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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岁工伤死亡一次性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赔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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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在线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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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工伤赔偿标准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工伤赔偿标准及多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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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年满67周岁的公民不会被认定为工作伤害事故的受害方。
这主要源于当他们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其与所在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便不再是劳动关系,而转变为了劳务关系
但是,假如这类人士并未实际享有养老保险福利或领取到相关的退休金,那么在此期间因参与工作中所遭受的意外伤亡,有可能将依据工伤赔偿制度给予相应的补偿。
具体的一次性赔偿标准主要包含以下三部分:即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其中,丧葬补助金的计算方式为以该地区上一年度全体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作为基数;
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金,则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来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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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岁工伤死亡一次性赔偿标准是多少
67岁以上员工通常超法定退休年龄,难认定工伤。但未领养老保险且满足条件的,可获一次性补偿,包括统筹地区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的丧葬补助金、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还有按职工工资比例发给相关亲属的供养抚恤金。
1w浏览2024-11-03
56岁工伤死亡,一次性赔多少钱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伤残等级为的,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另外还可按月取得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0,但该项补助法律规定并非一次性取得,且实践中即便工伤职工主张一次性取得的,鉴于人的寿命是不确定的,且一次性支付会给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造成较重的经济负担,因此实践中一般不支持一次性取得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3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80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我国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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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岁工伤死亡一次性赔偿标准是多少钱
通常,年满67周岁超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一般是劳务关系,难认定工伤。但在特定情况,如单位未及时办退休手续,仍可能被认定工伤。若认定工伤,有权获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其标准因年份和地区而异。
1w浏览2024-10-22
56岁工伤死亡,一次性赔多少钱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伤残等级为的,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另外还可按月取得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0,但该项补助法律规定并非一次性取得,且实践中即便工伤职工主张一次性取得的,鉴于人的寿命是不确定的,且一次性支付会给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造成较重的经济负担,因此实践中一般不支持一次性取得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3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80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我国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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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岁工伤死亡一次性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通常,67岁及以上公民非工作伤害事故主体,因退休后转为劳务关系。但若未享养老保险或退休金,工作中意外伤亡或按工伤赔偿,含丧葬补助金(6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w浏览2024-09-10
56岁工伤死亡,一次性赔多少钱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伤残等级为的,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另外还可按月取得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0,但该项补助法律规定并非一次性取得,且实践中即便工伤职工主张一次性取得的,鉴于人的寿命是不确定的,且一次性支付会给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造成较重的经济负担,因此实践中一般不支持一次性取得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3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80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我国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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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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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岁工伤死亡一次性赔偿标准是多少元
67周岁劳动者工作期间遇难,补偿主要有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均工资的六个月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确定。67周岁超法定离职年龄,可能因劳动关系认定有特殊情况。
1w浏览2024-10-20
56岁工伤死亡,一次性赔多少钱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伤残等级为的,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另外还可按月取得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0,但该项补助法律规定并非一次性取得,且实践中即便工伤职工主张一次性取得的,鉴于人的寿命是不确定的,且一次性支付会给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造成较重的经济负担,因此实践中一般不支持一次性取得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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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3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80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我国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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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伤残等级为的,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另外还可按月取得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0,但该项补助法律规定并非一次性取得,且实践中即便工伤职工主张一次性取得的,鉴于人的寿命是不确定的,且一次性支付会给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造成较重的经济负担,因此实践中一般不支持一次性取得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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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3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80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我国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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