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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占用征地补偿款怎么处理

#补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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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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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专业能力强,补偿标准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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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律师解答村委占用征地补偿款,可以到人民政府举报。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八十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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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占用征地补偿款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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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占用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村委占用征地补偿款怎么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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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村委占用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律师解答村委占用征地补偿款,可以到人民政府举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八十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w浏览2024-10-11
征地拆迁村委会有权利占用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能受权辅助政府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而不能直接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它并不能直接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也不能不问村民意见就自行全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无权事项: 1、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则是违法的。 2、村民委员会无权批准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进行审判的。 3、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现实中为了推进土地征收进程,而存在的村民委员会随意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显然是违法的。想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情况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4、村民委员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土地被征收时,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否则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村委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果村民委员会随意签订协议使被征收人权益受损的,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 5、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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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占用征地补偿款
10w+浏览2024-11-12
村委会不发征地补偿款
国家为公共利益,可依法征收或征用土地,并应给予适当补偿。村委会如未按规定发放补偿,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求助,要求村干部纠正。村干部如侵占或挪用公共资产,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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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村委占用征地补偿款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村委占用征地补偿款,可以到人民政府举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八十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w浏览2024-10-07
征地拆迁村委会有权利占用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能受权辅助政府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而不能直接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它并不能直接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也不能不问村民意见就自行全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无权事项: 1、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则是违法的。 2、村民委员会无权批准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进行审判的。 3、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现实中为了推进土地征收进程,而存在的村民委员会随意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显然是违法的。想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情况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4、村民委员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土地被征收时,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否则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村委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果村民委员会随意签订协议使被征收人权益受损的,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 5、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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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占用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10w+浏览2024-03-05
街道或村委侵占征地拆迁补偿款怎么办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可追究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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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律师解答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是违法行为,可以到县级人民政府举报或者反映。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八十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w浏览2024-09-23
征地拆迁村委会有权利占用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能受权辅助政府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而不能直接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它并不能直接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也不能不问村民意见就自行全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无权事项: 1、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则是违法的。 2、村民委员会无权批准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进行审判的。 3、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现实中为了推进土地征收进程,而存在的村民委员会随意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显然是违法的。想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情况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4、村民委员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土地被征收时,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否则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村委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果村民委员会随意签订协议使被征收人权益受损的,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 5、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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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占用征地补偿款怎么处理
10w+浏览2024-03-05
村委会征地补偿如何分配
分配原则:(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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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是违法行为,可以到县级人民政府举报或者反映。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八十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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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村委会有权利占用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能受权辅助政府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而不能直接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它并不能直接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也不能不问村民意见就自行全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无权事项: 1、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则是违法的。 2、村民委员会无权批准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进行审判的。 3、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现实中为了推进土地征收进程,而存在的村民委员会随意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显然是违法的。想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情况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4、村民委员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土地被征收时,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否则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村委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果村民委员会随意签订协议使被征收人权益受损的,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 5、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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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土地征地补偿
10w+浏览2024-11-28
村委会征地补偿如何分配?
村委会征地补偿的分配方式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并且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来讨论决定,一般情况下,土地补偿费是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助费一般是发放给被征收土地的公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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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是违法行为,可以到县级人民政府举报或者反映。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八十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w浏览2024-10-26
征地拆迁村委会有权利占用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能受权辅助政府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而不能直接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它并不能直接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也不能不问村民意见就自行全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无权事项: 1、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则是违法的。 2、村民委员会无权批准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进行审判的。 3、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现实中为了推进土地征收进程,而存在的村民委员会随意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显然是违法的。想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情况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4、村民委员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土地被征收时,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否则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村委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果村民委员会随意签订协议使被征收人权益受损的,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 5、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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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村委不发
10w+浏览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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