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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孩子的监护权需要走什么程序手续

#子女抚养 最新修订 | 202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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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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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执业:5年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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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变更孩子监护权的程序手续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协商变更
1.达成协议:
当父母双方想要变更孩子监护权时,首先可以选择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
双方需要就变更监护权这一事项进行深入、全面的沟通,充分考虑孩子的利益和未来发展等多方面因素,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确保协议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写明双方对于监护权变更的具体约定,比如监护权变更后的具体安排、探视权的相关规定等。
2.协议公证(非必需):
虽然公证并非变更监护权协商程序中的必经环节,但办理公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
经过公证的协议,在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或争议中,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诉讼变更
1.提起诉讼:
若父母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想要变更监护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权的诉讼。
在提起诉讼前,需要精心准备起诉状,详细说明变更监护权的原因和事实依据。
例如,原监护人存在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定情形,像长期虐待、遗弃孩子等。
2.法院审理:
法院在接到诉讼后,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严谨的审理。
会审查是否存在需要变更监护权的法定事由,法定事由除了原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外,还包括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比如长期对孩子的生活、教育等方面不闻不问等。
3.判决生效
若法院经全面、细致的审理后,认为变更监护权的请求合理合法,就会作出变更监护权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监护权变更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按照判决结果履行各自的义务。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原为夫妻,育有一子。离婚后孩子监护权归小朱。后小李认为小朱长期忙于工作,对孩子生活、教育不闻不问,欲变更监护权,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小李遂起诉至法院,争议点在于小朱的行为是否构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案情分析:

1、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说明在变更监护权问题上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符合提起诉讼变更的前提条件。
2、小李主张小朱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法院需审查相关事实,若小朱确实长期对孩子生活、教育不闻不问,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法院判决变更监护权则合理合法。
3、法院判决生效后,监护权变更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判决结果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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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孩子的监护权需要走什么程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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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人程序怎么走
关于变更监护人的流程,相关个体或团体需先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法院将依法核查,若发现原监护人未履行义务、威胁被监护人安全或侵害其权益等严重情况,将撤销其资格,并依法委任新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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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变更监护人程序怎么走
关于变更监护人的流程,相关个体或团体需先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法院将依法核查,若发现原监护人未履行义务、威胁被监护人安全或侵害其权益等严重情况,将撤销其资格,并依法委任新监护人。
1w浏览2024-04-23
变更监护人法定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变更监护人法定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首先,所谓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由人民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在下面情况下可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 18条规定:“监护人被 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 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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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变更监护权要走什么手续
10w+浏览2024-03-01
变更监护人程序怎么走
关于变更监护人的流程,相关个体或团体需先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法院将依法核查,若发现原监护人未履行义务、威胁被监护人安全或侵害其权益等严重情况,将撤销其资格,并依法委任新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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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变更监护人程序
变更监护人程序:1、首先向所管辖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2、根据法律规定,说明先监护人不合理的理由,申请将抚养权变更到哪一方名下。3、确定该案发生的一些特殊问题,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1w浏览2024-09-13
变更监护人法定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变更监护人法定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首先,所谓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由人民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在下面情况下可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 18条规定:“监护人被 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 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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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变更监护权要走什么手续
变更未成年人孩子的监护权的话需要有关组织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相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变更监护权的条件,否则监护权人是不可以随便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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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自愿变更监护权程序
自愿变更监护权的,具体由现有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变更监护权即可。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1w浏览2025-01-23
变更监护人法定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变更监护人法定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首先,所谓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由人民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在下面情况下可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 18条规定:“监护人被 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 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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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变更需什么手续?
首先,监护人是不能由前任监护人制定的。也就是说,你的监护人的身份是不能仅仅通过你和别人的约定或者协议得到变更或者撤销。但是,你的监护职责可以通过协议部分转移给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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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变更监护人程序具体程序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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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人法定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变更监护人法定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首先,所谓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由人民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在下面情况下可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 18条规定:“监护人被 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 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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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变更手续有哪些?
监护人变更手续有:原监护人提起诉讼、诉讼变更监护人需举证证明符合变更监护人的情形、变更监护人的诉讼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管辖法院为被监护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如果在14岁以下,可以办理收养手续。如果要变更监护人,需要取得当地居委或村委的同意。依据《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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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监护人被批捕变更监护人程序是
1、提起变更监护人之诉;2、递交相关材料;3、法院审理;4、指定监护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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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人法定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变更监护人法定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首先,所谓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由人民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在下面情况下可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 18条规定:“监护人被 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 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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