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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刑事犯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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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晨阳律师
郭晨阳律师在线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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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专业能力强,刑事犯罪辩护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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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具备下列要件即可确定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3、犯罪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4、客观方面即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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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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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定私放在押人员罪?
1、罪与非罪: 由于工作粗枝大叶、疏忽大意而错放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这种情况一般属于职务上的过错,不构成犯罪。2、既遂与未遂: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既遂与否,应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逃脱了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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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么确定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具备下列要件的,才会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1、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是故意;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4、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1w浏览2024-10-20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四要素?
[律师回复] 对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四要素?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即、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凡经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拘留、逮捕、判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罪犯,一般说,都是因他们实施了或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受到刑罚的犯罪分子。监管机关关押罪犯的目的,是为了惩罚和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消除其继续犯罪的条件,私放罪犯,使其逃脱关押,不仅使其有继续犯罪的可能,而且破坏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比提起公诉以前,正处在侦查、阶段的涉嫌犯罪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到人民以后,或者自诉人提出自诉,要求人民通过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所谓罪犯,是指由人民生效裁判宣告为有罪的人。巳被判刑劳改的罪犯,一般都是罪行较重或十分严重,有人身危险性,需要与社会的人,对他们实行关押,不仅是因为他们罪行较重,而且为了防止他们继续危害社会。如果把那些有危险性罪犯非法释放,无异于放虎归山,为他们继续犯罪刨造条件。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们能否看管好,关系到案件的审判能否正常进行,特别是抓获共同犯罪案件的成员,关系到整个案件能否顺利破获。因此,非法放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会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危害,由此可见,把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作为犯罪来惩办,是十分必要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本条规定未说明实施本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由于本罪属于类犯罪,所以它必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者依法释放罪犯的,均不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看管、管教、押解、提审等便利条件,所谓私放,是指没有经过合法手续,而私自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使其逃避关押。
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可由作为和构成。具行为方式有的是,篡改刑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合法逃避关押;有的虽未篡改刑期,但假借事由,将刑期未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擅自作为刑满释放;有的则把依法逮捕的罪犯有意当作错捕释放;也有的利用提审、押解罪犯的机会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谎称罪犯脱逃;或者为罪犯逃离关押场所创造条件等。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采取何种方式,在什么场合,是在关押场所,还是在押解途中,都不影响定罪。但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手段是否恶劣及其危害后果的大小,是量刑考虑的轻重情节。
根据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工作的管教人员和看守人员,以及执行逮捕和押解罪犯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万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非法释放,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由于贪赃,有的是出于包庇同伙,有的是徇亲私情等,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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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10w+浏览2024-02-27
如何正确认定私放在押人员罪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如何正确认定私放在押人员罪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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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确定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具备下列要件即可确定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3、犯罪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4、客观方面即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1w浏览2024-10-13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四要素?
[律师回复] 对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四要素?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即、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凡经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拘留、逮捕、判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罪犯,一般说,都是因他们实施了或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受到刑罚的犯罪分子。监管机关关押罪犯的目的,是为了惩罚和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消除其继续犯罪的条件,私放罪犯,使其逃脱关押,不仅使其有继续犯罪的可能,而且破坏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比提起公诉以前,正处在侦查、阶段的涉嫌犯罪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到人民以后,或者自诉人提出自诉,要求人民通过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所谓罪犯,是指由人民生效裁判宣告为有罪的人。巳被判刑劳改的罪犯,一般都是罪行较重或十分严重,有人身危险性,需要与社会的人,对他们实行关押,不仅是因为他们罪行较重,而且为了防止他们继续危害社会。如果把那些有危险性罪犯非法释放,无异于放虎归山,为他们继续犯罪刨造条件。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们能否看管好,关系到案件的审判能否正常进行,特别是抓获共同犯罪案件的成员,关系到整个案件能否顺利破获。因此,非法放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会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危害,由此可见,把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作为犯罪来惩办,是十分必要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本条规定未说明实施本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由于本罪属于类犯罪,所以它必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者依法释放罪犯的,均不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看管、管教、押解、提审等便利条件,所谓私放,是指没有经过合法手续,而私自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使其逃避关押。
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可由作为和构成。具行为方式有的是,篡改刑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合法逃避关押;有的虽未篡改刑期,但假借事由,将刑期未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擅自作为刑满释放;有的则把依法逮捕的罪犯有意当作错捕释放;也有的利用提审、押解罪犯的机会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谎称罪犯脱逃;或者为罪犯逃离关押场所创造条件等。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采取何种方式,在什么场合,是在关押场所,还是在押解途中,都不影响定罪。但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手段是否恶劣及其危害后果的大小,是量刑考虑的轻重情节。
根据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工作的管教人员和看守人员,以及执行逮捕和押解罪犯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万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非法释放,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由于贪赃,有的是出于包庇同伙,有的是徇亲私情等,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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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如何确定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10w+浏览2024-02-24
如何正确认定私放在押人员罪?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如何正确认定私放在押人员罪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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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确定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具备下列要件即可确定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3、犯罪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4、客观方面即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1w浏览2024-09-04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四要素?
[律师回复] 对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四要素?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即、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凡经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拘留、逮捕、判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罪犯,一般说,都是因他们实施了或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受到刑罚的犯罪分子。监管机关关押罪犯的目的,是为了惩罚和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消除其继续犯罪的条件,私放罪犯,使其逃脱关押,不仅使其有继续犯罪的可能,而且破坏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比提起公诉以前,正处在侦查、阶段的涉嫌犯罪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到人民以后,或者自诉人提出自诉,要求人民通过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所谓罪犯,是指由人民生效裁判宣告为有罪的人。巳被判刑劳改的罪犯,一般都是罪行较重或十分严重,有人身危险性,需要与社会的人,对他们实行关押,不仅是因为他们罪行较重,而且为了防止他们继续危害社会。如果把那些有危险性罪犯非法释放,无异于放虎归山,为他们继续犯罪刨造条件。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们能否看管好,关系到案件的审判能否正常进行,特别是抓获共同犯罪案件的成员,关系到整个案件能否顺利破获。因此,非法放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会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危害,由此可见,把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作为犯罪来惩办,是十分必要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本条规定未说明实施本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由于本罪属于类犯罪,所以它必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者依法释放罪犯的,均不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看管、管教、押解、提审等便利条件,所谓私放,是指没有经过合法手续,而私自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使其逃避关押。
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可由作为和构成。具行为方式有的是,篡改刑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合法逃避关押;有的虽未篡改刑期,但假借事由,将刑期未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擅自作为刑满释放;有的则把依法逮捕的罪犯有意当作错捕释放;也有的利用提审、押解罪犯的机会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谎称罪犯脱逃;或者为罪犯逃离关押场所创造条件等。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采取何种方式,在什么场合,是在关押场所,还是在押解途中,都不影响定罪。但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手段是否恶劣及其危害后果的大小,是量刑考虑的轻重情节。
根据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工作的管教人员和看守人员,以及执行逮捕和押解罪犯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万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非法释放,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由于贪赃,有的是出于包庇同伙,有的是徇亲私情等,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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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人员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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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定私放在押人员罪?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如何正确认定私放在押人员罪?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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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如何确定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具备下列要件的,才会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1、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是故意;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4、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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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即、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凡经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拘留、逮捕、判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罪犯,一般说,都是因他们实施了或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受到刑罚的犯罪分子。监管机关关押罪犯的目的,是为了惩罚和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消除其继续犯罪的条件,私放罪犯,使其逃脱关押,不仅使其有继续犯罪的可能,而且破坏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比提起公诉以前,正处在侦查、阶段的涉嫌犯罪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到人民以后,或者自诉人提出自诉,要求人民通过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所谓罪犯,是指由人民生效裁判宣告为有罪的人。巳被判刑劳改的罪犯,一般都是罪行较重或十分严重,有人身危险性,需要与社会的人,对他们实行关押,不仅是因为他们罪行较重,而且为了防止他们继续危害社会。如果把那些有危险性罪犯非法释放,无异于放虎归山,为他们继续犯罪刨造条件。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们能否看管好,关系到案件的审判能否正常进行,特别是抓获共同犯罪案件的成员,关系到整个案件能否顺利破获。因此,非法放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会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危害,由此可见,把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作为犯罪来惩办,是十分必要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本条规定未说明实施本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由于本罪属于类犯罪,所以它必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者依法释放罪犯的,均不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看管、管教、押解、提审等便利条件,所谓私放,是指没有经过合法手续,而私自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使其逃避关押。
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可由作为和构成。具行为方式有的是,篡改刑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合法逃避关押;有的虽未篡改刑期,但假借事由,将刑期未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擅自作为刑满释放;有的则把依法逮捕的罪犯有意当作错捕释放;也有的利用提审、押解罪犯的机会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谎称罪犯脱逃;或者为罪犯逃离关押场所创造条件等。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采取何种方式,在什么场合,是在关押场所,还是在押解途中,都不影响定罪。但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手段是否恶劣及其危害后果的大小,是量刑考虑的轻重情节。
根据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工作的管教人员和看守人员,以及执行逮捕和押解罪犯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万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非法释放,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由于贪赃,有的是出于包庇同伙,有的是徇亲私情等,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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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人员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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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定私放在押人员罪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如何正确认定私放在押人员罪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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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该如何确定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具备下列要件的,才会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1、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是故意;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4、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1w浏览2024-10-06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四要素?
[律师回复] 对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四要素?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即、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凡经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拘留、逮捕、判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罪犯,一般说,都是因他们实施了或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受到刑罚的犯罪分子。监管机关关押罪犯的目的,是为了惩罚和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消除其继续犯罪的条件,私放罪犯,使其逃脱关押,不仅使其有继续犯罪的可能,而且破坏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比提起公诉以前,正处在侦查、阶段的涉嫌犯罪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到人民以后,或者自诉人提出自诉,要求人民通过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所谓罪犯,是指由人民生效裁判宣告为有罪的人。巳被判刑劳改的罪犯,一般都是罪行较重或十分严重,有人身危险性,需要与社会的人,对他们实行关押,不仅是因为他们罪行较重,而且为了防止他们继续危害社会。如果把那些有危险性罪犯非法释放,无异于放虎归山,为他们继续犯罪刨造条件。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们能否看管好,关系到案件的审判能否正常进行,特别是抓获共同犯罪案件的成员,关系到整个案件能否顺利破获。因此,非法放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会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危害,由此可见,把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作为犯罪来惩办,是十分必要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本条规定未说明实施本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由于本罪属于类犯罪,所以它必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者依法释放罪犯的,均不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看管、管教、押解、提审等便利条件,所谓私放,是指没有经过合法手续,而私自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使其逃避关押。
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可由作为和构成。具行为方式有的是,篡改刑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合法逃避关押;有的虽未篡改刑期,但假借事由,将刑期未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擅自作为刑满释放;有的则把依法逮捕的罪犯有意当作错捕释放;也有的利用提审、押解罪犯的机会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谎称罪犯脱逃;或者为罪犯逃离关押场所创造条件等。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采取何种方式,在什么场合,是在关押场所,还是在押解途中,都不影响定罪。但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手段是否恶劣及其危害后果的大小,是量刑考虑的轻重情节。
根据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工作的管教人员和看守人员,以及执行逮捕和押解罪犯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万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非法释放,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由于贪赃,有的是出于包庇同伙,有的是徇亲私情等,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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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人员怎么判
10w+浏览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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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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