相对于合法婚姻来讲,与合法婚姻配偶一方重婚者,才是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人。因而,不能把诉讼第三人作为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人。因而,对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财产诉讼,仍然属于夫妻财产与第三人财产之争。在处理重婚案件中,涉及到侵犯合法夫妻财产的情况一般有三种情况。(
1)重婚配偶(即合法夫妻一方的重婚者)与重婚者(即与合法夫妻一方结婚者)分割财产时,侵犯合法夫妻一方的财产,如将合法夫妻的共同财产作为重婚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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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婚者个人财产与合法夫妻财产之争。即对某项财产,到底是重婚者个人财产,还是合法夫妻的财产,因其权属发生争执。因而,在合法夫妻一方参加涉及财产的重婚案件诉讼中,既涉及到合法夫妻之间的财产性质之争(如个人财产与共同之争,约定财产与非约定财产之争等),又涉及到是否侵犯合法夫妻一方财产权益之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当确定合法夫妻财产的范围,然后确认是否侵犯合法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在确定合法夫妻财产范围时,对于涉及夫妻之间财产性质发生争议时的,应当由合法夫妻双方根据夫妻财产的举证原则进行举证。即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之争,由主张个人财产者举证;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由主张共同债务者举证;约定财产与非约定财产之争,由主张约定财产者举证。如,重婚配偶一方主张赠与给重婚者的财产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婚前财产或约定为个人的财产),就应当由重婚配偶举证。对于是否侵犯合法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之争,其举证责任,应由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合法婚姻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重婚者个人财产与合法夫妻财产之争,应当由重婚者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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