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这一执法措施,其主要规定如下:对于那些具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检法机关有权依法决定是否实施取保候审;同样地,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此外,对于那些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如果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话,也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最后,对于那些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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