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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户消亡土地没到三十年怎么处理

#土地承包 最新修订 | 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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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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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当出现整户消亡且土地未到三十年的状况时,通常会依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承包期内,发包方绝对不可以收回承包地。
这是为了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让土地的承包关系保持稳定,确保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和经营。
倘若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离世,一般情况下发包方应当收回承包地。
然而,对于整户消亡这种特殊的情形,就需要根据当地的土地承包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具体的处理办法。
如果当地有相应规定,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保留承包地,那么就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办理。
比如,可能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经过一系列的审核流程等。
要是当地没有明确的规定,就可以与发包方进行协商解决。
双方可以坐下来,心平气和地探讨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如果协商无果,还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这些部门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情况,公正地处理纠纷,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总之,一定要依据具体的情况以及当地的规定,谨慎而妥善地处理此类涉及整户消亡和土地承包的问题。

案情回顾:

小朱一家整户消亡且土地承包未到三十年,发包方欲收回承包地,小朱亲属认为承包期内不应收回,双方产生争议,小朱亲属不知该如何应对这种整户消亡下土地承包的情况。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一般不可收回承包地,这是为保障承包方权益、稳定承包关系,所以发包方收回行为存在不合理性。
2、若当地有关于整户消亡保留承包地的规定,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提交证明材料并经审核流程。
3、若当地无明确规定,可与发包方协商,协商无果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等申请调解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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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户消亡土地没到三十年怎么处理
1w浏览2025-01-04
19年土地确权整户消亡的人家土地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如果物权人去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政策规定,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承包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具体要以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因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政策规定,由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扩展资料物权人去世后的确权登记(以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为例):
1、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全部收归集体经济组织;
2、承包户个别成员死亡、外嫁、外地入赘以及因读书、服役、服刑或其他原因户籍外迁的,均不影响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土地;
3、二轮承包后,户主因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以现有户主姓名登记并发证。《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部署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主要目的是:依法健全土地用益物权登记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个人权利,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同时,也是为了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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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土地确权整户消亡的人家土地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如果物权人去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政策规定,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承包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具体要以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因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政策规定,由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扩展资料物权人去世后的确权登记(以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为例):
1、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全部收归集体经济组织;
2、承包户个别成员死亡、外嫁、外地入赘以及因读书、服役、服刑或其他原因户籍外迁的,均不影响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土地;
3、二轮承包后,户主因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以现有户主姓名登记并发证。《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部署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主要目的是:依法健全土地用益物权登记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个人权利,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同时,也是为了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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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土地确权整户消亡的人家土地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如果物权人去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政策规定,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承包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具体要以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因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政策规定,由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扩展资料物权人去世后的确权登记(以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为例):
1、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全部收归集体经济组织;
2、承包户个别成员死亡、外嫁、外地入赘以及因读书、服役、服刑或其他原因户籍外迁的,均不影响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土地;
3、二轮承包后,户主因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以现有户主姓名登记并发证。《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部署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主要目的是:依法健全土地用益物权登记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个人权利,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同时,也是为了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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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如果物权人去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政策规定,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承包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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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政策规定,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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