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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才能受理

#离婚 最新修订 |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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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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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离婚案件一般需要准备以下这些材料:
1.结婚证:它是证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在的关键凭证,没有它,很难证明婚姻的合法性。
2.双方身份证:通过身份证可以明确当事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这是案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3.户口本:户口本能反映出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其中家庭住址等信息对于案件的审理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4.子女出生证明等:当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时,子女出生证明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它能证明子女的身份以及出生情况等。
5.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明:像房产证可以证明房产的归属,车辆行驶证能证明车辆的情况,银行存款证明则能体现夫妻在银行的存款状况等,这些都是共同财产的重要证明。
6.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如果存在共同债务,需要提供债务的相关证据,如借款合同、还款记录等,以明确债务的情况。
7.感情破裂的证据:
这些材料能够让法院全面了解案件的各种情况,从而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以及后续的审理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的具体案件情况可能会有所差异,所以建议当事人咨询当地法院或专业律师,以确保准备的材料符合当地的要求和实际情况。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准备离婚,小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提交材料时缺少结婚证,称已丢失。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小朱主张是自己婚前购买,小李则称是婚后共同出资。此外,小李拿出分居证明主张感情破裂,小朱却不认可。

案情分析:

1、结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的关键凭证,小朱丢失结婚证可能影响案件受理,需按规定补办或开具相关证明。
2、关于房产归属争议,需看购房资金来源、房产登记等情况,依据相关证据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分居证明,若小朱不认可,法院会综合其他证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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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再审不提供证据材料怎么处理 申请再审时当事人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处理,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二、什么是再审新的证据 (一)、再审“新的证据”: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原审庭审结束前发现但无法收集/原鉴定或勘验者推翻原结论等三种情形。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已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旧证据]。 (1)即使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如果是由于客观事实致使当事人无法在原审时就知道该证据存在的,从而根本不可能在原审中提出,且因此类新证据的出现,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裁定再审; (2)如当事人以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申请再审: A.一般情况下不宜裁定再审; B.如果属于新的事实,可以通过另行的方式解决。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即使知道该证据存在也无法获得该证据,但只要获得该证据就可以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所谓“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是指同一家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根据同样的检材,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情形。 (二)、再审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现阶段再审“新的证据”的适度扩张/对证据失权制度是个冲击]。 1.该证据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重要证据: A.该证据应当是在原审过程中已经向法庭提供的; B.该证据是重要证据[主要证据],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足够证明力且必不可少的证据。 2.该证据在原审中未予质证; 3.原裁判中没有将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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