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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合伙开店其中一个人不干了怎么办

#合伙联营 最新修订 | 202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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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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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合伙联营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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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专业能力强,合伙联营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合伙联营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1.首先,双方务必仔细查看合伙协议中专门针对退伙事宜的约定条款。
倘若协议内对此有清晰明确的规定,那么就严格按照协议的要求来执行退伙相关事宜。
2.倘若合伙协议中没有关于退伙的约定,此时就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合伙人决定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一同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详细的结算,将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准确无误地退还给他。
3.倘若退伙人在退伙过程中对合伙企业造成了损失,那么他就需要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退还财产份额时,应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4.与此同时,关于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既可以由合伙协议事先约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议决定,既可以退还货币形式的财产份额,也可以退还实物形式的财产份额。
5.如果有一方未经允许擅自退伙,并且给合伙企业造成了损失,那么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该擅自退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处理退伙事宜时,应充分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合伙协议的要求,确保退伙过程的合法、公正、合理。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合伙经营一家店铺,后小朱欲退伙。但合伙协议中关于退伙事宜约定不明,且小朱退伙时与其他合伙人在财产结算、份额退还形式等方面产生争议,小朱还被指退伙造成店铺损失。

案情分析:

1、因合伙协议对退伙约定不明,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合伙人需按退伙时企业财产状况结算并退还小朱财产份额。
2、若小朱退伙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退还财产份额时应扣减相应数额。
3、财产份额退还办法可由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形式可以是货币或实物。
4、若小朱擅自退伙且造成损失,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其赔偿。
5、处理退伙事宜要结合实际,遵循法律和协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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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合伙开店其中一个人不干了怎么办
1w浏览2025-01-27
合伙开店,现在想退股,其他合伙人不让退怎么办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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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合伙开店一个人干
10w+浏览2024-02-22
合伙开店,现在想退股,其他合伙人不让退怎么办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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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店就一个人干活
10w+浏览2024-03-02
合伙开店,现在想退股,其他合伙人不让退怎么办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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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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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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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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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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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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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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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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