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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权归谁

#二手房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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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栾瑞轩律师在线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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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存在一房二卖现象的房产,首先进行了房产过户程序的购买方将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权益;如果两个购房者均未能完成房产过户手续,那么已经在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了预告登记的购买方将会获得相应的房产所有权;若两位购得房产者均未能着手进行房产过户以及预告登记的手续,则最早实际占有该房产的购买方将依法享有该房产的财产权。此外,对于合法生效的购买合同中的购房者,他们拥有向卖方请求执行买卖合同条款并交付出售房产这一法律权利;然而,对于可撤销合同以及无效合同中的购房者来说,他们同样有资格请求卖方对于签订合同时所作的虚假承诺或欺诈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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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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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一房二卖归谁
一房两卖时,注册在先者得房权;双方未过户则预告登记者优先;均未执行则实际占有者合法。有效合同方有权要求履约,可撤销或无效合同方有权要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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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一房二卖权归谁
一房二卖房产归属:1.完成过户者享有所有权;2.双方未过户,已预告登记者所有;3.均未过户预告,最早实际占有者享有产权。有效合同购房者有权请求卖方履行合同交付房产;可撤销/无效合同购房者有权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
1w浏览2024-04-15
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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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时产权归谁
一房二卖问题的处理规则:两份合同未登记且房屋未交付时,按优先原则指定履行顺序;一份完成过户手续时,过户方拥有所有权;首买家过户后再售无效,因卖方已失所有权。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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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一房二卖产权归谁
房屋两次出售,谁是真主人?已过户者得房,未过户但预告登记者次之,实际控制者排最后。合法买主有权要房,违约方需赔偿。无论合同如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
1w浏览2024-04-17
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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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归谁所有权
一房二卖中,无过户情况下,房屋归先抵押登记方;若双方面临同样的状况,优先完成预告登记的一方将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未有任何一方完成前述两种登记程序,并且双方都没有实际占有该房屋的话,房屋所有权应归属早先进驻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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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一房二卖产权归谁
在房屋买卖中,"一房二卖"风险存在。若已过户,买方拥有产权;若双方未过户但有预告登记,占房者优先;若无过户和预告,实际占房者得房。无论合同类型,买方都有权要求卖方按约交房或赔偿违约损失。故买卖双方应谨慎,确保交易安全。
1w浏览2024-04-29
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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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的所有权归谁
处理房产“一房二卖”时,产权归完成过户手续者;未过户则预告登记者优先;无手续则实际占据者得权。有效合同方有权要求卖方履约;可撤销或无效合同方有权要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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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一房二卖时产权归谁
一房二卖问题的处理规则:两份合同未登记且房屋未交付时,按优先原则指定履行顺序;一份完成过户手续时,过户方拥有所有权;首买家过户后再售无效,因卖方已失所有权。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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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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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一房二卖归谁管
小产权房产出现一屋两售,法律明确房屋所有权归完成过户登记者。小产权房与城镇商品房在产权分配上有显着区别,小产权房仅有部分产权,收益和处分权受限。小产权房主要包括建在集体建设用地和非法占用农地上的房屋。未完成过户登记者只能向卖家求偿,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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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一房二卖所有权归谁
关于房产被重复出售的事件,若双方未完成过户手续,则房产归已预告登记的买方所有;若无过户与预告登记,则归最先实际占有的卖家所有。合同合法时,买家可强制卖家履约;合同可撤销或无效时,双方可追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
1w浏览2024-04-22
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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