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抢劫罪和盗窃罪一般判多久

#暴力犯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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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陈晓伟律师在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
5.0分服务:194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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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暴力犯罪辩护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暴力犯罪辩护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暴力犯罪辩护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对于抢劫罪与盗窃罪这两个违法行为量刑程度,主要依据的是其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相较之下,抢劫罪的处罚通常会比盗窃罪更为严厉,原因在于抢劫往往伴随着暴力或者恐吓等手段。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抢劫罪可以被判处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比较严重,那就有可能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则主要看涉案金额以及情节的轻重,轻微的案件可能只需要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严重的情况下,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也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抢劫罪的量刑标准:对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抢劫的罪犯,将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若存在以下8种情形之一,那么罪犯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且还需缴纳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进入他人住所进行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进行抢劫或者抢劫金额巨大的;
(5)抢劫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进行抢劫的;
(7)持有枪支进行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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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和盗窃罪一般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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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盗窃和抢劫哪个罪重
盗窃和抢劫相比抢劫更为严重,抢劫属于暴力犯罪,法律制度针对抢劫罪规定的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抢劫犯可以判处死刑,但盗窃罪最重的量刑是无期徒刑。下文将详细介绍盗窃和抢劫哪个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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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劫罪和盗窃罪一般判多久
抢劫罪与盗窃罪的量刑视危害程度而定。抢劫罪因涉及暴力或恐吓,刑罚常重于盗窃罪。按我国法律,抢劫罪可判3至10年有期徒刑,严重情节可至无期徒刑或死刑。盗窃罪量刑依据涉案金额和情节,轻微者3年以下,重者可达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详细列出,包括不同情节的刑罚幅度。
1w浏览2024-06-04
你好,朋友因为偷东西被警察抓了,过几天就要上法庭,问问盗窃罪、抢劫罪辩护一般是怎么说的?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事务所接受桑某某妻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现辩护人结合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对桑某某涉嫌盗窃罪的指控,但指控桑某某盗窃138起及盗窃数额为251056元证据不足,只能按照评估过的物品价值进行量刑。
1、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盗窃138起(涉案价值251056元)证据不足。虽然汤某某和李某某多次供述桑某某和他们一起参与盗窃,但这仅仅是他们的供述,很大一部分盗窃案件桑某某并未认可,桑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既未供述,也未亲自去辨认现场,而且汤某某和李某某当庭供述有些盗窃案件桑某某并未参加,又没有其他足够的证据证明桑某某参与了这些盗窃活动,同时,他们是同案犯,同案犯的供述是不能充分证明桑某某实施了这些盗窃行为的。
2、被害人的陈述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及夸大性,与事实不符,而且被害人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家被盗即是桑某某等人所为。很多被盗物品及物品的价格均是根据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认定的,而没有经过权威部门进行价格评估及价格鉴定,特别是被盗的现金数额,只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而没有现场从被告人处查获赃物,被害人报案说其被盗了几十元甚至几千元、几万元根本没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很多被害人的陈述不客观,缺乏真实性,特别是有些被害人报案说其被盗几万元,在贫困的农村家庭,家里竟然放着几万元,很显然是不现实的。另外,时过境迁,许多被害人当时并未报案,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甚至半年到一年的时间才向公安机关反映被盗的情况,刑事证据学理论和刑事审判实践告诉我们,由于种种主观的和客观的原因,在许多情况下,使被害人不能或者无法如实地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因此,单纯使用被害人提供的报案材料作为定案依据是不审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一切案件的处理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
二、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构成抢劫罪,没有事实依据,桑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关于第66起夏某某被盗案,在这起案件中,主观上,桑某某只有盗窃的故意,而没有抢劫的主观意图;客观上,桑某某也没有当场对被害人夏某某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没有指使他人使用暴力,桑某某和汤某某是在盗窃的过程中发现夏某某从菜园回来了,
然后就和汤某某一起逃走,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夏某某发现了。李某某及汤某某的供述是一致的,也就是当他们发现夏某某回来的时候便逃走了,他们根本就没有使用暴力将夏某某按倒在沙发上。至于被害人夏某某报案的时候说一个高个子将其按倒在沙发上,那仅仅是夏某某的一面之词,不足以采信。同时,通过庭审可知,夏某某从菜园回来,根本就没有进屋,高个子李某某也一直在门外,夏某某又怎么可能被他人按倒在自家沙发上?很明显,夏某某的报案陈述是不真实的。桑某某只在盗窃范围内与汤某某、李某某构成共同犯罪,而不存在抢劫。关于第89起汪某某被抢劫案,当时,桑某某和汤某某正在附近小便的时候,汪某某说他们是小偷,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他们将汪某某打成轻微伤。也就是说他们并不是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是因言语口角发生冲突,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等人构成抢劫罪是不成立的。
三、桑某某有以下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1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因此, 基于此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10%。
2、桑某某在学校读书期间表现良好,品行端正。某某小学的证明足以证明桑某某在小时候本质上并不坏,也是一个遵守校规校纪的好学生,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思淡薄有很大关系。
3、桑某某父母早亡,缺乏有效的家庭监管及社会关爱,导致其误入歧途。
首先,其于14岁时母亲就已经去世,缺乏母爱,哥哥是个残疾人,妻子无工作,又有两个孩子,均未成年,生活压力巨大;
其次,其在社会生活中结交了一些不务正业的朋友,为非交友不慎;另外,社会没有对其尽到有效的监管及关爱,导致其误入歧途。
4、桑某某在10年前进行过脾切除手术,劳动能力差,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也就是说桑某某身体比一般人要弱,如果让他去干重体力活不能胜任,这也是导致其误入歧途的一个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桑某某不构成抢劫罪,桑某某之所走上盗窃犯罪道路,是由于诸多因素所导致,鉴于其对盗窃罪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在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对其判处十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某事务所
律师:某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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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和盗窃罪一般判多久
抢劫罪与盗窃罪的量刑视危害程度而定。抢劫罪因涉及暴力或恐吓,刑罚常重于盗窃罪。按我国法律,抢劫罪可判3至10年有期徒刑,严重情节可至无期徒刑或死刑。盗窃罪量刑依据涉案金额和情节,轻微者3年以下,重者可达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详细列出,包括不同情节的刑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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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劫罪和抢夺罪和盗窃罪都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的判决依据分别是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和第二百六十四条。刑罚范围从三年以下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能伴随罚金或没收财产。具体刑罚需根据案件严重性和情节综合裁定。
1w浏览2024-07-04
你好,朋友因为偷东西被警察抓了,过几天就要上法庭,问问盗窃罪、抢劫罪辩护一般是怎么说的?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事务所接受桑某某妻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现辩护人结合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对桑某某涉嫌盗窃罪的指控,但指控桑某某盗窃138起及盗窃数额为251056元证据不足,只能按照评估过的物品价值进行量刑。
1、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盗窃138起(涉案价值251056元)证据不足。虽然汤某某和李某某多次供述桑某某和他们一起参与盗窃,但这仅仅是他们的供述,很大一部分盗窃案件桑某某并未认可,桑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既未供述,也未亲自去辨认现场,而且汤某某和李某某当庭供述有些盗窃案件桑某某并未参加,又没有其他足够的证据证明桑某某参与了这些盗窃活动,同时,他们是同案犯,同案犯的供述是不能充分证明桑某某实施了这些盗窃行为的。
2、被害人的陈述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及夸大性,与事实不符,而且被害人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家被盗即是桑某某等人所为。很多被盗物品及物品的价格均是根据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认定的,而没有经过权威部门进行价格评估及价格鉴定,特别是被盗的现金数额,只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而没有现场从被告人处查获赃物,被害人报案说其被盗了几十元甚至几千元、几万元根本没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很多被害人的陈述不客观,缺乏真实性,特别是有些被害人报案说其被盗几万元,在贫困的农村家庭,家里竟然放着几万元,很显然是不现实的。另外,时过境迁,许多被害人当时并未报案,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甚至半年到一年的时间才向公安机关反映被盗的情况,刑事证据学理论和刑事审判实践告诉我们,由于种种主观的和客观的原因,在许多情况下,使被害人不能或者无法如实地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因此,单纯使用被害人提供的报案材料作为定案依据是不审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一切案件的处理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
二、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构成抢劫罪,没有事实依据,桑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关于第66起夏某某被盗案,在这起案件中,主观上,桑某某只有盗窃的故意,而没有抢劫的主观意图;客观上,桑某某也没有当场对被害人夏某某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没有指使他人使用暴力,桑某某和汤某某是在盗窃的过程中发现夏某某从菜园回来了,
然后就和汤某某一起逃走,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夏某某发现了。李某某及汤某某的供述是一致的,也就是当他们发现夏某某回来的时候便逃走了,他们根本就没有使用暴力将夏某某按倒在沙发上。至于被害人夏某某报案的时候说一个高个子将其按倒在沙发上,那仅仅是夏某某的一面之词,不足以采信。同时,通过庭审可知,夏某某从菜园回来,根本就没有进屋,高个子李某某也一直在门外,夏某某又怎么可能被他人按倒在自家沙发上?很明显,夏某某的报案陈述是不真实的。桑某某只在盗窃范围内与汤某某、李某某构成共同犯罪,而不存在抢劫。关于第89起汪某某被抢劫案,当时,桑某某和汤某某正在附近小便的时候,汪某某说他们是小偷,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他们将汪某某打成轻微伤。也就是说他们并不是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是因言语口角发生冲突,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等人构成抢劫罪是不成立的。
三、桑某某有以下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1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因此, 基于此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10%。
2、桑某某在学校读书期间表现良好,品行端正。某某小学的证明足以证明桑某某在小时候本质上并不坏,也是一个遵守校规校纪的好学生,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思淡薄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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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其于14岁时母亲就已经去世,缺乏母爱,哥哥是个残疾人,妻子无工作,又有两个孩子,均未成年,生活压力巨大;
其次,其在社会生活中结交了一些不务正业的朋友,为非交友不慎;另外,社会没有对其尽到有效的监管及关爱,导致其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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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桑某某不构成抢劫罪,桑某某之所走上盗窃犯罪道路,是由于诸多因素所导致,鉴于其对盗窃罪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在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对其判处十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某事务所
律师:某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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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和盗窃罪一样
抢劫罪与盗窃罪的区别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盗窃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它特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为动机,盗取他人公私财产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进行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其核心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持有的财宝或者珍品,并且这些财富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重复实施盗窃行为;闯入私人住所实施盗窃;身带武器实施盗窃;在公共场所进行扒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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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劫罪和抢夺罪和盗窃罪都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的判决依据分别是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和第二百六十四条。刑罚范围从三年以下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能伴随罚金或没收财产。具体刑罚需根据案件严重性和情节综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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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事务所接受桑某某妻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现辩护人结合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对桑某某涉嫌盗窃罪的指控,但指控桑某某盗窃138起及盗窃数额为251056元证据不足,只能按照评估过的物品价值进行量刑。
1、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盗窃138起(涉案价值251056元)证据不足。虽然汤某某和李某某多次供述桑某某和他们一起参与盗窃,但这仅仅是他们的供述,很大一部分盗窃案件桑某某并未认可,桑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既未供述,也未亲自去辨认现场,而且汤某某和李某某当庭供述有些盗窃案件桑某某并未参加,又没有其他足够的证据证明桑某某参与了这些盗窃活动,同时,他们是同案犯,同案犯的供述是不能充分证明桑某某实施了这些盗窃行为的。
2、被害人的陈述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及夸大性,与事实不符,而且被害人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家被盗即是桑某某等人所为。很多被盗物品及物品的价格均是根据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认定的,而没有经过权威部门进行价格评估及价格鉴定,特别是被盗的现金数额,只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而没有现场从被告人处查获赃物,被害人报案说其被盗了几十元甚至几千元、几万元根本没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很多被害人的陈述不客观,缺乏真实性,特别是有些被害人报案说其被盗几万元,在贫困的农村家庭,家里竟然放着几万元,很显然是不现实的。另外,时过境迁,许多被害人当时并未报案,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甚至半年到一年的时间才向公安机关反映被盗的情况,刑事证据学理论和刑事审判实践告诉我们,由于种种主观的和客观的原因,在许多情况下,使被害人不能或者无法如实地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因此,单纯使用被害人提供的报案材料作为定案依据是不审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一切案件的处理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
二、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构成抢劫罪,没有事实依据,桑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关于第66起夏某某被盗案,在这起案件中,主观上,桑某某只有盗窃的故意,而没有抢劫的主观意图;客观上,桑某某也没有当场对被害人夏某某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没有指使他人使用暴力,桑某某和汤某某是在盗窃的过程中发现夏某某从菜园回来了,
然后就和汤某某一起逃走,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夏某某发现了。李某某及汤某某的供述是一致的,也就是当他们发现夏某某回来的时候便逃走了,他们根本就没有使用暴力将夏某某按倒在沙发上。至于被害人夏某某报案的时候说一个高个子将其按倒在沙发上,那仅仅是夏某某的一面之词,不足以采信。同时,通过庭审可知,夏某某从菜园回来,根本就没有进屋,高个子李某某也一直在门外,夏某某又怎么可能被他人按倒在自家沙发上?很明显,夏某某的报案陈述是不真实的。桑某某只在盗窃范围内与汤某某、李某某构成共同犯罪,而不存在抢劫。关于第89起汪某某被抢劫案,当时,桑某某和汤某某正在附近小便的时候,汪某某说他们是小偷,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他们将汪某某打成轻微伤。也就是说他们并不是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是因言语口角发生冲突,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等人构成抢劫罪是不成立的。
三、桑某某有以下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1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因此, 基于此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10%。
2、桑某某在学校读书期间表现良好,品行端正。某某小学的证明足以证明桑某某在小时候本质上并不坏,也是一个遵守校规校纪的好学生,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思淡薄有很大关系。
3、桑某某父母早亡,缺乏有效的家庭监管及社会关爱,导致其误入歧途。
首先,其于14岁时母亲就已经去世,缺乏母爱,哥哥是个残疾人,妻子无工作,又有两个孩子,均未成年,生活压力巨大;
其次,其在社会生活中结交了一些不务正业的朋友,为非交友不慎;另外,社会没有对其尽到有效的监管及关爱,导致其误入歧途。
4、桑某某在10年前进行过脾切除手术,劳动能力差,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也就是说桑某某身体比一般人要弱,如果让他去干重体力活不能胜任,这也是导致其误入歧途的一个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桑某某不构成抢劫罪,桑某某之所走上盗窃犯罪道路,是由于诸多因素所导致,鉴于其对盗窃罪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在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对其判处十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某事务所
律师:某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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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和抢劫罪谁重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因为它涉及到暴力、威胁和直接对人身安全的危害。相比于盗窃罪,抢劫罪的量刑通常更重,因为抢劫罪通过暴力等手段夺取财物,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盗窃罪则是针对非法占有,通过秘密窃取财物来实现。量刑依据通常包括金额、情节等因素。因此,我们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不要从事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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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和抢劫罪怎么判
司法实践中,盗窃、抢夺都是严重刑事犯罪,判刑受多种因素影响。一般盗窃罪判刑较抢劫罪轻,盗窃数额达标或有特定情形判3年以下刑等,情节严重判3至10年刑,特别严重判10年以上刑等。抢劫罪量刑更严苛,一般抢劫判3至10年刑,有恶劣情节判10年以上刑等,都可能有罚金或没收财产处置。
1w浏览2024-08-23
你好,朋友因为偷东西被警察抓了,过几天就要上法庭,问问盗窃罪、抢劫罪辩护一般是怎么说的?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事务所接受桑某某妻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现辩护人结合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对桑某某涉嫌盗窃罪的指控,但指控桑某某盗窃138起及盗窃数额为251056元证据不足,只能按照评估过的物品价值进行量刑。
1、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盗窃138起(涉案价值251056元)证据不足。虽然汤某某和李某某多次供述桑某某和他们一起参与盗窃,但这仅仅是他们的供述,很大一部分盗窃案件桑某某并未认可,桑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既未供述,也未亲自去辨认现场,而且汤某某和李某某当庭供述有些盗窃案件桑某某并未参加,又没有其他足够的证据证明桑某某参与了这些盗窃活动,同时,他们是同案犯,同案犯的供述是不能充分证明桑某某实施了这些盗窃行为的。
2、被害人的陈述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及夸大性,与事实不符,而且被害人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家被盗即是桑某某等人所为。很多被盗物品及物品的价格均是根据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认定的,而没有经过权威部门进行价格评估及价格鉴定,特别是被盗的现金数额,只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而没有现场从被告人处查获赃物,被害人报案说其被盗了几十元甚至几千元、几万元根本没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很多被害人的陈述不客观,缺乏真实性,特别是有些被害人报案说其被盗几万元,在贫困的农村家庭,家里竟然放着几万元,很显然是不现实的。另外,时过境迁,许多被害人当时并未报案,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甚至半年到一年的时间才向公安机关反映被盗的情况,刑事证据学理论和刑事审判实践告诉我们,由于种种主观的和客观的原因,在许多情况下,使被害人不能或者无法如实地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因此,单纯使用被害人提供的报案材料作为定案依据是不审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一切案件的处理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
二、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构成抢劫罪,没有事实依据,桑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关于第66起夏某某被盗案,在这起案件中,主观上,桑某某只有盗窃的故意,而没有抢劫的主观意图;客观上,桑某某也没有当场对被害人夏某某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没有指使他人使用暴力,桑某某和汤某某是在盗窃的过程中发现夏某某从菜园回来了,
然后就和汤某某一起逃走,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夏某某发现了。李某某及汤某某的供述是一致的,也就是当他们发现夏某某回来的时候便逃走了,他们根本就没有使用暴力将夏某某按倒在沙发上。至于被害人夏某某报案的时候说一个高个子将其按倒在沙发上,那仅仅是夏某某的一面之词,不足以采信。同时,通过庭审可知,夏某某从菜园回来,根本就没有进屋,高个子李某某也一直在门外,夏某某又怎么可能被他人按倒在自家沙发上?很明显,夏某某的报案陈述是不真实的。桑某某只在盗窃范围内与汤某某、李某某构成共同犯罪,而不存在抢劫。关于第89起汪某某被抢劫案,当时,桑某某和汤某某正在附近小便的时候,汪某某说他们是小偷,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他们将汪某某打成轻微伤。也就是说他们并不是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是因言语口角发生冲突,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等人构成抢劫罪是不成立的。
三、桑某某有以下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1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因此, 基于此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10%。
2、桑某某在学校读书期间表现良好,品行端正。某某小学的证明足以证明桑某某在小时候本质上并不坏,也是一个遵守校规校纪的好学生,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思淡薄有很大关系。
3、桑某某父母早亡,缺乏有效的家庭监管及社会关爱,导致其误入歧途。
首先,其于14岁时母亲就已经去世,缺乏母爱,哥哥是个残疾人,妻子无工作,又有两个孩子,均未成年,生活压力巨大;
其次,其在社会生活中结交了一些不务正业的朋友,为非交友不慎;另外,社会没有对其尽到有效的监管及关爱,导致其误入歧途。
4、桑某某在10年前进行过脾切除手术,劳动能力差,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也就是说桑某某身体比一般人要弱,如果让他去干重体力活不能胜任,这也是导致其误入歧途的一个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桑某某不构成抢劫罪,桑某某之所走上盗窃犯罪道路,是由于诸多因素所导致,鉴于其对盗窃罪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在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对其判处十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某事务所
律师:某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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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和抢夺罪和盗窃罪都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的判决依据分别是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和第二百六十四条。刑罚范围从三年以下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能伴随罚金或没收财产。具体刑罚需根据案件严重性和情节综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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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和抢劫哪个罪重
抢劫和盗窃罪哪个严重的问题:1、抢劫罪比盗窃罪要重。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2、抢劫罪是通过暴力手段侵犯别人的财物所有权以及人身权利,而盗窃罪通过秘密窃取的方法侵犯别人的财物所有权。
1w浏览2024-09-24
你好,朋友因为偷东西被警察抓了,过几天就要上法庭,问问盗窃罪、抢劫罪辩护一般是怎么说的?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事务所接受桑某某妻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现辩护人结合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对桑某某涉嫌盗窃罪的指控,但指控桑某某盗窃138起及盗窃数额为251056元证据不足,只能按照评估过的物品价值进行量刑。
1、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盗窃138起(涉案价值251056元)证据不足。虽然汤某某和李某某多次供述桑某某和他们一起参与盗窃,但这仅仅是他们的供述,很大一部分盗窃案件桑某某并未认可,桑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既未供述,也未亲自去辨认现场,而且汤某某和李某某当庭供述有些盗窃案件桑某某并未参加,又没有其他足够的证据证明桑某某参与了这些盗窃活动,同时,他们是同案犯,同案犯的供述是不能充分证明桑某某实施了这些盗窃行为的。
2、被害人的陈述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及夸大性,与事实不符,而且被害人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家被盗即是桑某某等人所为。很多被盗物品及物品的价格均是根据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认定的,而没有经过权威部门进行价格评估及价格鉴定,特别是被盗的现金数额,只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而没有现场从被告人处查获赃物,被害人报案说其被盗了几十元甚至几千元、几万元根本没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很多被害人的陈述不客观,缺乏真实性,特别是有些被害人报案说其被盗几万元,在贫困的农村家庭,家里竟然放着几万元,很显然是不现实的。另外,时过境迁,许多被害人当时并未报案,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甚至半年到一年的时间才向公安机关反映被盗的情况,刑事证据学理论和刑事审判实践告诉我们,由于种种主观的和客观的原因,在许多情况下,使被害人不能或者无法如实地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因此,单纯使用被害人提供的报案材料作为定案依据是不审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一切案件的处理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
二、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构成抢劫罪,没有事实依据,桑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关于第66起夏某某被盗案,在这起案件中,主观上,桑某某只有盗窃的故意,而没有抢劫的主观意图;客观上,桑某某也没有当场对被害人夏某某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没有指使他人使用暴力,桑某某和汤某某是在盗窃的过程中发现夏某某从菜园回来了,
然后就和汤某某一起逃走,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夏某某发现了。李某某及汤某某的供述是一致的,也就是当他们发现夏某某回来的时候便逃走了,他们根本就没有使用暴力将夏某某按倒在沙发上。至于被害人夏某某报案的时候说一个高个子将其按倒在沙发上,那仅仅是夏某某的一面之词,不足以采信。同时,通过庭审可知,夏某某从菜园回来,根本就没有进屋,高个子李某某也一直在门外,夏某某又怎么可能被他人按倒在自家沙发上?很明显,夏某某的报案陈述是不真实的。桑某某只在盗窃范围内与汤某某、李某某构成共同犯罪,而不存在抢劫。关于第89起汪某某被抢劫案,当时,桑某某和汤某某正在附近小便的时候,汪某某说他们是小偷,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他们将汪某某打成轻微伤。也就是说他们并不是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是因言语口角发生冲突,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等人构成抢劫罪是不成立的。
三、桑某某有以下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1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因此, 基于此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10%。
2、桑某某在学校读书期间表现良好,品行端正。某某小学的证明足以证明桑某某在小时候本质上并不坏,也是一个遵守校规校纪的好学生,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思淡薄有很大关系。
3、桑某某父母早亡,缺乏有效的家庭监管及社会关爱,导致其误入歧途。
首先,其于14岁时母亲就已经去世,缺乏母爱,哥哥是个残疾人,妻子无工作,又有两个孩子,均未成年,生活压力巨大;
其次,其在社会生活中结交了一些不务正业的朋友,为非交友不慎;另外,社会没有对其尽到有效的监管及关爱,导致其误入歧途。
4、桑某某在10年前进行过脾切除手术,劳动能力差,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也就是说桑某某身体比一般人要弱,如果让他去干重体力活不能胜任,这也是导致其误入歧途的一个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桑某某不构成抢劫罪,桑某某之所走上盗窃犯罪道路,是由于诸多因素所导致,鉴于其对盗窃罪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在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对其判处十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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