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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贪污受贿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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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刘兆杰律师在线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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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三百八十九条明文规定,所谓“行贿罪”,乃指个人或单位为了获取某种不正当之利益,通过向国家公职人员输送财物来达成其目的的犯罪行为。在经济交往领域内,倘若相关人员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愿给予国家公务人员财务,若其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或是涉及回扣、手续费等金钱交易形式,同样同样会视为行贿行为进行惩治。然而,若被他人胁迫而提供财物,而且未从中牟取任何不法利益的话,将不会视为行贿罪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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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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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是指个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物的行为。即使是在合法经济活动中,若涉及一定金额的财物给予或回扣、手续费等形式,也可能构成行贿。但如果是在胁迫下提供财物且未获不法利益,则不被认定为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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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贿罪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是指个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物的行为。即使是在合法经济活动中,若涉及一定金额的财物给予或回扣、手续费等形式,也可能构成行贿。但如果是在胁迫下提供财物且未获不法利益,则不被认定为行贿罪。
1w浏览2024-06-22
变相受贿应该如何判刑
[律师回复] 对于变相受贿应该如何判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办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十种行为按罪论处。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论处。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论处。
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论处。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五、关于以赌博形式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
(2)赌资来源;
(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
(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论处。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八、关于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2)是否实际使用;
(3)借用时间的长短;
(4)有无归还的条件;
(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
国家工作人员后,因自身或者与其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罪。
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数额。

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二、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依照本意见办理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罪的有关规定和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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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索贿
10w+浏览2024-11-20
行贿罪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是指个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物的行为。即使是在合法经济活动中,若涉及一定金额的财物给予或回扣、手续费等形式,也可能构成行贿。但如果是在胁迫下提供财物且未获不法利益,则不被认定为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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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单位行贿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若非法谋取利益并对公职人员行贿或提供回扣,情节严重将面临罚款,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人员可能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个人若因此获得违法所得,将依照第三百八十九条和第三百九十条受到刑事追究。简言之,单位行贿将受罚,责任人亦难逃法网,个人非法所得亦将受惩。
1w浏览2024-07-08
变相受贿应该如何判刑
[律师回复] 对于变相受贿应该如何判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办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十种行为按罪论处。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论处。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论处。
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论处。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五、关于以赌博形式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
(2)赌资来源;
(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
(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论处。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八、关于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2)是否实际使用;
(3)借用时间的长短;
(4)有无归还的条件;
(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
国家工作人员后,因自身或者与其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罪。
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数额。

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二、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依照本意见办理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罪的有关规定和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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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收贿
10w+浏览2024-11-15
回扣行贿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回扣行贿相关法律规定是,行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个人行贿1万元以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行贿数额20万元以上,应当判处直接责任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行贿数额巨大的,应当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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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贿罪共犯相关规定是什么
关于行贿罪共犯,我国法律规定,协助、怂恿或助长他人行贿者,视为行贿从犯。对从犯的惩处通常较主犯轻。明知他人有行贿意图,仍提供资金、情报等便利条件者,可能构成行贿罪共犯。法律旨在维护公平正义,严惩行贿行为。
1w浏览2024-06-05
变相受贿应该如何判刑
[律师回复] 对于变相受贿应该如何判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办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十种行为按罪论处。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论处。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论处。
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论处。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五、关于以赌博形式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
(2)赌资来源;
(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
(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论处。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八、关于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2)是否实际使用;
(3)借用时间的长短;
(4)有无归还的条件;
(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
国家工作人员后,因自身或者与其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罪。
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数额。

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二、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依照本意见办理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罪的有关规定和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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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贿受贿
10w+浏览2024-11-29
行贿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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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单位受贿罪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单位受贿罪,简称“单位受贿罪”,特指我国各级各类国家机构、国有的各种企业及各类事业单位以及各民间团体,如果他们在职务活动中,采取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为他人谋求利益,且情节严重者,将被视为违法犯罪行为。此种犯罪行为,主要侵害了我国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及其良好声誉。
1w浏览2024-06-07
变相受贿应该如何判刑
[律师回复] 对于变相受贿应该如何判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办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十种行为按罪论处。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论处。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论处。
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论处。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五、关于以赌博形式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
(2)赌资来源;
(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
(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论处。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八、关于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2)是否实际使用;
(3)借用时间的长短;
(4)有无归还的条件;
(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
国家工作人员后,因自身或者与其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罪。
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数额。

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二、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依照本意见办理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罪的有关规定和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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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贿赂
10w+浏览2024-11-08
根据相关规定行贿是什么
行贿指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一定财物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量刑会根据涉案的金额来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量刑是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同时需要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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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贿罪怎么处罚,有什么相关规定
行贿罪应作以下处罚:1、构成行贿罪的,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情节严重或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或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w浏览2024-09-28
变相受贿应该如何判刑
[律师回复] 对于变相受贿应该如何判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办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十种行为按罪论处。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论处。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论处。
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论处。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五、关于以赌博形式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
(2)赌资来源;
(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
(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论处。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八、关于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2)是否实际使用;
(3)借用时间的长短;
(4)有无归还的条件;
(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
国家工作人员后,因自身或者与其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罪。
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数额。

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二、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依照本意见办理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罪的有关规定和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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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
10w+浏览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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