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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国有资产案件怎么处理

#贪污受贿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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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陈晓伟律师在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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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侵吞国有资产案件的处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一、定罪
侵吞国有资产可能涉及贪污罪等相关罪名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依据《刑法》的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倘若利用自身职务所赋予的便利条件,通过侵吞、窃取、骗取或者采用其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贪污罪。
例如,某些公职人员利用负责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之便,私自将资产转移到自己名下,这就属于典型的侵吞国有资产行为。
二、立案侦查
通常情况下,监察委员会承担着对涉嫌贪污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的重要职责。
监察机关在接到相关线索后,会依据法定程序,全面、细致地收集各种证据,深入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他们会通过多种调查手段,如询问证人、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确保掌握充分的证据。
三、司法程序
1.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接到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后,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起诉。
只有在认定犯罪事实清晰明确、所掌握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2.法院审理:法院会依据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公正、严谨的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和法律规定,最终根据犯罪情节作出公正的判决。
四、量刑
对于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量刑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较重情节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具体的量刑结果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如犯罪数额、犯罪手段、社会影响等进行确定。

案情回顾:

小朱作为国有单位公职人员,负责管理国有资产。他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部分国有资产转移到自己名下。监察委员会介入调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向法院提起公诉,争议点在于小朱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及量刑轻重。

案情分析:

1、小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资产转移至自己名下,符合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
2、在量刑方面,需综合考虑侵吞资产的数额、犯罪手段及社会影响等。若数额较大且无其他从轻情节,应按相应法律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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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国有资产案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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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国有资产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制度中并没有侵吞国有资产罪,如果国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以单位的名义把国有财产私分给个人,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量刑,立案标准是,累计私分国有财产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量刑标准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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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举报侵吞国有资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举报侵吞国有资产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来说,国家是其资产的所有者,作为资产终极所有者,国家拥有国有资产所有权,这是一种原始产权,是国家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而形成的,是代表全体人民享有的财产权利,通常表现为财产的收益权和资产的最终处分权。由于国家不可能去经营成千上万的国有公司、企业,只有通过国有公司、企业自己的经营使国有资产在运营中保值增值,为国家带来收益,所以国家所有权必须分解出国有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将国有资产的实际支配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交给国有公司、企业,而国家只享有原始产权。本罪的客观危害性具体表现在使国家丧失了部份原始产权,即丧失了被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那部分国有资产其原有价值与现有价值的差价所代表的那部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制定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产权收益监缴管理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通过清产核资核实企业资本金的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于切实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有重要的作用。本罪在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同时,也破坏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因为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是建立在对国有资产评估中粗评、漏评、低评的基础上的,直接侵害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以致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1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是指本罪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反公司法及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事情。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这里的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这里的低价出售,是指将上述国有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进行了资产评估、但低于所评估资产的实际应有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低估实物资产;有的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有的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未计入国家股;有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擅自将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土地、厂房低价卖给小集体或私营业主,从中收取回扣等。
4、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在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时,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使其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至于“损失重大”的认定标准,有待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权威性解释。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予以及时制止或纠正,客观上未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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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国资量刑
10w+浏览2024-10-02
如何举报侵吞国有资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举报侵吞国有资产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来说,国家是其资产的所有者,作为资产终极所有者,国家拥有国有资产所有权,这是一种原始产权,是国家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而形成的,是代表全体人民享有的财产权利,通常表现为财产的收益权和资产的最终处分权。由于国家不可能去经营成千上万的国有公司、企业,只有通过国有公司、企业自己的经营使国有资产在运营中保值增值,为国家带来收益,所以国家所有权必须分解出国有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将国有资产的实际支配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交给国有公司、企业,而国家只享有原始产权。本罪的客观危害性具体表现在使国家丧失了部份原始产权,即丧失了被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那部分国有资产其原有价值与现有价值的差价所代表的那部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制定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产权收益监缴管理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通过清产核资核实企业资本金的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于切实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有重要的作用。本罪在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同时,也破坏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因为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是建立在对国有资产评估中粗评、漏评、低评的基础上的,直接侵害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以致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1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是指本罪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反公司法及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事情。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这里的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这里的低价出售,是指将上述国有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进行了资产评估、但低于所评估资产的实际应有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低估实物资产;有的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有的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未计入国家股;有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擅自将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土地、厂房低价卖给小集体或私营业主,从中收取回扣等。
4、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在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时,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使其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至于“损失重大”的认定标准,有待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权威性解释。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予以及时制止或纠正,客观上未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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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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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报侵吞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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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来说,国家是其资产的所有者,作为资产终极所有者,国家拥有国有资产所有权,这是一种原始产权,是国家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而形成的,是代表全体人民享有的财产权利,通常表现为财产的收益权和资产的最终处分权。由于国家不可能去经营成千上万的国有公司、企业,只有通过国有公司、企业自己的经营使国有资产在运营中保值增值,为国家带来收益,所以国家所有权必须分解出国有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将国有资产的实际支配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交给国有公司、企业,而国家只享有原始产权。本罪的客观危害性具体表现在使国家丧失了部份原始产权,即丧失了被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那部分国有资产其原有价值与现有价值的差价所代表的那部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制定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产权收益监缴管理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通过清产核资核实企业资本金的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于切实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有重要的作用。本罪在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同时,也破坏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因为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是建立在对国有资产评估中粗评、漏评、低评的基础上的,直接侵害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以致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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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1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是指本罪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反公司法及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事情。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这里的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这里的低价出售,是指将上述国有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进行了资产评估、但低于所评估资产的实际应有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低估实物资产;有的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有的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未计入国家股;有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擅自将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土地、厂房低价卖给小集体或私营业主,从中收取回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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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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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侵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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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报侵吞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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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来说,国家是其资产的所有者,作为资产终极所有者,国家拥有国有资产所有权,这是一种原始产权,是国家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而形成的,是代表全体人民享有的财产权利,通常表现为财产的收益权和资产的最终处分权。由于国家不可能去经营成千上万的国有公司、企业,只有通过国有公司、企业自己的经营使国有资产在运营中保值增值,为国家带来收益,所以国家所有权必须分解出国有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将国有资产的实际支配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交给国有公司、企业,而国家只享有原始产权。本罪的客观危害性具体表现在使国家丧失了部份原始产权,即丧失了被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那部分国有资产其原有价值与现有价值的差价所代表的那部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制定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产权收益监缴管理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通过清产核资核实企业资本金的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于切实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有重要的作用。本罪在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同时,也破坏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因为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是建立在对国有资产评估中粗评、漏评、低评的基础上的,直接侵害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以致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1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是指本罪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反公司法及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事情。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这里的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这里的低价出售,是指将上述国有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进行了资产评估、但低于所评估资产的实际应有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低估实物资产;有的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有的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未计入国家股;有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擅自将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土地、厂房低价卖给小集体或私营业主,从中收取回扣等。
4、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在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时,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使其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至于“损失重大”的认定标准,有待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权威性解释。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予以及时制止或纠正,客观上未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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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侵吞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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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举报侵吞国有资产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来说,国家是其资产的所有者,作为资产终极所有者,国家拥有国有资产所有权,这是一种原始产权,是国家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而形成的,是代表全体人民享有的财产权利,通常表现为财产的收益权和资产的最终处分权。由于国家不可能去经营成千上万的国有公司、企业,只有通过国有公司、企业自己的经营使国有资产在运营中保值增值,为国家带来收益,所以国家所有权必须分解出国有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将国有资产的实际支配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交给国有公司、企业,而国家只享有原始产权。本罪的客观危害性具体表现在使国家丧失了部份原始产权,即丧失了被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那部分国有资产其原有价值与现有价值的差价所代表的那部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制定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产权收益监缴管理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通过清产核资核实企业资本金的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于切实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有重要的作用。本罪在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同时,也破坏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因为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是建立在对国有资产评估中粗评、漏评、低评的基础上的,直接侵害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以致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1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是指本罪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反公司法及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事情。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这里的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这里的低价出售,是指将上述国有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进行了资产评估、但低于所评估资产的实际应有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低估实物资产;有的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有的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未计入国家股;有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擅自将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土地、厂房低价卖给小集体或私营业主,从中收取回扣等。
4、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在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时,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使其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至于“损失重大”的认定标准,有待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权威性解释。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予以及时制止或纠正,客观上未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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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国有资产罪量刑
9.4w浏览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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