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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土地承包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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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坚律师
章坚律师在线
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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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所缔结的合同将被确定为无效:首先,当一方向另一方传递虚假信息或实施胁迫行为以诱导其签订合同,导致国家利益遭受损害时;
其次,当合同双方在明知互害的情况下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时,该行为亦会给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带来利益损失;
继而,若合同内容与公序良俗的规范相悖离;
最后,如果合同的施行显然会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伤害;
另外,当合同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条款之时,也会影响到合同效力的判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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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土地承包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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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哪些情况下土地承包合同会被视为无效
合同无效的情况包括:欺诈或威胁订立,损害国家根本利益;双方恶意串通,伤害公共及第三方权益;违背社会道德与风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1w浏览2024-06-11
你好,我与邻家发生土地纠纷,现在要土地确权确定到底归属与谁,我们对这方面不是很懂,请问确认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认定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审查:
  
1、当事人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对承包金数额的约定所应参照的标准,是以承包前的土地实际收益的情况来衡量,还是以承包后承包方的实际经营收益情况来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也很少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大多数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只是一个承包金的总额。这样的承包金总额约定是否公平合理,难以有一个准确、恰当的参数可供法官把握。这是立法上的漏洞,也是司法中的难题。
  
2、发包方所属村民成员以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承包金数额约定条款)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撤销或变更合同,必须审查该诉请是否超过申请撤销、变更的法定期限。《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限为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第二款规定了行使变更权的法定期限为自行为成立之时起一年内。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撤销或变更合同期限已超过法定撤销、变更申请期限的,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请。
  
3、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签约的发包方负责人更换后,后任村组干部和部分村民只见承包方经营效益良好的结果,不见其经营管理有方的辛劳,以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偏低,显失公平为由诉请调整承包金数额。从法理和法律分析,显失公平分为自始显失公平和嗣后显失公平,而嗣后显失公平的合同按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我国法律仅规定了自始显失公平,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发包方的村民不能以嗣后显失公平为由诉请变更或撤销土地承包合同,因为据上所述《合同法》未规定嗣后显失公平导致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其只能以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或请求撤销该合同。
  法院对发包方所属的村民以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偏低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承包金数额的,可以通过组织当事人调解,协商变更承包金约定条款予以补救,也可以依职权变更承包金合同条款,但必须以原告在法定变更或撤销期限内提出请求,且仅限于自始显失公平为前提。
  如果属于嗣后显失公平,就不应支持原告的请求;如果因为发包方经验不足,对市场估计不够,而承包方又利用了自己经济上的优势地位,使发包方难以拒绝明显偏低的承包金数额,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偏低,确实属于自始显失公平的情形,则可以依职权调整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承包金数额。一般而言,责任田承包或通过招投标确定土地承包合同内容的招标承包,不存在自始显失公平的情形;通过协商确定承包合同内容的专业承包就有可能存在自始显失公平的情形。
  
4、关于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的村民以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民主议定为由诉请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问题。在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的责任田承包、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中,只有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可能存在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民主议定的情形。
  
首先,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土地的承包方案已经民主议定,并经乡(镇)政府批准的,发包方约定承包金数额只能依法选择投标人出价高者,没有发包方所属村民集体讨论确定承包金具体数额的余地。
  
其次,以专业承包确定的承包金数额一般是发包方和承包方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协商确定的,如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承包方案中已确定了约定承包金数额的幅度,发包方村组负责人
最后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并没有超过承包方案中确定的幅度的,村民不能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民主议定为由诉请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当然,如果村组干部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承包方案中未涉及到承包金数额的原则性规定,而承包金的具体数额又关涉村民利益,就可以认定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据此,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的村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且承包方又未作大量投入的情况下,诉请法院确认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法院应支持其诉求。
  
最后,发包方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诉请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请。因为依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形,依法不能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而是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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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哪些情况下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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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哪些情况下土地承包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的情况包括:一方欺诈或胁迫导致国家利益受损;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强制性法律条款。
1w浏览2024-06-09
你好,我与邻家发生土地纠纷,现在要土地确权确定到底归属与谁,我们对这方面不是很懂,请问确认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认定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审查:
  
1、当事人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对承包金数额的约定所应参照的标准,是以承包前的土地实际收益的情况来衡量,还是以承包后承包方的实际经营收益情况来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也很少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大多数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只是一个承包金的总额。这样的承包金总额约定是否公平合理,难以有一个准确、恰当的参数可供法官把握。这是立法上的漏洞,也是司法中的难题。
  
2、发包方所属村民成员以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承包金数额约定条款)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撤销或变更合同,必须审查该诉请是否超过申请撤销、变更的法定期限。《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限为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第二款规定了行使变更权的法定期限为自行为成立之时起一年内。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撤销或变更合同期限已超过法定撤销、变更申请期限的,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请。
  
3、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签约的发包方负责人更换后,后任村组干部和部分村民只见承包方经营效益良好的结果,不见其经营管理有方的辛劳,以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偏低,显失公平为由诉请调整承包金数额。从法理和法律分析,显失公平分为自始显失公平和嗣后显失公平,而嗣后显失公平的合同按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我国法律仅规定了自始显失公平,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发包方的村民不能以嗣后显失公平为由诉请变更或撤销土地承包合同,因为据上所述《合同法》未规定嗣后显失公平导致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其只能以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或请求撤销该合同。
  法院对发包方所属的村民以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偏低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承包金数额的,可以通过组织当事人调解,协商变更承包金约定条款予以补救,也可以依职权变更承包金合同条款,但必须以原告在法定变更或撤销期限内提出请求,且仅限于自始显失公平为前提。
  如果属于嗣后显失公平,就不应支持原告的请求;如果因为发包方经验不足,对市场估计不够,而承包方又利用了自己经济上的优势地位,使发包方难以拒绝明显偏低的承包金数额,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偏低,确实属于自始显失公平的情形,则可以依职权调整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承包金数额。一般而言,责任田承包或通过招投标确定土地承包合同内容的招标承包,不存在自始显失公平的情形;通过协商确定承包合同内容的专业承包就有可能存在自始显失公平的情形。
  
4、关于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的村民以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民主议定为由诉请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问题。在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的责任田承包、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中,只有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可能存在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民主议定的情形。
  
首先,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土地的承包方案已经民主议定,并经乡(镇)政府批准的,发包方约定承包金数额只能依法选择投标人出价高者,没有发包方所属村民集体讨论确定承包金具体数额的余地。
  
其次,以专业承包确定的承包金数额一般是发包方和承包方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协商确定的,如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承包方案中已确定了约定承包金数额的幅度,发包方村组负责人
最后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并没有超过承包方案中确定的幅度的,村民不能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民主议定为由诉请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当然,如果村组干部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承包方案中未涉及到承包金数额的原则性规定,而承包金的具体数额又关涉村民利益,就可以认定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据此,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的村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且承包方又未作大量投入的情况下,诉请法院确认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法院应支持其诉求。
  
最后,发包方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诉请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请。因为依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形,依法不能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而是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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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哪些情况下无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土地承包合同哪些情况下无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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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合同哪些情况下无效?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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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邻家发生土地纠纷,现在要土地确权确定到底归属与谁,我们对这方面不是很懂,请问确认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认定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审查:
  
1、当事人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对承包金数额的约定所应参照的标准,是以承包前的土地实际收益的情况来衡量,还是以承包后承包方的实际经营收益情况来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也很少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大多数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只是一个承包金的总额。这样的承包金总额约定是否公平合理,难以有一个准确、恰当的参数可供法官把握。这是立法上的漏洞,也是司法中的难题。
  
2、发包方所属村民成员以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承包金数额约定条款)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撤销或变更合同,必须审查该诉请是否超过申请撤销、变更的法定期限。《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限为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第二款规定了行使变更权的法定期限为自行为成立之时起一年内。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撤销或变更合同期限已超过法定撤销、变更申请期限的,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请。
  
3、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签约的发包方负责人更换后,后任村组干部和部分村民只见承包方经营效益良好的结果,不见其经营管理有方的辛劳,以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偏低,显失公平为由诉请调整承包金数额。从法理和法律分析,显失公平分为自始显失公平和嗣后显失公平,而嗣后显失公平的合同按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我国法律仅规定了自始显失公平,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发包方的村民不能以嗣后显失公平为由诉请变更或撤销土地承包合同,因为据上所述《合同法》未规定嗣后显失公平导致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其只能以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或请求撤销该合同。
  法院对发包方所属的村民以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偏低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承包金数额的,可以通过组织当事人调解,协商变更承包金约定条款予以补救,也可以依职权变更承包金合同条款,但必须以原告在法定变更或撤销期限内提出请求,且仅限于自始显失公平为前提。
  如果属于嗣后显失公平,就不应支持原告的请求;如果因为发包方经验不足,对市场估计不够,而承包方又利用了自己经济上的优势地位,使发包方难以拒绝明显偏低的承包金数额,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偏低,确实属于自始显失公平的情形,则可以依职权调整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承包金数额。一般而言,责任田承包或通过招投标确定土地承包合同内容的招标承包,不存在自始显失公平的情形;通过协商确定承包合同内容的专业承包就有可能存在自始显失公平的情形。
  
4、关于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的村民以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民主议定为由诉请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问题。在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的责任田承包、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中,只有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可能存在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民主议定的情形。
  
首先,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土地的承包方案已经民主议定,并经乡(镇)政府批准的,发包方约定承包金数额只能依法选择投标人出价高者,没有发包方所属村民集体讨论确定承包金具体数额的余地。
  
其次,以专业承包确定的承包金数额一般是发包方和承包方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协商确定的,如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承包方案中已确定了约定承包金数额的幅度,发包方村组负责人
最后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并没有超过承包方案中确定的幅度的,村民不能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民主议定为由诉请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当然,如果村组干部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承包方案中未涉及到承包金数额的原则性规定,而承包金的具体数额又关涉村民利益,就可以认定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据此,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的村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且承包方又未作大量投入的情况下,诉请法院确认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法院应支持其诉求。
  
最后,发包方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诉请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请。因为依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形,依法不能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而是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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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土地承包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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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下列情况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违背公序良俗;(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w浏览2024-10-19
你好,我与邻家发生土地纠纷,现在要土地确权确定到底归属与谁,我们对这方面不是很懂,请问确认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认定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审查:
  
1、当事人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对承包金数额的约定所应参照的标准,是以承包前的土地实际收益的情况来衡量,还是以承包后承包方的实际经营收益情况来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也很少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大多数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只是一个承包金的总额。这样的承包金总额约定是否公平合理,难以有一个准确、恰当的参数可供法官把握。这是立法上的漏洞,也是司法中的难题。
  
2、发包方所属村民成员以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承包金数额约定条款)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撤销或变更合同,必须审查该诉请是否超过申请撤销、变更的法定期限。《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限为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第二款规定了行使变更权的法定期限为自行为成立之时起一年内。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撤销或变更合同期限已超过法定撤销、变更申请期限的,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请。
  
3、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签约的发包方负责人更换后,后任村组干部和部分村民只见承包方经营效益良好的结果,不见其经营管理有方的辛劳,以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偏低,显失公平为由诉请调整承包金数额。从法理和法律分析,显失公平分为自始显失公平和嗣后显失公平,而嗣后显失公平的合同按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我国法律仅规定了自始显失公平,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发包方的村民不能以嗣后显失公平为由诉请变更或撤销土地承包合同,因为据上所述《合同法》未规定嗣后显失公平导致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其只能以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或请求撤销该合同。
  法院对发包方所属的村民以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偏低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承包金数额的,可以通过组织当事人调解,协商变更承包金约定条款予以补救,也可以依职权变更承包金合同条款,但必须以原告在法定变更或撤销期限内提出请求,且仅限于自始显失公平为前提。
  如果属于嗣后显失公平,就不应支持原告的请求;如果因为发包方经验不足,对市场估计不够,而承包方又利用了自己经济上的优势地位,使发包方难以拒绝明显偏低的承包金数额,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偏低,确实属于自始显失公平的情形,则可以依职权调整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承包金数额。一般而言,责任田承包或通过招投标确定土地承包合同内容的招标承包,不存在自始显失公平的情形;通过协商确定承包合同内容的专业承包就有可能存在自始显失公平的情形。
  
4、关于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的村民以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民主议定为由诉请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问题。在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的责任田承包、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中,只有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可能存在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民主议定的情形。
  
首先,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土地的承包方案已经民主议定,并经乡(镇)政府批准的,发包方约定承包金数额只能依法选择投标人出价高者,没有发包方所属村民集体讨论确定承包金具体数额的余地。
  
其次,以专业承包确定的承包金数额一般是发包方和承包方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协商确定的,如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承包方案中已确定了约定承包金数额的幅度,发包方村组负责人
最后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并没有超过承包方案中确定的幅度的,村民不能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民主议定为由诉请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当然,如果村组干部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承包方案中未涉及到承包金数额的原则性规定,而承包金的具体数额又关涉村民利益,就可以认定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据此,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的村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且承包方又未作大量投入的情况下,诉请法院确认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法院应支持其诉求。
  
最后,发包方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诉请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请。因为依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形,依法不能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而是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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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的土地流转合同被视为无效
未经主管人民政府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提起诉讼前无效;无土地使用权证时合同可能无效。但如转让方持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经许可转让,此类合同则具备效力。具体依据《最高法解释》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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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合同哪些情况下无效
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1w浏览2024-10-15
你好,我与邻家发生土地纠纷,现在要土地确权确定到底归属与谁,我们对这方面不是很懂,请问确认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认定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审查:
  
1、当事人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对承包金数额的约定所应参照的标准,是以承包前的土地实际收益的情况来衡量,还是以承包后承包方的实际经营收益情况来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也很少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大多数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只是一个承包金的总额。这样的承包金总额约定是否公平合理,难以有一个准确、恰当的参数可供法官把握。这是立法上的漏洞,也是司法中的难题。
  
2、发包方所属村民成员以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承包金数额约定条款)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撤销或变更合同,必须审查该诉请是否超过申请撤销、变更的法定期限。《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限为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第二款规定了行使变更权的法定期限为自行为成立之时起一年内。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撤销或变更合同期限已超过法定撤销、变更申请期限的,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请。
  
3、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签约的发包方负责人更换后,后任村组干部和部分村民只见承包方经营效益良好的结果,不见其经营管理有方的辛劳,以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偏低,显失公平为由诉请调整承包金数额。从法理和法律分析,显失公平分为自始显失公平和嗣后显失公平,而嗣后显失公平的合同按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我国法律仅规定了自始显失公平,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发包方的村民不能以嗣后显失公平为由诉请变更或撤销土地承包合同,因为据上所述《合同法》未规定嗣后显失公平导致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其只能以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或请求撤销该合同。
  法院对发包方所属的村民以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偏低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承包金数额的,可以通过组织当事人调解,协商变更承包金约定条款予以补救,也可以依职权变更承包金合同条款,但必须以原告在法定变更或撤销期限内提出请求,且仅限于自始显失公平为前提。
  如果属于嗣后显失公平,就不应支持原告的请求;如果因为发包方经验不足,对市场估计不够,而承包方又利用了自己经济上的优势地位,使发包方难以拒绝明显偏低的承包金数额,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偏低,确实属于自始显失公平的情形,则可以依职权调整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承包金数额。一般而言,责任田承包或通过招投标确定土地承包合同内容的招标承包,不存在自始显失公平的情形;通过协商确定承包合同内容的专业承包就有可能存在自始显失公平的情形。
  
4、关于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的村民以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民主议定为由诉请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问题。在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的责任田承包、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中,只有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可能存在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民主议定的情形。
  
首先,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土地的承包方案已经民主议定,并经乡(镇)政府批准的,发包方约定承包金数额只能依法选择投标人出价高者,没有发包方所属村民集体讨论确定承包金具体数额的余地。
  
其次,以专业承包确定的承包金数额一般是发包方和承包方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协商确定的,如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承包方案中已确定了约定承包金数额的幅度,发包方村组负责人
最后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并没有超过承包方案中确定的幅度的,村民不能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民主议定为由诉请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当然,如果村组干部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承包方案中未涉及到承包金数额的原则性规定,而承包金的具体数额又关涉村民利益,就可以认定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据此,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的村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且承包方又未作大量投入的情况下,诉请法院确认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法院应支持其诉求。
  
最后,发包方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诉请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请。因为依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形,依法不能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而是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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