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离职三年了还能向原单位追社保吗

#社保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10-27
3w浏览
郭培员律师
郭培员律师在线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5.0分服务:1.3万人
咨询我
专业处理社保纠纷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社保纠纷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社保纠纷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即使已经离职三年之久,仍然有机会要求原用人单位承担起为您补交社会保险的责任。
若原用人单位在您任职期间未能按照法定规定为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那么您便享有向其提出补缴申请的权利。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这其中可能涉及到时效性等方面的限制因素,因此具体的操作方式还应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在此过程中,您需要妥善保存能够证明您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您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社保纠纷案件·推荐文章

南通134****4511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52****8852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88****7481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456人选择咨询律师
377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我离职三年了还能向原单位追社保吗
一键咨询
  • 155****66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4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63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26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4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02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6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8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22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12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3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77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6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0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71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32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4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8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0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5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57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1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4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8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2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7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65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8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32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44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3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86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1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1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0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3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14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4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88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1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28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8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1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4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0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5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8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2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8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2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152****3515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52****9597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77****8502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我离职三年了还能向原单位追社保吗
通常离职三年仍可要求原单位补缴社保。若任职时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保手续,可申请补缴,但可能有时效等限制。具体操作依当地政策和法规,过程中要保存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作期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1w浏览2024-10-27
离职快一年了,还可以向原单位追缴社保吗
[律师回复] 对于离职快一年了,还可以向原单位追缴社保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的。动仲裁委以超过法定时效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求。有的认为,发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2年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这里规定的时效是2年。而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社保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是一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之日起计算。问题:如何理解社会保险费的裁时效期间追缴社会保险费可以往前追索多少年的社会保险费的追诉时效是多久尽管《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应当如何缴纳,长期没有具体统一的规定。直至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出台,才统一规定了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项目的缴费方式,导致诸多地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大多存在一定差别。

一,社保费缴纳的追诉时效到底如何笔者印象,多年前好像是上海劳动局还是上海高院认为,劳动仲裁时效和追讨多少年的社保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要在当时的法定时效60日内主张就是合法有效的,凡是拖欠未缴纳的社保费,无论拖欠多少年均应当依法补缴。这个解答我现在怎么都没有找到。但看到一位专家指出,上海对社保缴费争议的审裁口径是,2008年5月1日以后,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即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之日起计算。2008年5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意见》规定执行,即:申诉时效最迟自当事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计算,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就是说,2008年5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职工只要在六十日内申请劳动仲裁的,也能讨回10多年前的社保费。但是在2008年5月1日以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一年以前的社会费就未必讨得回来了。第
二,社保缴费争议还是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更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许多省市如山东省、广东省高级都明确规定,社保缴费争议不属于人民受理范围。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一位仲裁员朋友告诉我,未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争议,劳动仲裁机构可以受理,但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讼,上海不予受理,生效后即使申请也不予强制执行。所以她建议还是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社保机构审理后可以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三,追讨未缴欠缴社保费应不应当限制追讨几年有的专家认为,社保缴费具有公法的性质,公法的法律关系在于公民或法人与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公法关系的权利义务,属于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没有权利放弃。在公法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是双方的义务,而劳动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追缴社保费用属于法定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社保缴费的追缴应当没有年限限制。有的专家指出,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质,使其不同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履行一般义务的行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其不应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限制。(详细案例见北京高院疑难案件与问题解析
第三卷)。律师之辩:员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不存在时效限制在律师实务中常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当员工因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而发生争议时,员工一方往往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以来的社会保险费,而用人单位则往往以一部分社会保险费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有些员工甚至也自己认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主动的放弃了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的主张。在劳动争议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究竟有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呢这个问题有必要进行澄清。《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依法强制征缴。”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国家的“公权”。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正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涉及到了国家利益,已不单单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事了,所以对此是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对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补缴。
4.6w浏览
离职快一年了,还可以向原单位追缴社保吗
[律师回复] 对于离职快一年了,还可以向原单位追缴社保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的。动仲裁委以超过法定时效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求。有的认为,发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2年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这里规定的时效是2年。而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社保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是一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之日起计算。问题:如何理解社会保险费的裁时效期间追缴社会保险费可以往前追索多少年的社会保险费的追诉时效是多久尽管《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应当如何缴纳,长期没有具体统一的规定。直至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出台,才统一规定了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项目的缴费方式,导致诸多地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大多存在一定差别。

一,社保费缴纳的追诉时效到底如何笔者印象,多年前好像是上海劳动局还是上海高院认为,劳动仲裁时效和追讨多少年的社保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要在当时的法定时效60日内主张就是合法有效的,凡是拖欠未缴纳的社保费,无论拖欠多少年均应当依法补缴。这个解答我现在怎么都没有找到。但看到一位专家指出,上海对社保缴费争议的审裁口径是,2008年5月1日以后,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即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之日起计算。2008年5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意见》规定执行,即:申诉时效最迟自当事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计算,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就是说,2008年5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职工只要在六十日内申请劳动仲裁的,也能讨回10多年前的社保费。但是在2008年5月1日以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一年以前的社会费就未必讨得回来了。第
二,社保缴费争议还是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更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许多省市如山东省、广东省高级都明确规定,社保缴费争议不属于人民受理范围。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一位仲裁员朋友告诉我,未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争议,劳动仲裁机构可以受理,但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讼,上海不予受理,生效后即使申请也不予强制执行。所以她建议还是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社保机构审理后可以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三,追讨未缴欠缴社保费应不应当限制追讨几年有的专家认为,社保缴费具有公法的性质,公法的法律关系在于公民或法人与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公法关系的权利义务,属于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没有权利放弃。在公法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是双方的义务,而劳动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追缴社保费用属于法定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社保缴费的追缴应当没有年限限制。有的专家指出,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质,使其不同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履行一般义务的行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其不应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限制。(详细案例见北京高院疑难案件与问题解析
第三卷)。律师之辩:员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不存在时效限制在律师实务中常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当员工因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而发生争议时,员工一方往往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以来的社会保险费,而用人单位则往往以一部分社会保险费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有些员工甚至也自己认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主动的放弃了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的主张。在劳动争议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究竟有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呢这个问题有必要进行澄清。《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依法强制征缴。”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国家的“公权”。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正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涉及到了国家利益,已不单单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事了,所以对此是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对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补缴。
4.6w浏览
离职快一年了,还可以向原单位追缴社保吗
[律师回复] 对于离职快一年了,还可以向原单位追缴社保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的。动仲裁委以超过法定时效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求。有的认为,发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2年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这里规定的时效是2年。而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社保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是一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之日起计算。问题:如何理解社会保险费的裁时效期间追缴社会保险费可以往前追索多少年的社会保险费的追诉时效是多久尽管《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应当如何缴纳,长期没有具体统一的规定。直至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出台,才统一规定了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项目的缴费方式,导致诸多地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大多存在一定差别。

一,社保费缴纳的追诉时效到底如何笔者印象,多年前好像是上海劳动局还是上海高院认为,劳动仲裁时效和追讨多少年的社保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要在当时的法定时效60日内主张就是合法有效的,凡是拖欠未缴纳的社保费,无论拖欠多少年均应当依法补缴。这个解答我现在怎么都没有找到。但看到一位专家指出,上海对社保缴费争议的审裁口径是,2008年5月1日以后,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即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之日起计算。2008年5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意见》规定执行,即:申诉时效最迟自当事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计算,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就是说,2008年5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职工只要在六十日内申请劳动仲裁的,也能讨回10多年前的社保费。但是在2008年5月1日以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一年以前的社会费就未必讨得回来了。第
二,社保缴费争议还是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更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许多省市如山东省、广东省高级都明确规定,社保缴费争议不属于人民受理范围。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一位仲裁员朋友告诉我,未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争议,劳动仲裁机构可以受理,但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讼,上海不予受理,生效后即使申请也不予强制执行。所以她建议还是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社保机构审理后可以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三,追讨未缴欠缴社保费应不应当限制追讨几年有的专家认为,社保缴费具有公法的性质,公法的法律关系在于公民或法人与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公法关系的权利义务,属于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没有权利放弃。在公法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是双方的义务,而劳动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追缴社保费用属于法定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社保缴费的追缴应当没有年限限制。有的专家指出,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质,使其不同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履行一般义务的行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其不应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限制。(详细案例见北京高院疑难案件与问题解析
第三卷)。律师之辩:员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不存在时效限制在律师实务中常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当员工因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而发生争议时,员工一方往往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以来的社会保险费,而用人单位则往往以一部分社会保险费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有些员工甚至也自己认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主动的放弃了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的主张。在劳动争议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究竟有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呢这个问题有必要进行澄清。《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依法强制征缴。”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国家的“公权”。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正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涉及到了国家利益,已不单单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事了,所以对此是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对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补缴。
4.6w浏览
离职快一年了,还可以向原单位追缴社保吗
[律师回复] 对于离职快一年了,还可以向原单位追缴社保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的。动仲裁委以超过法定时效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求。有的认为,发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2年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这里规定的时效是2年。而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社保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是一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之日起计算。问题:如何理解社会保险费的裁时效期间追缴社会保险费可以往前追索多少年的社会保险费的追诉时效是多久尽管《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应当如何缴纳,长期没有具体统一的规定。直至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出台,才统一规定了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项目的缴费方式,导致诸多地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大多存在一定差别。

一,社保费缴纳的追诉时效到底如何笔者印象,多年前好像是上海劳动局还是上海高院认为,劳动仲裁时效和追讨多少年的社保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要在当时的法定时效60日内主张就是合法有效的,凡是拖欠未缴纳的社保费,无论拖欠多少年均应当依法补缴。这个解答我现在怎么都没有找到。但看到一位专家指出,上海对社保缴费争议的审裁口径是,2008年5月1日以后,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即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之日起计算。2008年5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意见》规定执行,即:申诉时效最迟自当事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计算,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就是说,2008年5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职工只要在六十日内申请劳动仲裁的,也能讨回10多年前的社保费。但是在2008年5月1日以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一年以前的社会费就未必讨得回来了。第
二,社保缴费争议还是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更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许多省市如山东省、广东省高级都明确规定,社保缴费争议不属于人民受理范围。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一位仲裁员朋友告诉我,未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争议,劳动仲裁机构可以受理,但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讼,上海不予受理,生效后即使申请也不予强制执行。所以她建议还是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社保机构审理后可以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三,追讨未缴欠缴社保费应不应当限制追讨几年有的专家认为,社保缴费具有公法的性质,公法的法律关系在于公民或法人与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公法关系的权利义务,属于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没有权利放弃。在公法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是双方的义务,而劳动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追缴社保费用属于法定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社保缴费的追缴应当没有年限限制。有的专家指出,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质,使其不同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履行一般义务的行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其不应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限制。(详细案例见北京高院疑难案件与问题解析
第三卷)。律师之辩:员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不存在时效限制在律师实务中常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当员工因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而发生争议时,员工一方往往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以来的社会保险费,而用人单位则往往以一部分社会保险费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有些员工甚至也自己认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主动的放弃了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的主张。在劳动争议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究竟有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呢这个问题有必要进行澄清。《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依法强制征缴。”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国家的“公权”。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正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涉及到了国家利益,已不单单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事了,所以对此是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对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补缴。
4.6w浏览
离职快一年了,还可以向原单位追缴社保吗
[律师回复] 对于离职快一年了,还可以向原单位追缴社保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的。动仲裁委以超过法定时效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求。有的认为,发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2年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这里规定的时效是2年。而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社保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是一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之日起计算。问题:如何理解社会保险费的裁时效期间追缴社会保险费可以往前追索多少年的社会保险费的追诉时效是多久尽管《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应当如何缴纳,长期没有具体统一的规定。直至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出台,才统一规定了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项目的缴费方式,导致诸多地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大多存在一定差别。

一,社保费缴纳的追诉时效到底如何笔者印象,多年前好像是上海劳动局还是上海高院认为,劳动仲裁时效和追讨多少年的社保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要在当时的法定时效60日内主张就是合法有效的,凡是拖欠未缴纳的社保费,无论拖欠多少年均应当依法补缴。这个解答我现在怎么都没有找到。但看到一位专家指出,上海对社保缴费争议的审裁口径是,2008年5月1日以后,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即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之日起计算。2008年5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意见》规定执行,即:申诉时效最迟自当事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计算,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就是说,2008年5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职工只要在六十日内申请劳动仲裁的,也能讨回10多年前的社保费。但是在2008年5月1日以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一年以前的社会费就未必讨得回来了。第
二,社保缴费争议还是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更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许多省市如山东省、广东省高级都明确规定,社保缴费争议不属于人民受理范围。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一位仲裁员朋友告诉我,未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争议,劳动仲裁机构可以受理,但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讼,上海不予受理,生效后即使申请也不予强制执行。所以她建议还是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社保机构审理后可以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三,追讨未缴欠缴社保费应不应当限制追讨几年有的专家认为,社保缴费具有公法的性质,公法的法律关系在于公民或法人与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公法关系的权利义务,属于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没有权利放弃。在公法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是双方的义务,而劳动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追缴社保费用属于法定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社保缴费的追缴应当没有年限限制。有的专家指出,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质,使其不同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履行一般义务的行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其不应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限制。(详细案例见北京高院疑难案件与问题解析
第三卷)。律师之辩:员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不存在时效限制在律师实务中常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当员工因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而发生争议时,员工一方往往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以来的社会保险费,而用人单位则往往以一部分社会保险费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有些员工甚至也自己认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主动的放弃了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的主张。在劳动争议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究竟有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呢这个问题有必要进行澄清。《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依法强制征缴。”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国家的“公权”。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正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涉及到了国家利益,已不单单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事了,所以对此是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对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补缴。
4.6w浏览
顶部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苏州177****4367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徐州181****1370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52****4201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泰州177****7628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88****4059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淮安178****8609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