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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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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柳雪律师
韦柳雪律师在线
广西同权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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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工伤认定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工伤认定及多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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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劳务关系是指劳务者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接受劳务的一方支付约定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中受伤,不属于工伤,只能叫人身损害,因此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也不能适用工伤赔偿。劳务关系中人身损害责任,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规定处理。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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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劳务关系是指劳务者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接受劳务的一方支付约定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中受伤,不属于工伤,只能叫人身损害,因此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也不能适用工伤赔偿。劳务关系中人身损害责任,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规定处理。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w浏览2024-10-28
如何认定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的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及其经办人员以部门名义收受回扣归个人的,不是单位,但个人以单位名义收受回扣数额较大且情节恶劣的,要以罪查处。单位收受商家“明扣”、未如实入帐而转入“小金库”的行为,要视情况做出处理:如果单位收受回扣后用于集体福利开支的,不宜认定为犯罪;如果在小范围内以各种名义私分的,要重点追究决策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个人接受回扣后又上交单位入账,经领导决定将其上交款的一部分作为对其的奖励,以资鼓动,同时教育他人的,应视为个人合法收入;个人为捞取回扣而与卖方勾结定价或购买伪劣商品,损害单位利益的,应认定为个人。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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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受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10w+浏览2023-09-20
劳务关系受伤是不是能认定为工伤
劳务关系是指劳务者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接受劳务的一方支付约定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中受伤,不属于工伤,只能叫人身损害,因此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也不能适用工伤赔偿。劳务关系中人身损害责任,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规定处理。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w浏览2024-09-08
如何认定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的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及其经办人员以部门名义收受回扣归个人的,不是单位,但个人以单位名义收受回扣数额较大且情节恶劣的,要以罪查处。单位收受商家“明扣”、未如实入帐而转入“小金库”的行为,要视情况做出处理:如果单位收受回扣后用于集体福利开支的,不宜认定为犯罪;如果在小范围内以各种名义私分的,要重点追究决策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个人接受回扣后又上交单位入账,经领导决定将其上交款的一部分作为对其的奖励,以资鼓动,同时教育他人的,应视为个人合法收入;个人为捞取回扣而与卖方勾结定价或购买伪劣商品,损害单位利益的,应认定为个人。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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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能否认定工伤
10w+浏览2023-09-27
劳务关系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劳务关系是指劳务者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接受劳务的一方支付约定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中受伤,不属于工伤,只能叫人身损害,因此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也不能适用工伤赔偿。劳务关系中人身损害责任,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规定处理。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w浏览2024-09-25
如何认定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的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及其经办人员以部门名义收受回扣归个人的,不是单位,但个人以单位名义收受回扣数额较大且情节恶劣的,要以罪查处。单位收受商家“明扣”、未如实入帐而转入“小金库”的行为,要视情况做出处理:如果单位收受回扣后用于集体福利开支的,不宜认定为犯罪;如果在小范围内以各种名义私分的,要重点追究决策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个人接受回扣后又上交单位入账,经领导决定将其上交款的一部分作为对其的奖励,以资鼓动,同时教育他人的,应视为个人合法收入;个人为捞取回扣而与卖方勾结定价或购买伪劣商品,损害单位利益的,应认定为个人。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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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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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劳务关系中的伤害非工伤,属于人身损害事故。因欠缺工伤条件,无法申报工伤鉴定或按工伤标准补偿。责任划分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受害方根据自身与提供方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具体过程适用第合格192条,根据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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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的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及其经办人员以部门名义收受回扣归个人的,不是单位,但个人以单位名义收受回扣数额较大且情节恶劣的,要以罪查处。单位收受商家“明扣”、未如实入帐而转入“小金库”的行为,要视情况做出处理:如果单位收受回扣后用于集体福利开支的,不宜认定为犯罪;如果在小范围内以各种名义私分的,要重点追究决策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个人接受回扣后又上交单位入账,经领导决定将其上交款的一部分作为对其的奖励,以资鼓动,同时教育他人的,应视为个人合法收入;个人为捞取回扣而与卖方勾结定价或购买伪劣商品,损害单位利益的,应认定为个人。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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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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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劳务关系是可以认定工伤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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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的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及其经办人员以部门名义收受回扣归个人的,不是单位,但个人以单位名义收受回扣数额较大且情节恶劣的,要以罪查处。单位收受商家“明扣”、未如实入帐而转入“小金库”的行为,要视情况做出处理:如果单位收受回扣后用于集体福利开支的,不宜认定为犯罪;如果在小范围内以各种名义私分的,要重点追究决策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个人接受回扣后又上交单位入账,经领导决定将其上交款的一部分作为对其的奖励,以资鼓动,同时教育他人的,应视为个人合法收入;个人为捞取回扣而与卖方勾结定价或购买伪劣商品,损害单位利益的,应认定为个人。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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