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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以实际交付为准吗

#个人债务 最新修订 | 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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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刘巍律师在线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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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借款合同性质:
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通常借款以实际交付作为判断依据。
这就是说,只有当钱真正到账,借款这个事儿才作数。
2.法律规定情况:
按照相关法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从贷款人把钱提供给借款人时起才成立。
举例来说,两人口头或书面约定好借款,但钱没实际给出去,那这个借款合同其实还没生效。
3.司法实践要求:
在司法实践里,要是出借人想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光有像借条这类能证明双方有借款想法的证据还不够,还得拿出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明。
比如银行的转账记录,能清楚显示钱从出借人账户到了借款人账户;
或者现金交付时有证人,证人能提供证言
要是只有借条,却没办法证明钱已经给出去了,就可能会面临借款合同不成立的风险。
4.借款注意事项:
所以,大家借款的时候,不仅要签订书面协议,把借款金额、时间、利息等都写清楚,还得留意保存好交付凭证,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让借款合同真正有效。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小李称已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要求小朱还款。但小朱否认收到借款,称虽写了借条,可小李并未实际把钱给自己。小李除借条外,无法提供现金交付的证人证言等其他能证明交付事实的证据,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李遂将小朱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仅有借款合意,未实际交付借款,借款合同尚未生效。本案中小李虽有借条证明借款合意,但不能证明实际交付借款。
2、出借人主张借款关系成立,需证明已实际交付借款。小李仅靠借条无法证明交付事实,可能面临借款合同未成立的风险。借款时应留存交付凭证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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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以实际交付为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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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有实际交付钱款借条是否有效
写了借条但是没有实际交付钱款的借条不发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借款合同是从当事人把钱借给债务人以后生效的,另外,借钱的原因如果是违法的,比如说当事人借钱是为了吸毒,债务关系也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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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款以实际交付为准吗
1w浏览2025-04-21
如何判定车位已实际交付使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王某与开发商在签订合同的当天,王某即按照合同的约定到指定的管理楼盘的物业公司签订了《车辆停放管理协议书》,并按照每月25元的标准缴纳了6个月的车位保洁费给物业服务公司,同时,王某在庭审时称,现涉案的车位一直被小区的其他业主占用,认定开发商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将涉案车位交付给了王某。王某关于开发商尚未交付涉案车位给开发商使用,请求开发商交付涉案车位并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与开发商于2月25日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除下列条款部分无效外,其他条款内容合法有效:
(一)第二条“使用期限,该地下车位乙方使用期限至2078年2月22日”的约定中,合法有效部分为“租赁期限,该地下车位王某租赁期限从2月25日起至2035年2月24日止”,其余约定无效;
(二)第三条“该地下车位使用权的转让价款,其计算方法为按个计价,即该地下车位使用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1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该价格不因面积等任何因素而予调整。”无效;
二、涉案车位是由开发商租赁给王某,租赁期限从2月25日起至2035年2月24日止;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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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无实际交付
10w+浏览2024-11-26
有借款合同借条但是没有实际支付借款怎么处理?
有借款合同借条但是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将会认定借条无效。因为借款合同是从当事人收到借款的时候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不管是借款合同还是借条,主要是为了表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借贷关系,若根本就没有借款,借条自然而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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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借款实际交付有啥条件
1w浏览2025-05-05
如何判定车位已实际交付使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王某与开发商在签订合同的当天,王某即按照合同的约定到指定的管理楼盘的物业公司签订了《车辆停放管理协议书》,并按照每月25元的标准缴纳了6个月的车位保洁费给物业服务公司,同时,王某在庭审时称,现涉案的车位一直被小区的其他业主占用,认定开发商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将涉案车位交付给了王某。王某关于开发商尚未交付涉案车位给开发商使用,请求开发商交付涉案车位并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与开发商于2月25日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除下列条款部分无效外,其他条款内容合法有效:
(一)第二条“使用期限,该地下车位乙方使用期限至2078年2月22日”的约定中,合法有效部分为“租赁期限,该地下车位王某租赁期限从2月25日起至2035年2月24日止”,其余约定无效;
(二)第三条“该地下车位使用权的转让价款,其计算方法为按个计价,即该地下车位使用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1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该价格不因面积等任何因素而予调整。”无效;
二、涉案车位是由开发商租赁给王某,租赁期限从2月25日起至2035年2月24日止;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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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以实际交付为准
10w+浏览2024-11-01
没有实际支付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没有实际支付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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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能否认定借款已实际交付
1w浏览2025-07-14
如何判定车位已实际交付使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王某与开发商在签订合同的当天,王某即按照合同的约定到指定的管理楼盘的物业公司签订了《车辆停放管理协议书》,并按照每月25元的标准缴纳了6个月的车位保洁费给物业服务公司,同时,王某在庭审时称,现涉案的车位一直被小区的其他业主占用,认定开发商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将涉案车位交付给了王某。王某关于开发商尚未交付涉案车位给开发商使用,请求开发商交付涉案车位并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与开发商于2月25日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除下列条款部分无效外,其他条款内容合法有效:
(一)第二条“使用期限,该地下车位乙方使用期限至2078年2月22日”的约定中,合法有效部分为“租赁期限,该地下车位王某租赁期限从2月25日起至2035年2月24日止”,其余约定无效;
(二)第三条“该地下车位使用权的转让价款,其计算方法为按个计价,即该地下车位使用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1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该价格不因面积等任何因素而予调整。”无效;
二、涉案车位是由开发商租赁给王某,租赁期限从2月25日起至2035年2月24日止;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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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据无实际付款判决
10w+浏览2024-10-30
没有实际支付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没有实际支付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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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购房定金以实际交付为准吗
在中国现行法律中,定金的具体额度没有明确强制性规定。实践中,通常建议以主合同金额的20%为定金上限。超出此比例的部分,其法律效力不予承认。定金数额应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受最高限额制约。若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不符,则视为对原定金的变更,实际交付数额为准。
1w浏览2024-06-26
如何判定车位已实际交付使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王某与开发商在签订合同的当天,王某即按照合同的约定到指定的管理楼盘的物业公司签订了《车辆停放管理协议书》,并按照每月25元的标准缴纳了6个月的车位保洁费给物业服务公司,同时,王某在庭审时称,现涉案的车位一直被小区的其他业主占用,认定开发商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将涉案车位交付给了王某。王某关于开发商尚未交付涉案车位给开发商使用,请求开发商交付涉案车位并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与开发商于2月25日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除下列条款部分无效外,其他条款内容合法有效:
(一)第二条“使用期限,该地下车位乙方使用期限至2078年2月22日”的约定中,合法有效部分为“租赁期限,该地下车位王某租赁期限从2月25日起至2035年2月24日止”,其余约定无效;
(二)第三条“该地下车位使用权的转让价款,其计算方法为按个计价,即该地下车位使用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1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该价格不因面积等任何因素而予调整。”无效;
二、涉案车位是由开发商租赁给王某,租赁期限从2月25日起至2035年2月24日止;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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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有实际交付钱款
10w+浏览2024-10-21
没有实际支付的借款合同是不是有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没有实际支付的借款合同是不是有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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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房屋实际使用是否视为交付
1w浏览2025-05-21
如何判定车位已实际交付使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王某与开发商在签订合同的当天,王某即按照合同的约定到指定的管理楼盘的物业公司签订了《车辆停放管理协议书》,并按照每月25元的标准缴纳了6个月的车位保洁费给物业服务公司,同时,王某在庭审时称,现涉案的车位一直被小区的其他业主占用,认定开发商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将涉案车位交付给了王某。王某关于开发商尚未交付涉案车位给开发商使用,请求开发商交付涉案车位并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与开发商于2月25日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除下列条款部分无效外,其他条款内容合法有效:
(一)第二条“使用期限,该地下车位乙方使用期限至2078年2月22日”的约定中,合法有效部分为“租赁期限,该地下车位王某租赁期限从2月25日起至2035年2月24日止”,其余约定无效;
(二)第三条“该地下车位使用权的转让价款,其计算方法为按个计价,即该地下车位使用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1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该价格不因面积等任何因素而予调整。”无效;
二、涉案车位是由开发商租赁给王某,租赁期限从2月25日起至2035年2月24日止;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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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交付借款上诉状
10w+浏览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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