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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是指谁

#债务债权 最新修订 |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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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李超律师在线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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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代位权诉讼的框架内,主要涉及三类当事人,分别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原告作为债权人的代表,是其权益遭受侵害的一方,他们依据法定程序有权行使代位权进行诉讼维权;
被告则通常是次债务人,换言之,即在特定情况下,对于债务人承担有债务责任的那一方;
而债务人,尽管并不是直接的诉讼参与方,却往往会被列为第三人,原因在于他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明显关联性。
当然,使得债权人能够顺利提起代位权诉讼担任原告的前提是债权人需具备一系列相应的权利资格,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形成且已届履行期、同时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并且该行为给债权人带来了实际损失等等。
因此,代位权的行使傍依严谨的法律制度及特定的评估标准,以确解除此之外,债权人无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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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是指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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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是指谁
1w浏览2024-11-27
你好律师,请问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是谁,我朋友现在需要知道这个的答案,你能给我解答吗?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该条是法律给留置送达下的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留置送达不应适用诉讼代理人;另一种意见认为民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受送达人已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根据该条的规定,留置送达可以适用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有如下特征:
①送达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
②送达必须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未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不产生法律效力;
③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送交的是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有六种: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是人民法院使用最多的送达方式之一。
  留置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向受送达人送交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时,有权接受的人在场但又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的行为。所以留置送达的特征:一是接受人在场,二是拒绝接收,留置送达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使用不当将给受送达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带来不利的影响。民诉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指定代收等同特别授权,指定代收人适用留置送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已有所体现。民法上的诉讼代理人即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收是有区别的,委托是一种合同关系,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基于这一法律规定引伸出委托人和受托人,如果受托人是代表委托人进行民事诉讼,即受托人就是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3条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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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的第三人是指谁
1w浏览2024-12-07
你好律师,请问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是谁,我朋友现在需要知道这个的答案,你能给我解答吗?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该条是法律给留置送达下的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留置送达不应适用诉讼代理人;另一种意见认为民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受送达人已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根据该条的规定,留置送达可以适用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有如下特征:
①送达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
②送达必须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未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不产生法律效力;
③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送交的是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有六种: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是人民法院使用最多的送达方式之一。
  留置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向受送达人送交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时,有权接受的人在场但又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的行为。所以留置送达的特征:一是接受人在场,二是拒绝接收,留置送达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使用不当将给受送达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带来不利的影响。民诉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指定代收等同特别授权,指定代收人适用留置送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已有所体现。民法上的诉讼代理人即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收是有区别的,委托是一种合同关系,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基于这一法律规定引伸出委托人和受托人,如果受托人是代表委托人进行民事诉讼,即受托人就是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3条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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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包括谁
1w浏览2024-12-04
你好律师,请问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是谁,我朋友现在需要知道这个的答案,你能给我解答吗?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该条是法律给留置送达下的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留置送达不应适用诉讼代理人;另一种意见认为民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受送达人已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根据该条的规定,留置送达可以适用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有如下特征:
①送达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
②送达必须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未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不产生法律效力;
③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送交的是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有六种: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是人民法院使用最多的送达方式之一。
  留置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向受送达人送交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时,有权接受的人在场但又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的行为。所以留置送达的特征:一是接受人在场,二是拒绝接收,留置送达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使用不当将给受送达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带来不利的影响。民诉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指定代收等同特别授权,指定代收人适用留置送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已有所体现。民法上的诉讼代理人即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收是有区别的,委托是一种合同关系,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基于这一法律规定引伸出委托人和受托人,如果受托人是代表委托人进行民事诉讼,即受托人就是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3条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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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是谁,我朋友现在需要知道这个的答案,你能给我解答吗?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该条是法律给留置送达下的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留置送达不应适用诉讼代理人;另一种意见认为民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受送达人已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根据该条的规定,留置送达可以适用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有如下特征:
①送达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
②送达必须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未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不产生法律效力;
③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送交的是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有六种: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是人民法院使用最多的送达方式之一。
  留置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向受送达人送交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时,有权接受的人在场但又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的行为。所以留置送达的特征:一是接受人在场,二是拒绝接收,留置送达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使用不当将给受送达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带来不利的影响。民诉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指定代收等同特别授权,指定代收人适用留置送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已有所体现。民法上的诉讼代理人即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收是有区别的,委托是一种合同关系,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基于这一法律规定引伸出委托人和受托人,如果受托人是代表委托人进行民事诉讼,即受托人就是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3条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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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是谁,我朋友现在需要知道这个的答案,你能给我解答吗?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该条是法律给留置送达下的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留置送达不应适用诉讼代理人;另一种意见认为民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受送达人已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根据该条的规定,留置送达可以适用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有如下特征:
①送达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
②送达必须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未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不产生法律效力;
③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送交的是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有六种: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是人民法院使用最多的送达方式之一。
  留置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向受送达人送交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时,有权接受的人在场但又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的行为。所以留置送达的特征:一是接受人在场,二是拒绝接收,留置送达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使用不当将给受送达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带来不利的影响。民诉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指定代收等同特别授权,指定代收人适用留置送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已有所体现。民法上的诉讼代理人即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收是有区别的,委托是一种合同关系,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基于这一法律规定引伸出委托人和受托人,如果受托人是代表委托人进行民事诉讼,即受托人就是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3条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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