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能否申请假释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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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狱在满足囚犯特定假释条件后,会对其实行全面考核,形成严谨报告递送人民法院申请假释。法院接获后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两个月。法院批准后,囚犯按期假释并领取证明。此过程依据《监狱法》进行,假释裁定需抄送检察院备案。
职务犯罪能否申请假释

一、职务犯罪能否申请假释

在申请假释过程中,首先须经过监狱展开针对单个囚犯的全方位考核,随后依据完整且严谨的考核结论,向人民法院顺次递交假释请求,紧接而来的便是由人民法院进行细致而审慎的裁决。

一旦人民法院批准了假释请求,那么监狱便会严格按照期限执行假释,并向每位成功获释的囚犯发放相应的假释证明文件。

根据我国现行的《监狱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对于部分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只要他们满足了法定的假释条件,监狱就有权利依照综合的考核评估,向人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

自人民法院收到建议书之日起,其应在一个月之内作出裁决;

若案件过于复杂或情形特殊,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适当延长一个月的审核周期。

同时,假释裁定的副本还需抄送给相关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备案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职务犯罪能办理取保候审

针对职务犯罪者而言,只要符合如下所述之特定条件,即可申请取保候审:如可能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等轻度刑事处罚的情况;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较重罪行,且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引发重大社会风险和隐患的情况;以及因身体患有严重疾病导致无法正常生活,或者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其自身及子女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

此外,若羁押期限已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当监狱官员们认为犯人已经符合了特定的假释条件之后,他们将会对其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检查,并据此撰写一份严密细致的报告,然后提交到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假释。一旦法院收到相关的报告和资料,便会在一个月内针对提交上来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慎的判断,但如果有特殊的情形或者需要更长的时间调查,也可以适当延长该期限,最多可以延长至两个月。经过仔细的核实和审查,法院如果最终同意了犯人的假释请求,犯人就必须按照规定的日期准时离开监狱,同时还将获得相应的假释证明文件。这整个审核和决策过程都是依照我国《监狱法》严格执行的,每一次关于假释的裁决都需要送往检察院进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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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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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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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累犯不得假释不符合假释制度的设立目的,不利于促进累犯的教育改造和改过自新。设立累犯制度,并非仅为了给与累犯者处以较重的惩罚,而促进累犯人的教育改造和矫正改善才真正表明其制度设置的“良苦用心”。伴随行刑社会化的思潮和实践运动,假释制度因其具有鼓励受刑人自新、促进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和行为矫正、弥补长期徒刑不足和作为犯罪人回归社会之桥梁等制度特点,逐渐成为现代刑事政策的“宠儿”。而我国刑法累犯不得假释的规定,完全打破累犯者通过积极改造争取提前出狱的希望,也必然损伤累犯者参与教育改造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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