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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延期后,业主仍需支付物业费吗

#物业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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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朱瑞雷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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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交付逾期是否应缴纳物业费用的问题,需要明确以下几点原则:
1.在业主实际接管房屋并物业公司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后,才应该开始计缴物业费;
2.对于已经完工、但尚未交付至买家手中的物业,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这部分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
3.业主有义务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4.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物业服务费用由谁承担作出约定,应按照他们之间的协议实施,而业主在此情况下仍需承担相应的连带付款责任;
5.如果物业已竣工但未出售出去或未交付予购房者,那么在此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用将由建设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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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延期后,业主仍需支付物业费吗
房屋交付逾期时,物业费支付遵循:业主自接管并接受物业服务后缴费;建设单位负责未交付物业期间费用;业主按合同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如另有约定,按协议执行,业主可能负连带责任;空置物业期间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w浏览2024-06-15
如果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双方是否能约定在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律师回复] 本问题主要涉及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适用范围。所谓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一般为价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清偿)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条件成就后,标的物所有权始得转移给买受人。《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制度对于促进商事交易、分配交易风险、节省交易成本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但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需要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外,还须进行转移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只有变更登记完成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故不动产买卖中,买受人未付清价款前不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亦能兼顾买受人使用、出卖人价金权利保障的双重目的。且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面允许当事人约定不动产所有权保留,另一方面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因登记发生转移,不可避免发生矛盾。故《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不适于涉及不动产的买卖交易,只适于动产买卖交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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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物业公司交替期,物业费是否仍需支付
在物业更换期间,业主须按原标准缴费。尽管新公司还未接管,原物业公司在过渡期内仍提供服务并有权依法索要包括新增物业费在内的费用,直至正式交接。
1w浏览2024-06-18
如果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双方是否能约定在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律师回复] 本问题主要涉及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适用范围。所谓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一般为价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清偿)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条件成就后,标的物所有权始得转移给买受人。《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制度对于促进商事交易、分配交易风险、节省交易成本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但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需要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外,还须进行转移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只有变更登记完成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故不动产买卖中,买受人未付清价款前不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亦能兼顾买受人使用、出卖人价金权利保障的双重目的。且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面允许当事人约定不动产所有权保留,另一方面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因登记发生转移,不可避免发生矛盾。故《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不适于涉及不动产的买卖交易,只适于动产买卖交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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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延期,物业费仍需缴纳吗
房屋交付延迟无需支付物业费,费用从业主接收并授权物业服务开始计。若房屋未交付,建设单位负责。业主需按合同缴纳物业费,如另有协议,物业使用人将承担责任。新竣工但未售出的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w浏览2024-06-15
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能够支付物业管理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现实中是不能用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来支付物业管理费的。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不能相互抵销,因为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
1w浏览202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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