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被拐卖者的人身权利和尊严,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伤害。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法律应该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因此,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不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应该一直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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