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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析产官司怎么判

#债务债权 最新修订 |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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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刘巍律师在线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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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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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分割财产的官司,其判决结果将基于以下几个关键要素做出决定:
首先,需要审慎地评估债权人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到期应予偿还。
接下来,需要明确判断债务人是否有意无意地疏忽或放弃了他对次债务人的权益,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利益。
在执行审判过程中,法庭将着重考察各方提交的各类证据,包括可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以及能够揭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真凭实据等等。
若债权人能够充分地证明上述条件均已满足,那么法庭通常会作出判决,要求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相应的债务责任,然而,履行的具体范围则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上限。
此外,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可能会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但是,如果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充足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那么他们的诉讼请求很有可能得不到法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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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如何有效避免
预防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需注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且须债权人本人起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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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是学习法律的,最近在债权人代位权的研究时遇到困难,对这一定义很模糊,不清楚作用到底在哪里。所以想问一下有没有关于债权人代位权案例的分析?
[律师回复]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旨在减少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满足时,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此实现债权,减少损失。关于债权人代位权案例引用的最高法院的公报案例认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成立要求债权数额确定。在延伸阅读部分,笔者通过检索和梳理7个案例,旨在说明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数额无法确定的,将导致债权人的代位权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债权成立要求债权数额应当确定
裁判要旨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而“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亦应当确定。这种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加以确认。
案情简介
一、1994年2月28日,广发行曲江支行与安然公司签订了《合作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广发行曲江支行将珠海市横琴岛围垦2万平方米土地的开发权转给安然公司,安然公司支付3300万元,于1994年10月18日前分三期付清。付清款后,广发行曲江支行把该土地开发经营权全部交给安然公司,安然公司如违约,即视为自愿放弃接收开发权,广发行曲江支行有权收回开发权,并没收定金。同年12月广发行曲江支行才取得横琴岛围垦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1995年8月,广发行曲江支行按照中行南澳支行的委托将3500万元拆借款转入其下属的金柱公司在广发行韶关分行开设的账户。当天,金柱公司转款2764.4万元到安然公司在广发行韶关分行开设的账户。安然公司又于当天转款1500万元给广发行曲江支行房地产部,信汇凭证上记载该款用途是“购横琴岛地款”。2004年12月3日,广发行曲江支行被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广发行韶关分行承担。
三、根据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认定,安然公司返还中行汕头分行借款人民币2764.4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安然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且下落不明。
四、2007年1月26日,中行汕头分行向韶关中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判令广发行韶关分行返还购地款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用于清偿安然公司所欠中行汕头分行债务。本案经韶关中院一审、广东省高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终判令支持中行汕头分行的诉讼请求。
败诉原因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而“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亦应当确定。这种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加以确认。因此,债权人中行汕头分行在提起本案代位权诉讼之前,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确认其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其主债权成立且债权数额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据此支持了中行汕头分行的诉讼请求。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亦应当确定。这种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加以确认。
2、债权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2017年10月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因此,债权人应对诉讼时效加以关注,以免诉讼时效届满,胜诉权消灭。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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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析产官司怎么打的
10w+浏览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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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债权成立要求债权数额应当确定
裁判要旨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而“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亦应当确定。这种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加以确认。
案情简介
一、1994年2月28日,广发行曲江支行与安然公司签订了《合作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广发行曲江支行将珠海市横琴岛围垦2万平方米土地的开发权转给安然公司,安然公司支付3300万元,于1994年10月18日前分三期付清。付清款后,广发行曲江支行把该土地开发经营权全部交给安然公司,安然公司如违约,即视为自愿放弃接收开发权,广发行曲江支行有权收回开发权,并没收定金。同年12月广发行曲江支行才取得横琴岛围垦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1995年8月,广发行曲江支行按照中行南澳支行的委托将3500万元拆借款转入其下属的金柱公司在广发行韶关分行开设的账户。当天,金柱公司转款2764.4万元到安然公司在广发行韶关分行开设的账户。安然公司又于当天转款1500万元给广发行曲江支行房地产部,信汇凭证上记载该款用途是“购横琴岛地款”。2004年12月3日,广发行曲江支行被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广发行韶关分行承担。
三、根据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认定,安然公司返还中行汕头分行借款人民币2764.4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安然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且下落不明。
四、2007年1月26日,中行汕头分行向韶关中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判令广发行韶关分行返还购地款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用于清偿安然公司所欠中行汕头分行债务。本案经韶关中院一审、广东省高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终判令支持中行汕头分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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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而“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亦应当确定。这种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加以确认。因此,债权人中行汕头分行在提起本案代位权诉讼之前,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确认其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其主债权成立且债权数额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据此支持了中行汕头分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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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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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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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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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债权成立要求债权数额应当确定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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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1994年2月28日,广发行曲江支行与安然公司签订了《合作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广发行曲江支行将珠海市横琴岛围垦2万平方米土地的开发权转给安然公司,安然公司支付3300万元,于1994年10月18日前分三期付清。付清款后,广发行曲江支行把该土地开发经营权全部交给安然公司,安然公司如违约,即视为自愿放弃接收开发权,广发行曲江支行有权收回开发权,并没收定金。同年12月广发行曲江支行才取得横琴岛围垦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1995年8月,广发行曲江支行按照中行南澳支行的委托将3500万元拆借款转入其下属的金柱公司在广发行韶关分行开设的账户。当天,金柱公司转款2764.4万元到安然公司在广发行韶关分行开设的账户。安然公司又于当天转款1500万元给广发行曲江支行房地产部,信汇凭证上记载该款用途是“购横琴岛地款”。2004年12月3日,广发行曲江支行被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广发行韶关分行承担。
三、根据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认定,安然公司返还中行汕头分行借款人民币2764.4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安然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且下落不明。
四、2007年1月26日,中行汕头分行向韶关中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判令广发行韶关分行返还购地款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用于清偿安然公司所欠中行汕头分行债务。本案经韶关中院一审、广东省高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终判令支持中行汕头分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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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而“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亦应当确定。这种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加以确认。因此,债权人中行汕头分行在提起本案代位权诉讼之前,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确认其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其主债权成立且债权数额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据此支持了中行汕头分行的诉讼请求。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亦应当确定。这种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加以确认。
2、债权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2017年10月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因此,债权人应对诉讼时效加以关注,以免诉讼时效届满,胜诉权消灭。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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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学习法律的,最近在债权人代位权的研究时遇到困难,对这一定义很模糊,不清楚作用到底在哪里。所以想问一下有没有关于债权人代位权案例的分析?
[律师回复]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旨在减少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满足时,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此实现债权,减少损失。关于债权人代位权案例引用的最高法院的公报案例认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成立要求债权数额确定。在延伸阅读部分,笔者通过检索和梳理7个案例,旨在说明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数额无法确定的,将导致债权人的代位权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债权成立要求债权数额应当确定
裁判要旨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而“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亦应当确定。这种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加以确认。
案情简介
一、1994年2月28日,广发行曲江支行与安然公司签订了《合作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广发行曲江支行将珠海市横琴岛围垦2万平方米土地的开发权转给安然公司,安然公司支付3300万元,于1994年10月18日前分三期付清。付清款后,广发行曲江支行把该土地开发经营权全部交给安然公司,安然公司如违约,即视为自愿放弃接收开发权,广发行曲江支行有权收回开发权,并没收定金。同年12月广发行曲江支行才取得横琴岛围垦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1995年8月,广发行曲江支行按照中行南澳支行的委托将3500万元拆借款转入其下属的金柱公司在广发行韶关分行开设的账户。当天,金柱公司转款2764.4万元到安然公司在广发行韶关分行开设的账户。安然公司又于当天转款1500万元给广发行曲江支行房地产部,信汇凭证上记载该款用途是“购横琴岛地款”。2004年12月3日,广发行曲江支行被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广发行韶关分行承担。
三、根据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认定,安然公司返还中行汕头分行借款人民币2764.4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安然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且下落不明。
四、2007年1月26日,中行汕头分行向韶关中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判令广发行韶关分行返还购地款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用于清偿安然公司所欠中行汕头分行债务。本案经韶关中院一审、广东省高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终判令支持中行汕头分行的诉讼请求。
败诉原因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而“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亦应当确定。这种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加以确认。因此,债权人中行汕头分行在提起本案代位权诉讼之前,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确认其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其主债权成立且债权数额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据此支持了中行汕头分行的诉讼请求。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亦应当确定。这种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加以确认。
2、债权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2017年10月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因此,债权人应对诉讼时效加以关注,以免诉讼时效届满,胜诉权消灭。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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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析产判例
10w+浏览2024-11-19
我是学习法律的,最近在债权人代位权的研究时遇到困难,对这一定义很模糊,不清楚作用到底在哪里。所以想问一下有没有关于债权人代位权案例的分析?
[律师回复]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旨在减少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满足时,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此实现债权,减少损失。关于债权人代位权案例引用的最高法院的公报案例认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成立要求债权数额确定。在延伸阅读部分,笔者通过检索和梳理7个案例,旨在说明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数额无法确定的,将导致债权人的代位权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债权成立要求债权数额应当确定
裁判要旨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而“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亦应当确定。这种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加以确认。
案情简介
一、1994年2月28日,广发行曲江支行与安然公司签订了《合作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广发行曲江支行将珠海市横琴岛围垦2万平方米土地的开发权转给安然公司,安然公司支付3300万元,于1994年10月18日前分三期付清。付清款后,广发行曲江支行把该土地开发经营权全部交给安然公司,安然公司如违约,即视为自愿放弃接收开发权,广发行曲江支行有权收回开发权,并没收定金。同年12月广发行曲江支行才取得横琴岛围垦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1995年8月,广发行曲江支行按照中行南澳支行的委托将3500万元拆借款转入其下属的金柱公司在广发行韶关分行开设的账户。当天,金柱公司转款2764.4万元到安然公司在广发行韶关分行开设的账户。安然公司又于当天转款1500万元给广发行曲江支行房地产部,信汇凭证上记载该款用途是“购横琴岛地款”。2004年12月3日,广发行曲江支行被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广发行韶关分行承担。
三、根据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认定,安然公司返还中行汕头分行借款人民币2764.4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安然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且下落不明。
四、2007年1月26日,中行汕头分行向韶关中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判令广发行韶关分行返还购地款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用于清偿安然公司所欠中行汕头分行债务。本案经韶关中院一审、广东省高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终判令支持中行汕头分行的诉讼请求。
败诉原因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而“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亦应当确定。这种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加以确认。因此,债权人中行汕头分行在提起本案代位权诉讼之前,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确认其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其主债权成立且债权数额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据此支持了中行汕头分行的诉讼请求。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亦应当确定。这种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加以确认。
2、债权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2017年10月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因此,债权人应对诉讼时效加以关注,以免诉讼时效届满,胜诉权消灭。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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