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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办案流程 最新修订 | 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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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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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房产过户起诉书起诉状,就是一般的民事起诉状。
首先写标题,其次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一定要明确具体,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要有逻辑,结合一定的法律依据。最后注明递交起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及其起诉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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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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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合同需要包含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手机。委托代理人。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手机。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根据实际情况书写,因为法院是会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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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房屋租赁民事起诉状,就是一般的民事起诉状。首先写标题,其次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一定要明确具体,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要有逻辑,结合一定的法律依据。最后注明递交起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及其起诉日期。
1w浏览2025-01-0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上诉人(一审被告):魏某某,女,1964年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滨州市区办事处村63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62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某,男,1973年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市区街建行宿舍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2008年7月4日做出的(2008)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2007年7月9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魏某某出租广场A1-C59房屋给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07年7月10日起至2008年7月9日止。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审也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某应当在房租租赁期限届满后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但自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该房屋,并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审判决做出的2008年7月4日,至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期限还差5天,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时间里,该房屋的使用受益权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经营,并且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155000元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都始终贯穿着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害填补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因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使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而法律严格禁止当事人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该房屋,并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该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租赁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
(二)、一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根源还在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无权转租行为,一审判决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假使一审判决正确,它也应当在判令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的同时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决。因为被上诉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也是一审的被告,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将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明显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结合(2007)滨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其并未判决被告高某某承担任何责任,可见一审偏袒高某某的行为更加明显,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也就是说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本案一审的立案时间是在2007年的年8月,而做出判决的时间是在2008年7月4日,审理期限长达近一年,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而一审判决在2008年7月4日做出后,直到2009年2月20日才送达给上诉人,整整拖了长达7个月的时间,程序的严重违法,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一审判决严重的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法律丧失公信力,希望二审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请求二审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魏某某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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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的民事上诉状怎么写
10w+浏览2023-09-0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怎么写
答辩人、被答辩人;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协议。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既无约定解除事由,也无法定解除事由,其解除协议主张依法不能成立首先就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此致X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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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民法典规定如何写房屋租赁合同有什么内容
写出租屋合同以及租房合同首先应当写明租赁双方的姓名等具体信息;其次,写明租赁房屋的地点、租赁的期限以及应当付的押金的金额;写明双方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最后,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写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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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上诉人(一审被告):魏某某,女,1964年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滨州市区办事处村63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62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某,男,1973年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市区街建行宿舍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2008年7月4日做出的(2008)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2007年7月9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魏某某出租广场A1-C59房屋给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07年7月10日起至2008年7月9日止。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审也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某应当在房租租赁期限届满后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但自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该房屋,并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审判决做出的2008年7月4日,至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期限还差5天,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时间里,该房屋的使用受益权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经营,并且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155000元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都始终贯穿着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害填补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因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使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而法律严格禁止当事人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该房屋,并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该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租赁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
(二)、一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根源还在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无权转租行为,一审判决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假使一审判决正确,它也应当在判令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的同时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决。因为被上诉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也是一审的被告,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将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明显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结合(2007)滨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其并未判决被告高某某承担任何责任,可见一审偏袒高某某的行为更加明显,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也就是说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本案一审的立案时间是在2007年的年8月,而做出判决的时间是在2008年7月4日,审理期限长达近一年,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而一审判决在2008年7月4日做出后,直到2009年2月20日才送达给上诉人,整整拖了长达7个月的时间,程序的严重违法,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一审判决严重的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法律丧失公信力,希望二审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请求二审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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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魏某某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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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诉状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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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民事诉讼状怎么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租约合同争议案件诉讼书需明确记载:原告详细个人信息,被告准确身份资料,原告清晰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及证据来源和证人姓名、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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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上诉人(一审被告):魏某某,女,1964年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滨州市区办事处村63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62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某,男,1973年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市区街建行宿舍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2008年7月4日做出的(2008)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2007年7月9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魏某某出租广场A1-C59房屋给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07年7月10日起至2008年7月9日止。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审也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某应当在房租租赁期限届满后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但自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该房屋,并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审判决做出的2008年7月4日,至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期限还差5天,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时间里,该房屋的使用受益权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经营,并且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155000元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都始终贯穿着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害填补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因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使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而法律严格禁止当事人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该房屋,并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该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租赁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
(二)、一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根源还在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无权转租行为,一审判决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假使一审判决正确,它也应当在判令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的同时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决。因为被上诉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也是一审的被告,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将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明显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结合(2007)滨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其并未判决被告高某某承担任何责任,可见一审偏袒高某某的行为更加明显,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也就是说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本案一审的立案时间是在2007年的年8月,而做出判决的时间是在2008年7月4日,审理期限长达近一年,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而一审判决在2008年7月4日做出后,直到2009年2月20日才送达给上诉人,整整拖了长达7个月的时间,程序的严重违法,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一审判决严重的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法律丧失公信力,希望二审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请求二审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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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房屋租赁合同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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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民事诉讼状怎么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租约合同争议案件诉讼书需明确记载:原告详细个人信息,被告准确身份资料,原告清晰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及证据来源和证人姓名、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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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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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62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某,男,1973年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市区街建行宿舍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2008年7月4日做出的(2008)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2007年7月9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魏某某出租广场A1-C59房屋给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07年7月10日起至2008年7月9日止。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审也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某应当在房租租赁期限届满后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但自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该房屋,并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审判决做出的2008年7月4日,至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期限还差5天,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时间里,该房屋的使用受益权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经营,并且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155000元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都始终贯穿着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害填补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因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使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而法律严格禁止当事人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该房屋,并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该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租赁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
(二)、一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根源还在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无权转租行为,一审判决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假使一审判决正确,它也应当在判令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的同时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决。因为被上诉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也是一审的被告,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将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明显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结合(2007)滨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其并未判决被告高某某承担任何责任,可见一审偏袒高某某的行为更加明显,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也就是说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本案一审的立案时间是在2007年的年8月,而做出判决的时间是在2008年7月4日,审理期限长达近一年,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而一审判决在2008年7月4日做出后,直到2009年2月20日才送达给上诉人,整整拖了长达7个月的时间,程序的严重违法,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一审判决严重的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法律丧失公信力,希望二审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请求二审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魏某某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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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上诉人(一审被告):魏某某,女,1964年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滨州市区办事处村63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62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某,男,1973年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市区街建行宿舍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2008年7月4日做出的(2008)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2007年7月9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魏某某出租广场A1-C59房屋给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07年7月10日起至2008年7月9日止。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审也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某应当在房租租赁期限届满后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但自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该房屋,并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审判决做出的2008年7月4日,至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期限还差5天,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时间里,该房屋的使用受益权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经营,并且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155000元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都始终贯穿着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害填补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因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使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而法律严格禁止当事人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该房屋,并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该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租赁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
(二)、一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根源还在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无权转租行为,一审判决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假使一审判决正确,它也应当在判令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的同时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决。因为被上诉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也是一审的被告,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将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明显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结合(2007)滨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其并未判决被告高某某承担任何责任,可见一审偏袒高某某的行为更加明显,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也就是说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本案一审的立案时间是在2007年的年8月,而做出判决的时间是在2008年7月4日,审理期限长达近一年,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而一审判决在2008年7月4日做出后,直到2009年2月20日才送达给上诉人,整整拖了长达7个月的时间,程序的严重违法,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一审判决严重的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法律丧失公信力,希望二审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请求二审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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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魏某某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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