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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认缴资本缴纳完才能破产清算吗

#破产清算 最新修订 |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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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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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通常的情形下,认缴资本是否已经缴纳完毕,这并不是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的必然要求。
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当企业法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同时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就需要依照该法来清理债务。
也就是说,即便认缴资本尚未全部缴纳完成,但若企业满足了破产的条件,那么依然可以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然而,在破产清算的过程当中,那些尚未缴纳的认缴资本会对债权人的受偿比例等相关事宜产生影响。
比如,若认缴资本未缴部分较多,可能会导致债权人最终能够获得的清偿金额相对减少;反之,若未缴部分较少,对债权人受偿比例的影响可能就相对较小。
总之,我们不能片面地认为只有在认缴资本缴纳完毕之后才能够进行破产清算,关键在于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清算的法定条件。
只有当企业确实处于无法清偿债务且符合相关法定情形时,才应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认缴资本未缴纳完毕。后公司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无法清偿,资产也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小丽要求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小胡却认为认缴资本未缴完不能清算,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应依法进行破产清算,认缴资本是否缴完并非破产清算的必然要求,所以公司符合条件可清算。
2、在破产清算中,未缴纳的认缴资本会影响债权人受偿比例,若未缴部分多,债权人清偿金额可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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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需要缴纳认缴资本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为认缴资本,即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是其法定义务,欲突破上述规定而剥夺股东的期限利益,应当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股东认缴的金额、期限都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作为一种公示文件,债权人应当知道这一事实,在交易过程中对此风险也应予以预见,所以以保护债权人预期利益为由来论证加速到期的正当性,实务中通常不予支持。 资本认缴制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而加速到期无疑是对认缴制的突破,而且这种突破实质上是加重了股东的责任,这种对股东责任的加重,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通过一般诉讼途径要求股东提前履行认缴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 人民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人民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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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为认缴资本,即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是其法定义务,欲突破上述规定而剥夺股东的期限利益,应当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股东认缴的金额、期限都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作为一种公示文件,债权人应当知道这一事实,在交易过程中对此风险也应予以预见,所以以保护债权人预期利益为由来论证加速到期的正当性,实务中通常不予支持。 资本认缴制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而加速到期无疑是对认缴制的突破,而且这种突破实质上是加重了股东的责任,这种对股东责任的加重,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通过一般诉讼途径要求股东提前履行认缴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 人民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人民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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