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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工作中受伤赔偿标准最新

#工伤赔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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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在线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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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工伤赔偿标准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工伤赔偿标准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工伤赔偿标准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受的伤害,补偿标准通常涵盖了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报酬、护理费以及伤残津贴等等各个方面。
其中,医疗费用应根据实际产生且具备合理性之费用进行精确计算;
误工报酬则参照劳动者由于负伤而导致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期间所损失的劳动收益进行制定;
至于护理费用,其金额与护理工作者的收入水平及护理持续时间有着紧密关联。
若达到伤残程度,还将获得伤残津贴的补偿。
然而,伤残等级的差异性决定了相应的赔付额亦会有所区别。
至于具体数额的赔偿,则需按照工伤的具体情况,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行权衡裁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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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工作中受伤赔偿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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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何认定
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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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雇员工作中受伤赔偿标准最新
劳动者工伤补偿涵盖医疗、误工、护理、伤残津贴等。医疗费按实际合理费用算,误工费依误工损失定,护理费与护理者收入和时长有关,伤残有津贴,等级不同赔付额不同。具体赔偿依工伤情况和法规裁定。
1w浏览2024-10-01
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有纠纷打官司,我想问问法院雇员受伤赔偿案最新判决书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被告某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分别于2008年1月29日和2008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刘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2007年12月10日上午,我在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工地正常工作,因我所在的瓦工组与木工组发生纠纷,被告刘某某木工组的负责人带领木工组人员,对瓦工组人员进行围殴,我上前劝阻,被木工组人员用钢管击中头部,致我昏迷。在此过程中,某某公司治保员等管理人员一直在场,但未能制止这一事件发生。我受伤后,经被告某某公司协调,被告刘某某书面承诺我治疗期间的费用由其负责解决,并已支付了受伤之日至2007年12月27日的医疗费用。2007年12月28日开始被告刘某某以某某公司应共同赔偿为理由,开始停止支付我的医疗费用。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5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发生纠纷时我不在现场。原告要我方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已经支付了93000元,我也是打工的,没有这个能力继续支付。应该让某某公司来共同承担。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该案中原告本人已经构成重伤,已经属于刑事案件,公安局已经立案侦察,主要动手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已经在通缉,我公司当时已报警,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原告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应当支持。我方与原告并无雇佣关系,我方在该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0日,某某公司某某工地上,因浇注混凝土的先后问题,刘某某所雇佣的木工组人员将工地大门强行锁上,造成瓦工组停工,瓦工组人员去开门时与木工组人员发生纠纷,吴某某在纠纷中被木工组人员用钢管击中头部受伤昏迷,造成重伤。2007年12月12日,木工组负责人刘某某与当时木工组的现场负责人写下承诺书,承诺作为斗殴责任一方,保证吴某某在治疗期间的费用不发生问题。后因公安机关介入,胡某某潜逃被公安机关通缉,现下落不明。
再查明,2007年10月2日,某某公司与刘某某签订了一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某某工地的部分工程的土建施工及零星用具承包给刘某某,所需工人均由刘某某自己雇佣。
上述事实,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书、承包合同、证人证言等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责任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雇员早从事雇佣活动了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中医疗费25000元,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且被告刘某某写有承诺书,承诺原告吴某某的医疗费由其负责承担。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另外30000元,因尚未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由于某某公司与吴某某之间并无雇佣关系,故某某公司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2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92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458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对问题法院雇员受伤赔偿案最新判决书是什么 的解答,请参考以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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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刑最新规定
1、行为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非法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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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雇员受害伤残鉴定标准最新
员工伤残鉴定主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伤残分一至十级。鉴定时综合考虑器官受损、功能抑制、医疗依赖等,由有资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复杂因素对伤者康复情况精准判断。
1w浏览2024-09-26
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有纠纷打官司,我想问问法院雇员受伤赔偿案最新判决书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被告某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分别于2008年1月29日和2008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刘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2007年12月10日上午,我在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工地正常工作,因我所在的瓦工组与木工组发生纠纷,被告刘某某木工组的负责人带领木工组人员,对瓦工组人员进行围殴,我上前劝阻,被木工组人员用钢管击中头部,致我昏迷。在此过程中,某某公司治保员等管理人员一直在场,但未能制止这一事件发生。我受伤后,经被告某某公司协调,被告刘某某书面承诺我治疗期间的费用由其负责解决,并已支付了受伤之日至2007年12月27日的医疗费用。2007年12月28日开始被告刘某某以某某公司应共同赔偿为理由,开始停止支付我的医疗费用。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5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发生纠纷时我不在现场。原告要我方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已经支付了93000元,我也是打工的,没有这个能力继续支付。应该让某某公司来共同承担。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该案中原告本人已经构成重伤,已经属于刑事案件,公安局已经立案侦察,主要动手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已经在通缉,我公司当时已报警,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原告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应当支持。我方与原告并无雇佣关系,我方在该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0日,某某公司某某工地上,因浇注混凝土的先后问题,刘某某所雇佣的木工组人员将工地大门强行锁上,造成瓦工组停工,瓦工组人员去开门时与木工组人员发生纠纷,吴某某在纠纷中被木工组人员用钢管击中头部受伤昏迷,造成重伤。2007年12月12日,木工组负责人刘某某与当时木工组的现场负责人写下承诺书,承诺作为斗殴责任一方,保证吴某某在治疗期间的费用不发生问题。后因公安机关介入,胡某某潜逃被公安机关通缉,现下落不明。
再查明,2007年10月2日,某某公司与刘某某签订了一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某某工地的部分工程的土建施工及零星用具承包给刘某某,所需工人均由刘某某自己雇佣。
上述事实,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书、承包合同、证人证言等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责任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雇员早从事雇佣活动了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中医疗费25000元,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且被告刘某某写有承诺书,承诺原告吴某某的医疗费由其负责承担。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另外30000元,因尚未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由于某某公司与吴某某之间并无雇佣关系,故某某公司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2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92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458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对问题法院雇员受伤赔偿案最新判决书是什么 的解答,请参考以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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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人员受贿罪最新标准如何认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在公司、企业等组织中任职的个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该罪行的严重性依据受贿金额和谋利程度而定。若受贿额介于三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则视为“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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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雇员受伤适用鉴定标准最新
雇员因公负伤的鉴定,通常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实际操作中,我们会综合考虑伤情部位、严重度及其对工作能力的影响,确保伤残级别的科学公正。雇员的赔偿金额和福利待遇,通常由伤残鉴定结果直接决定。
1w浏览2024-09-24
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有纠纷打官司,我想问问法院雇员受伤赔偿案最新判决书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被告某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分别于2008年1月29日和2008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刘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2007年12月10日上午,我在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工地正常工作,因我所在的瓦工组与木工组发生纠纷,被告刘某某木工组的负责人带领木工组人员,对瓦工组人员进行围殴,我上前劝阻,被木工组人员用钢管击中头部,致我昏迷。在此过程中,某某公司治保员等管理人员一直在场,但未能制止这一事件发生。我受伤后,经被告某某公司协调,被告刘某某书面承诺我治疗期间的费用由其负责解决,并已支付了受伤之日至2007年12月27日的医疗费用。2007年12月28日开始被告刘某某以某某公司应共同赔偿为理由,开始停止支付我的医疗费用。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5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发生纠纷时我不在现场。原告要我方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已经支付了93000元,我也是打工的,没有这个能力继续支付。应该让某某公司来共同承担。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该案中原告本人已经构成重伤,已经属于刑事案件,公安局已经立案侦察,主要动手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已经在通缉,我公司当时已报警,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原告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应当支持。我方与原告并无雇佣关系,我方在该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0日,某某公司某某工地上,因浇注混凝土的先后问题,刘某某所雇佣的木工组人员将工地大门强行锁上,造成瓦工组停工,瓦工组人员去开门时与木工组人员发生纠纷,吴某某在纠纷中被木工组人员用钢管击中头部受伤昏迷,造成重伤。2007年12月12日,木工组负责人刘某某与当时木工组的现场负责人写下承诺书,承诺作为斗殴责任一方,保证吴某某在治疗期间的费用不发生问题。后因公安机关介入,胡某某潜逃被公安机关通缉,现下落不明。
再查明,2007年10月2日,某某公司与刘某某签订了一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某某工地的部分工程的土建施工及零星用具承包给刘某某,所需工人均由刘某某自己雇佣。
上述事实,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书、承包合同、证人证言等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责任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雇员早从事雇佣活动了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中医疗费25000元,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且被告刘某某写有承诺书,承诺原告吴某某的医疗费由其负责承担。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另外30000元,因尚未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由于某某公司与吴某某之间并无雇佣关系,故某某公司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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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最新法律规定
1、行为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非法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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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工作人员受贿罪最新标准如何认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在公司、企业等组织中任职的个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该罪行的严重性依据受贿金额和谋利程度而定。若受贿额介于三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则视为“数额较大”。
1w浏览2024-07-15
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有纠纷打官司,我想问问法院雇员受伤赔偿案最新判决书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被告某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分别于2008年1月29日和2008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刘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2007年12月10日上午,我在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工地正常工作,因我所在的瓦工组与木工组发生纠纷,被告刘某某木工组的负责人带领木工组人员,对瓦工组人员进行围殴,我上前劝阻,被木工组人员用钢管击中头部,致我昏迷。在此过程中,某某公司治保员等管理人员一直在场,但未能制止这一事件发生。我受伤后,经被告某某公司协调,被告刘某某书面承诺我治疗期间的费用由其负责解决,并已支付了受伤之日至2007年12月27日的医疗费用。2007年12月28日开始被告刘某某以某某公司应共同赔偿为理由,开始停止支付我的医疗费用。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5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发生纠纷时我不在现场。原告要我方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已经支付了93000元,我也是打工的,没有这个能力继续支付。应该让某某公司来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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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查明,2007年10月2日,某某公司与刘某某签订了一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某某工地的部分工程的土建施工及零星用具承包给刘某某,所需工人均由刘某某自己雇佣。
上述事实,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书、承包合同、证人证言等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责任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雇员早从事雇佣活动了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中医疗费25000元,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且被告刘某某写有承诺书,承诺原告吴某某的医疗费由其负责承担。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另外30000元,因尚未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由于某某公司与吴某某之间并无雇佣关系,故某某公司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2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92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458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对问题法院雇员受伤赔偿案最新判决书是什么 的解答,请参考以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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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既遂判刑最新规定
1、行为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非法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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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么处理
非公职人员受贿罪,系针对参与公司、企业或其他各行各业机构的员工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旨在严厉打击那些在职务范围内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他人物品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谋求个人私利的行为,这些行为的严重程度足以构成犯罪。
1w浏览2024-07-30
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有纠纷打官司,我想问问法院雇员受伤赔偿案最新判决书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被告某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分别于2008年1月29日和2008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刘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2007年12月10日上午,我在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工地正常工作,因我所在的瓦工组与木工组发生纠纷,被告刘某某木工组的负责人带领木工组人员,对瓦工组人员进行围殴,我上前劝阻,被木工组人员用钢管击中头部,致我昏迷。在此过程中,某某公司治保员等管理人员一直在场,但未能制止这一事件发生。我受伤后,经被告某某公司协调,被告刘某某书面承诺我治疗期间的费用由其负责解决,并已支付了受伤之日至2007年12月27日的医疗费用。2007年12月28日开始被告刘某某以某某公司应共同赔偿为理由,开始停止支付我的医疗费用。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5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发生纠纷时我不在现场。原告要我方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已经支付了93000元,我也是打工的,没有这个能力继续支付。应该让某某公司来共同承担。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该案中原告本人已经构成重伤,已经属于刑事案件,公安局已经立案侦察,主要动手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已经在通缉,我公司当时已报警,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原告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应当支持。我方与原告并无雇佣关系,我方在该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0日,某某公司某某工地上,因浇注混凝土的先后问题,刘某某所雇佣的木工组人员将工地大门强行锁上,造成瓦工组停工,瓦工组人员去开门时与木工组人员发生纠纷,吴某某在纠纷中被木工组人员用钢管击中头部受伤昏迷,造成重伤。2007年12月12日,木工组负责人刘某某与当时木工组的现场负责人写下承诺书,承诺作为斗殴责任一方,保证吴某某在治疗期间的费用不发生问题。后因公安机关介入,胡某某潜逃被公安机关通缉,现下落不明。
再查明,2007年10月2日,某某公司与刘某某签订了一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某某工地的部分工程的土建施工及零星用具承包给刘某某,所需工人均由刘某某自己雇佣。
上述事实,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书、承包合同、证人证言等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责任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雇员早从事雇佣活动了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中医疗费25000元,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且被告刘某某写有承诺书,承诺原告吴某某的医疗费由其负责承担。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另外30000元,因尚未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由于某某公司与吴某某之间并无雇佣关系,故某某公司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2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92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458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对问题法院雇员受伤赔偿案最新判决书是什么 的解答,请参考以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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