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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必须给违约金吗

#二手房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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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袁柏林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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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若经查实开发商确实构成违约行为,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双方就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做出明确的约定。倘若开发商未能信守合同承诺而违约,势必依照合约中所设定的金额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弥补其过错。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遭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酌情降低或提升违约金的赔偿金额。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衡量违约金合适与否的标准应为其与实际所造成的损失是相称的。因此,在酌定违约金数额时,务必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而恰当的调整。相关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各方当事方达成约定后,如其中一方违约,可依合同约定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给对方作为补偿措施,同时也可以详细规定由于违约引发损失的赔偿计算方法。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数额,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在当事人提出请求的前提下,酌情予以提高。反之,若违约金过高以至于超出了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样可行使职权适度降低。对于就延迟履约事项订立违约金约定者而言,违约方即使在交付违约金之后,仍须继续履行原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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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必须转给开发商吗
在房地产交易中,定金收取权仅限于房屋原始所有者或经公证的代理人。合同签订后,定金不可撤回。违约方需按合同赔偿。中介收取的诚意金在特定条件下可退。"定金"与"订金"虽同音不同义,前者为履约保证金,后者无明确法律定义,易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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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必须给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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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责任是不是必须要写宣传册
[律师回复] 宣传册可以作为证据,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可以的。宣传册虽然没有被订入合同当中,但仍可视为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因此可以把宣传册留下来作为证据,向人民提讼,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房屋权属证书是享有房产所有权的法定要件,在商品房买卖中,出卖人交付房屋并办妥房屋产权证是房地产出卖人约定的基本义务。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商品房买卖中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如:1998年7月20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2000年4月4日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等。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对商品房买卖中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义务和期限作出了十分具体的规定,该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同时,该解释对于出卖人迟延办理产权证,买受人可依此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规定,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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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必须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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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违约金必须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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