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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社保问题被迫离职能得到赔偿吗

#社保纠纷 最新修订 | 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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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郭培员律师在线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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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若因社保事宜被逼离职,多数情况下能获赔偿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依规缴纳社保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得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啦。
2.经济补偿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算,每满一年就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钱给劳动者。
要是满了六个月但不满一年,就按一年来算;
要是不满六个月,就给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得留意留存相关证据,像社保缴纳记录之类的,以此证明用人单位没依法缴纳社保。
总之,因社保问题离职,劳动者有权利依法去主张经济补偿。

案情回顾:

小朱于三年前入职某公司,公司一直未依规为其缴纳社保。近期,小朱因社保事宜与公司沟通无果,且公司态度强硬,小朱感觉被逼无奈选择离职。小朱认为公司应给予经济补偿,公司却拒绝,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依规缴纳社保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该公司未为小朱缴纳社保,小朱因此离职,公司应承担补偿责任。
2、小朱工作三年,经济补偿应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公司需支付小朱三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小朱应留存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以主张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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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社保问题被迫离职能得到赔偿吗
1w浏览2025-02-25
我们自己家里开了一个公司,一直运营的不错,但是最近因为利润这个问题被举报了,那这个不当得利与强迫得利的有关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一、强迫得利的含义
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此时,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返还的范围。
二、无因管理的含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三、无因管理的特征
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为确定无因管理不是基于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至于管理事务的内容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则在所不问,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如为本人饲养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为本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但不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必须有确定的主体,如果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如打扫街道卫生,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另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能够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既不耗费一定资财,也不获得一定的收益,例如仅为邻居看守房屋,这也不构成无因管理。同时,管理事务的行为还必须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合法行为。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不仅不构成无因管理,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于管理事务的行为之所以要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管理人本身没有管理事务的义务,管理人不作为,就不能表现出其对事务的管理,这样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也就是说,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本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当然,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是事实上的意思,而不是效力上的意思,所以不用表示,但这并不是说不用向任何人表示,而只是指不用向本人表示,这是因为管理人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必须得到公众的证明或让别人好判断,所以,管理人的意思必须向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特定或不特定)表示。尤其是在本人事务与管理人事务混杂在一起的时候,管理意思的表示更为重要。当然,管理意思的表示形式可因管理事务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被管理的事务非本人莫属,则管理人只须有管理事务的行为即可;如果被管理的事务既可能是本人的事务,也可能是第三人的事务,甚至可能是管理人自己的事务,则除管理事务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有相应的书面或口头的意思表示。至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是以本人的名义,还是以管理人自己的名义,则在所不问,只要主观意思上是为了本人的利益,以谁的名义都行。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置衣物,均不构成无因管理。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在这里,连带债务值得特别一提。对于连带债务,当其中一个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时,有的人认为这是无因管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互负连带债务,债权人只要找到一个债务人,便可要求他履行全部债务,该债务人代替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其根据是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无法律上的义务”,所以这种情况不属于无因管理。至于该债务人在偿还了全部债务之后,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问题,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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