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企业侵占罪主体有哪些

#公司经营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18
5.1k浏览
张律师
张律师在线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5.0分服务:5561人
咨询我
专业处理公司经营纠纷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公司经营纠纷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公司经营纠纷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在针对企业侵占犯罪主体之规定方面,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其一般涵盖了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组织中的人员的范畴。
例如,在公司环境下,涉及的关键人群如管理层干部、财务管理专员等,他们行为不当,借助本身所拥有的职权便利性,非法地将所在单位的财产据为已有,倘若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便有可能被判定为此类犯罪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对于那些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担任公职的人员,以及由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执行公务的人员,如果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则应按照贪污罪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公司经营纠纷案件·推荐文章

泰州135****9231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88****8932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88****6272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318人选择咨询律师
322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企业侵占罪主体有哪些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20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7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18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7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21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3****45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1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46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0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8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6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3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4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8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5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6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74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11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1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1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6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7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02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2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1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1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18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2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4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01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74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05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17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1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6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2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65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68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28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4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2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4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71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1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032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7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1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0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3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2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181****683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35****6135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35****537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合伙企业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的主体
合伙企业是职务侵占的主体。合伙人有管理、经手公司财物的职务。合伙人有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的可能。合伙企业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的主体,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可以阅读本文。
10w+浏览
公司经营
企业侵占罪主体有哪些
企业侵占犯罪主体通常包括公司、组织成员,如管理层、财务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单位财产。若金额达标,可构成犯罪。特别地,国有单位人员及国有单位派遣执行公务者若犯类似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
1w浏览2024-08-26
职务侵占罪是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而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能否作为本罪主体,主要是看有没有与公司形成固定、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上劳动,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工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为此,只要与公司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 1、从主体上看,被告人詹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青杉林场将下渠工区33711亩山场承包给丁某管护并签订《山场管护协议书》,丁某又雇请被告人詹某等人护林,被告人詹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只与丁某形成雇用关系,故被告人詹某不是青杉林场职工,其符合盗窃罪一般主体。 2、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被告人詹某身为林场的护林员,虽其有保护、监督林场林木财物安全的职责,但林场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处分林木的权力,被告人詹某雇请工人在其护林范内采脂,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上的便利”。 为此,被告人詹某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未经林权单位许可,雇请他人非法采脂,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
3.9w浏览
企业合伙职务侵占主体
10w+浏览2024-11-26
集体企业侵占罪成立吗
侵占集体财产罪的立案准则包括明知非法占有他人交付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或非法转变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职务侵占罪则涉及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产权的侵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且主体为特定工作人员。
10w+浏览
公司经营
集体企业侵占罪成立吗
侵占集体财产罪的立案准则包括明知非法占有他人交付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或非法转变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职务侵占罪则涉及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产权的侵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且主体为特定工作人员。
1w浏览2024-05-12
职务侵占罪是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而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能否作为本罪主体,主要是看有没有与公司形成固定、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上劳动,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工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为此,只要与公司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 1、从主体上看,被告人詹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青杉林场将下渠工区33711亩山场承包给丁某管护并签订《山场管护协议书》,丁某又雇请被告人詹某等人护林,被告人詹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只与丁某形成雇用关系,故被告人詹某不是青杉林场职工,其符合盗窃罪一般主体。 2、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被告人詹某身为林场的护林员,虽其有保护、监督林场林木财物安全的职责,但林场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处分林木的权力,被告人詹某雇请工人在其护林范内采脂,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上的便利”。 为此,被告人詹某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未经林权单位许可,雇请他人非法采脂,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
3.9w浏览
私营企业主职务侵占罪
10w+浏览2024-11-15
集体企业侵占罪成立吗
侵占集体财产罪的立案准则包括明知非法占有他人交付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或非法转变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职务侵占罪则涉及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产权的侵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且主体为特定工作人员。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合伙企业的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主体
合资企业并非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职务侵占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类犯罪涉及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数额通常较大。一旦定罪,涉案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严厉刑事制裁。
1w浏览2024-05-07
职务侵占罪是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而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能否作为本罪主体,主要是看有没有与公司形成固定、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上劳动,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工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为此,只要与公司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 1、从主体上看,被告人詹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青杉林场将下渠工区33711亩山场承包给丁某管护并签订《山场管护协议书》,丁某又雇请被告人詹某等人护林,被告人詹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只与丁某形成雇用关系,故被告人詹某不是青杉林场职工,其符合盗窃罪一般主体。 2、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被告人詹某身为林场的护林员,虽其有保护、监督林场林木财物安全的职责,但林场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处分林木的权力,被告人詹某雇请工人在其护林范内采脂,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上的便利”。 为此,被告人詹某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未经林权单位许可,雇请他人非法采脂,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
3.9w浏览
企业主职务侵占罪怎么判
10w+浏览2024-07-11
集体企业侵占罪成立吗
侵占集体财产罪的立案准则包括明知非法占有他人交付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或非法转变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职务侵占罪则涉及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产权的侵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且主体为特定工作人员。
10w+浏览
公司经营
什么是职业侵占罪的主体
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单位员工,特指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单位财产,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者。此罪行针对的是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
1w浏览2024-05-22
职务侵占罪是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而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能否作为本罪主体,主要是看有没有与公司形成固定、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上劳动,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工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为此,只要与公司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 1、从主体上看,被告人詹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青杉林场将下渠工区33711亩山场承包给丁某管护并签订《山场管护协议书》,丁某又雇请被告人詹某等人护林,被告人詹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只与丁某形成雇用关系,故被告人詹某不是青杉林场职工,其符合盗窃罪一般主体。 2、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被告人詹某身为林场的护林员,虽其有保护、监督林场林木财物安全的职责,但林场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处分林木的权力,被告人詹某雇请工人在其护林范内采脂,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上的便利”。 为此,被告人詹某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未经林权单位许可,雇请他人非法采脂,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
3.9w浏览
企业主职务侵占罪怎么判
10w+浏览2024-08-11
集体企业侵占罪成立吗
侵占集体财产罪的立案准则包括明知非法占有他人交付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或非法转变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职务侵占罪则涉及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产权的侵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且主体为特定工作人员。
10w+浏览
公司经营
业委会是职务侵占罪主体吗
在特定的情形之下,物业委员会有权作为职务侵占罪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委员会的成员倘若能够充分利用他们在该组织中所担任的职务优势,将原本应当归属于业主集体所有的财产非法地划入自己的名下,且其数额达到足以认定为犯罪的程度时,便有可能使行为人构成职务侵占罪。
1w浏览2024-08-22
职务侵占罪是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而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能否作为本罪主体,主要是看有没有与公司形成固定、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上劳动,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工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为此,只要与公司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 1、从主体上看,被告人詹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青杉林场将下渠工区33711亩山场承包给丁某管护并签订《山场管护协议书》,丁某又雇请被告人詹某等人护林,被告人詹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只与丁某形成雇用关系,故被告人詹某不是青杉林场职工,其符合盗窃罪一般主体。 2、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被告人詹某身为林场的护林员,虽其有保护、监督林场林木财物安全的职责,但林场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处分林木的权力,被告人詹某雇请工人在其护林范内采脂,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上的便利”。 为此,被告人詹某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未经林权单位许可,雇请他人非法采脂,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
3.9w浏览
企业合伙职务侵占罪主体
10w+浏览2024-11-17
顶部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常州156****4044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连云港180****3054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78****1180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苏州152****877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81****8676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泰州188****4142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