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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济性裁员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工资福利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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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郭培员律师在线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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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确认劳动关系的普遍途径包括了以下几种方法:首先是签署正规的劳动合同书;
其次,工资发放相关记录也是一个重要依据,例如从银行得到的交易明细表、工资条等等;
此外,社会保险费的缴交情况也同样值得关注;
为了明确劳动工作场所和身份,工作证以及统一的制式工作服装也是必不可少的;
考勤记录则可以反映出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出勤状况;
在工作过程中,电子邮件、文件往来等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
最后,来自同事的证人证言也具有相当大的参考价值。
当然,如果能够提供与单位领导或者同事之间关于工作内容的详细聊天记录,那么无疑将成为更加有力的证据。
总而言之,我们应该尽可能地搜集各种类型的资料,以期达到互相印证劳动关系真实性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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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济性裁员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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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济性裁员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的途径有:签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如银行交易明细、工资条;社保缴费情况;工作证、工装;考勤记录;工作中的邮件、文件等;同事证人证言;与领导同事的工作聊天记录。应多搜集资料互证劳动关系。
1w浏览2024-09-20
经济性裁员和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三)严重失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仍需裁减人员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分为过失性辞退与无过失性辞退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经济性裁员是不一样的。裁减人员时,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在《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如下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三)企业转产,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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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争议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争议如何确定
10w+浏览2024-10-07
单位经济性裁员怎么证明工资
证明单位经济性裁员中员工薪资有效,常见途径有:工资条,展示薪资结构和发放金额;银行流水,反映支付记录和金额;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水平;公司财务记录,如记账凭证和工资发放表;与财务或人力沟通的书面记录,如薪资相关邮件和通讯对话。
1w浏览2024-10-11
经济性裁员和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三)严重失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仍需裁减人员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分为过失性辞退与无过失性辞退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经济性裁员是不一样的。裁减人员时,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在《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如下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三)企业转产,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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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和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三)严重失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仍需裁减人员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分为过失性辞退与无过失性辞退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经济性裁员是不一样的。裁减人员时,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在《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如下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三)企业转产,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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