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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包工头受伤谁承担责任

#工伤纠纷 最新修订 | 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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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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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农村建房的过程中,包工头受伤的责任承担主体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假如包工头与建房的雇主存在雇佣关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雇主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这有个前提条件,就是雇主得能证明损害是由包工头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才导致的。
要是包工头是以自己的名义去承揽工程,并且自身具备相应的资质,那双方就构成了承揽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也就是包工头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让自己受了伤,定作人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
但是,如果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有过错,那还是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是包工头没有资质,这种情况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那么双方就需要按照各自的过错来承担责任。
总而言之,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具体的责任,得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综合的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案情回顾:

小胡雇包工头小李在农村建房,小李施工时受伤。小胡认为小李有重大过失,自己不应担责,小李则主张按雇佣关系让小胡赔偿,双方产生争议。此外,小朱找无资质包工头小静建房,小静受伤后要求小朱担责,小朱觉得应按过错分担,争议由此产生。

案情分析:

1、对于小胡与小李的情况,若存在雇佣关系,一般小胡应担责,但若小胡能证明小李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可减轻自身责任。
2、小朱与小静的情况,因小静无资质,可能认定为个人间劳务关系,双方需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小朱若在选任方面有过错,也要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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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包工头受伤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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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包工头受伤谁承担责任
1w浏览2025-01-10
农村建筑小包工头工人自己过失造成工伤责任应该谁承担
[律师回复]
1、农村建筑小包工头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所以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没有工伤之说;
2、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
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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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发生事故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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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子包工头自己受伤谁的责任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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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筑小包工头工人自己过失造成工伤责任应该谁承担
[律师回复]
1、农村建筑小包工头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所以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没有工伤之说;
2、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
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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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筑小包工头工人自己过失造成工伤责任应该谁承担
9.3w浏览2024-02-26
农村请包工头建房子有人受伤怎么办
1w浏览2025-01-20
农村建筑小包工头工人自己过失造成工伤责任应该谁承担
[律师回复]
1、农村建筑小包工头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所以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没有工伤之说;
2、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
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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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包工头跑了怎么办
为追回拖欠工资,请确保收集工地劳动证据,如工作天数和欠薪总额。 首先向建筑施工企业索要工资,因法律规定应直接支付给农民工,若违规支付包工头导致潜逃,企业需承担清偿责任。若建筑施工企业不予理睬,可求助于业主(发包单位)按法律规定垫付薪酬,但需在未结算工程款项范围内。若仍无果,可寻求政府部门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协助,促使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支付工资。
1w浏览2024-04-03
农村建筑小包工头工人自己过失造成工伤责任应该谁承担
[律师回复]
1、农村建筑小包工头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所以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没有工伤之说;
2、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
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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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起诉。承包工程的包工头个人因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合法用人单位,与其所使用的工人间,应该属于劳务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如果包工头拖欠工人工资的,工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包工头支付拖欠的工资。
1w浏览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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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建筑小包工头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所以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没有工伤之说;
2、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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