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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有权收回村小组的地吗

#土地承包 最新修订 |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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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村集体在特定的情形下具备收回村小组土地的权力。
通常来讲,要是村小组违背了土地使用的规定,像是擅自把土地的用途给改变了之类的情况,村集体就能够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村集体组织的章程等条款来实施收回土地的行为。
不过,这必须得遵循法定的程序,就像得经过村民会议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等。
另外,如果村小组和村集体之间有非常明确的关于土地承包、租赁等方面的合同约定,在合同到期了或者是其中一方出现了违约等这种情形的时候,村集体同样可以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来收回土地。
总而言之,村集体要收回村小组的土地,必须要有合法的依据以及正当的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够切实地保障村集体以及村小组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整个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村小组的意见和权益,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村小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村集体欲收回土地。小朱认为村集体未充分调查核实,也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程序不合法,双方就村集体能否收回土地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村集体收回村小组土地需有合法依据,如村小组存在违背土地使用规定,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时,方可依法收回。本案中虽村小组有改变用途行为,但村集体未按法定程序操作,存在不妥。
2、法定程序不可或缺,如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集体在未完成这些程序前就欲收回土地,无法切实保障村小组权益,其收回行为暂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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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村组怎样收回?
集体土地村组收回启动阶段包括发布征地的公告,征询村民的意见、组织听证、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内容、再次发布征地公告等程序;实施阶段。实施阶段包括测算征收补偿成本、对征收调查的资料进行核查、审核、审核之后的公示、交付土地等;后续阶段。后续阶段包括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听取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等。更多关于集体土地村组怎样收回的问题,可以从下方文章中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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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外嫁女的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如何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能提供在夫方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嫁入的妇女,离婚、丧偶后不再婚,本人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都应该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结婚将户口迁移到对方户口所在地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因离异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其身份确认需要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一、坚持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界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为补充。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规定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前提下可按约定执行。 (二)坚持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和成员名单由村集体成员会议民主决定。确认过程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大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借村制定的章程或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当时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婚姻关系、财产状况等理由,剥夺或非法限制其平等享有成员身份的权利。 二、把握成员身份确认的政策界限 成员身份确认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到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合法、准确、不遗漏,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成员身份的取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一直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3、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民结婚的,原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业户口”(指农业户籍性质或由原农业户籍改革过来的居民,下同)公民,依法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能提供在夫方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嫁入的妇女,离婚、丧偶后不再婚,本人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收养的子女,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7、男方是原本村村民,但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女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所生的子女出生后入户随成员一方的; 8、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军人(义务兵),服兵役期间,其本人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役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9、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其本人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10、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原农业户口人员至今仍有家庭承包责任田,户口从小城镇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其本人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户口从小城镇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后所生的子女,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 (二)成员身份的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服刑、强制戒毒期间,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其刑满释放、解除强制戒毒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恢复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的,自报到之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因取消录用、辞职、辞退或者开除等原因(退休除外)不再保留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如果户口仍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愿意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经本人申请,原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恢复其成员身份。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把户口迁至小城镇,仍有家庭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的,应当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特殊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处理。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结婚将户口迁移到对方户口所在地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因离异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2、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将户口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拥有生产资料(林地、耕地、自留地等)的,此类空挂户人员不能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不能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凡户口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国务工、求学的,均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曾经承包过集体责任田的,户口从小城镇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通过带资入社的形式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带资入社金额标准建议按前三年平均分红5-10倍为准,低于此标准的,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为准。 (四)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能否成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五)成员身份的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自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日起丧失; 2、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取得之日起丧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4、因户口迁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身份规定的,自迁出之日起丧失; 5、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保留或本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成员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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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村组怎样收回
10w+浏览2024-05-11
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流转合法吗?
村民小组进行集体土地的流转是合法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如果是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管理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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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外嫁女的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如何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能提供在夫方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嫁入的妇女,离婚、丧偶后不再婚,本人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都应该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结婚将户口迁移到对方户口所在地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因离异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其身份确认需要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一、坚持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界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为补充。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规定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前提下可按约定执行。 (二)坚持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和成员名单由村集体成员会议民主决定。确认过程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大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借村制定的章程或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当时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婚姻关系、财产状况等理由,剥夺或非法限制其平等享有成员身份的权利。 二、把握成员身份确认的政策界限 成员身份确认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到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合法、准确、不遗漏,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成员身份的取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一直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3、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民结婚的,原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业户口”(指农业户籍性质或由原农业户籍改革过来的居民,下同)公民,依法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能提供在夫方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嫁入的妇女,离婚、丧偶后不再婚,本人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收养的子女,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7、男方是原本村村民,但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女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所生的子女出生后入户随成员一方的; 8、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军人(义务兵),服兵役期间,其本人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役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9、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其本人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10、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原农业户口人员至今仍有家庭承包责任田,户口从小城镇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其本人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户口从小城镇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后所生的子女,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 (二)成员身份的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服刑、强制戒毒期间,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其刑满释放、解除强制戒毒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恢复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的,自报到之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因取消录用、辞职、辞退或者开除等原因(退休除外)不再保留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如果户口仍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愿意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经本人申请,原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恢复其成员身份。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把户口迁至小城镇,仍有家庭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的,应当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特殊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处理。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结婚将户口迁移到对方户口所在地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因离异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2、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将户口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拥有生产资料(林地、耕地、自留地等)的,此类空挂户人员不能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不能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凡户口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国务工、求学的,均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曾经承包过集体责任田的,户口从小城镇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通过带资入社的形式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带资入社金额标准建议按前三年平均分红5-10倍为准,低于此标准的,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为准。 (四)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能否成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五)成员身份的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自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日起丧失; 2、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取得之日起丧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4、因户口迁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身份规定的,自迁出之日起丧失; 5、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保留或本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成员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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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村组怎样收回
10w+浏览2024-02-27
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流转的规定是什么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含义的认识和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在研究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时,不区分建设用地和农用地,扩大了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对象和主体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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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外嫁女的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如何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能提供在夫方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嫁入的妇女,离婚、丧偶后不再婚,本人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都应该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结婚将户口迁移到对方户口所在地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因离异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其身份确认需要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一、坚持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界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为补充。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规定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前提下可按约定执行。 (二)坚持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和成员名单由村集体成员会议民主决定。确认过程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大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借村制定的章程或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当时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婚姻关系、财产状况等理由,剥夺或非法限制其平等享有成员身份的权利。 二、把握成员身份确认的政策界限 成员身份确认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到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合法、准确、不遗漏,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成员身份的取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一直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3、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民结婚的,原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业户口”(指农业户籍性质或由原农业户籍改革过来的居民,下同)公民,依法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能提供在夫方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嫁入的妇女,离婚、丧偶后不再婚,本人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收养的子女,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7、男方是原本村村民,但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女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所生的子女出生后入户随成员一方的; 8、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军人(义务兵),服兵役期间,其本人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役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9、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其本人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10、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原农业户口人员至今仍有家庭承包责任田,户口从小城镇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其本人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户口从小城镇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后所生的子女,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 (二)成员身份的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服刑、强制戒毒期间,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其刑满释放、解除强制戒毒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恢复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的,自报到之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因取消录用、辞职、辞退或者开除等原因(退休除外)不再保留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如果户口仍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愿意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经本人申请,原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恢复其成员身份。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把户口迁至小城镇,仍有家庭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的,应当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特殊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处理。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结婚将户口迁移到对方户口所在地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因离异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2、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将户口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拥有生产资料(林地、耕地、自留地等)的,此类空挂户人员不能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不能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凡户口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国务工、求学的,均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曾经承包过集体责任田的,户口从小城镇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通过带资入社的形式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带资入社金额标准建议按前三年平均分红5-10倍为准,低于此标准的,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为准。 (四)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能否成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五)成员身份的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自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日起丧失; 2、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取得之日起丧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4、因户口迁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身份规定的,自迁出之日起丧失; 5、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保留或本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成员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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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
10w+浏览2024-10-06
村民小组能够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村民小组能够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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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外嫁女的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如何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能提供在夫方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嫁入的妇女,离婚、丧偶后不再婚,本人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都应该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结婚将户口迁移到对方户口所在地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因离异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其身份确认需要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一、坚持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界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为补充。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规定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前提下可按约定执行。 (二)坚持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和成员名单由村集体成员会议民主决定。确认过程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大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借村制定的章程或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当时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婚姻关系、财产状况等理由,剥夺或非法限制其平等享有成员身份的权利。 二、把握成员身份确认的政策界限 成员身份确认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到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合法、准确、不遗漏,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成员身份的取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一直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3、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民结婚的,原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业户口”(指农业户籍性质或由原农业户籍改革过来的居民,下同)公民,依法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能提供在夫方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嫁入的妇女,离婚、丧偶后不再婚,本人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收养的子女,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7、男方是原本村村民,但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女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所生的子女出生后入户随成员一方的; 8、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军人(义务兵),服兵役期间,其本人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役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9、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其本人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10、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原农业户口人员至今仍有家庭承包责任田,户口从小城镇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其本人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户口从小城镇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后所生的子女,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 (二)成员身份的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服刑、强制戒毒期间,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其刑满释放、解除强制戒毒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恢复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的,自报到之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因取消录用、辞职、辞退或者开除等原因(退休除外)不再保留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如果户口仍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愿意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经本人申请,原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恢复其成员身份。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把户口迁至小城镇,仍有家庭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的,应当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特殊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处理。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结婚将户口迁移到对方户口所在地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因离异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2、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将户口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拥有生产资料(林地、耕地、自留地等)的,此类空挂户人员不能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不能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凡户口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国务工、求学的,均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曾经承包过集体责任田的,户口从小城镇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通过带资入社的形式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带资入社金额标准建议按前三年平均分红5-10倍为准,低于此标准的,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为准。 (四)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能否成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五)成员身份的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自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日起丧失; 2、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取得之日起丧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4、因户口迁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身份规定的,自迁出之日起丧失; 5、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保留或本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成员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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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征收有权分配赔偿款吗
10w+浏览2024-06-01
村民小组能够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村民小组能够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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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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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
9.7w浏览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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