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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有时效的限制

#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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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郭培员律师在线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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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专业能力强,劳动关系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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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确认劳动关系无时效的限制,即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作出了不受一年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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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有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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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确认是不是有时效限制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动关系确认是不是有时效限制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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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时效的限制
劳动关系确认适用仲裁时效限制,时效制度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时效制度意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及时行使权利的,将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1w浏览2024-09-04
我跟某工程公司签署的务工合同存在欺诈行为,我公司认为此合同属于无效要解除该合同,遭到对方拒绝,不得已诉诸法律解决,现在有个问题需请教律师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限制呢?
[律师回复]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决遇到的问题,接下来就整理了一些关于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限制呢 这方面的知识,供参考!
  
一、我国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及处理意见
  
1、《合同法》
  对此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2、《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1999年司法解释》)
  第二条 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4、处理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在民主议定原则问题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处理意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5年司法解释》)施行后,《1999年司法解释》并不废止,其内容也与《土地承包法》及《2005年司法解释》不冲突,仍然应当适用。
  实践中对于涉及民主议定程序欠缺的合同效力认定,应当适用《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如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经实际作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二、无效合同之诉讼时效问题
  因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做出明确规定,其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而《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故我们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理由如下:
  
1、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含义及性质角度分析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从其性质上讲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旨在维护既有事实状态,稳定现有即成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制度。《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的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与诉讼时效的立法导向和性质类似,但是不等于说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旨在保护既有事实状态的规定在民法中还是较为常见的,例如善意取得制度、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制度等等,不能因为立法导向类似就将两种制度混为一谈。
  分析诉讼时效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保留起诉权,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人民法院核实后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公力救济止步于此。但是从《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但书中,即“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同时,该条规定还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无效合同“调整”的权利,即仍保留公力救济途径。
  
2、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期间”规定的quot;一年quot;、第七十五条关于“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关于“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规定的quot;五年quot;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由上述条文及民法理论我们看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只适用于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而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依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其中,形成权又可以分为单纯形成权和间接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而间接形成权,又称形成诉权,指需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才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等就属此类形成权。因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需要通过法院行使,才能确认合同的效力,属于间接形成权,所以并不适应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性质确定后,就“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三、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
  依据上述论述,我们看出无效合同并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这对于权利相关人的利益维护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不可否认诉讼时效的现实利益维护和现有法律后果的保护的巨大意义。在无效合同的性质被法院确定后,第三方的利益的保障就显得十分的必要。因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乏有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因此而受损的可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于无效合同的救济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都是以确定合同无效为前提,《物权法》对于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物权,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护,但都无法更加全面有力地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综上所诉,“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间接形成权,因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总而言之,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同时,应拓宽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途径,延伸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更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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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时效的限制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时效的限制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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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确认劳动关系有诉讼时效限制吗
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仲裁前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w浏览2024-09-05
我跟某工程公司签署的务工合同存在欺诈行为,我公司认为此合同属于无效要解除该合同,遭到对方拒绝,不得已诉诸法律解决,现在有个问题需请教律师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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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及处理意见
  
1、《合同法》
  对此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2、《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1999年司法解释》)
  第二条 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4、处理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在民主议定原则问题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处理意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5年司法解释》)施行后,《1999年司法解释》并不废止,其内容也与《土地承包法》及《2005年司法解释》不冲突,仍然应当适用。
  实践中对于涉及民主议定程序欠缺的合同效力认定,应当适用《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如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经实际作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二、无效合同之诉讼时效问题
  因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做出明确规定,其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而《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故我们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理由如下:
  
1、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含义及性质角度分析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从其性质上讲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旨在维护既有事实状态,稳定现有即成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制度。《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的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与诉讼时效的立法导向和性质类似,但是不等于说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旨在保护既有事实状态的规定在民法中还是较为常见的,例如善意取得制度、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制度等等,不能因为立法导向类似就将两种制度混为一谈。
  分析诉讼时效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保留起诉权,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人民法院核实后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公力救济止步于此。但是从《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但书中,即“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同时,该条规定还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无效合同“调整”的权利,即仍保留公力救济途径。
  
2、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期间”规定的quot;一年quot;、第七十五条关于“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关于“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规定的quot;五年quot;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由上述条文及民法理论我们看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只适用于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而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依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其中,形成权又可以分为单纯形成权和间接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而间接形成权,又称形成诉权,指需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才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等就属此类形成权。因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需要通过法院行使,才能确认合同的效力,属于间接形成权,所以并不适应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性质确定后,就“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三、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
  依据上述论述,我们看出无效合同并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这对于权利相关人的利益维护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不可否认诉讼时效的现实利益维护和现有法律后果的保护的巨大意义。在无效合同的性质被法院确定后,第三方的利益的保障就显得十分的必要。因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乏有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因此而受损的可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于无效合同的救济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都是以确定合同无效为前提,《物权法》对于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物权,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护,但都无法更加全面有力地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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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审限是多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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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确认劳动关系受仲裁时效限制吗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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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及处理意见
  
1、《合同法》
  对此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2、《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1999年司法解释》)
  第二条 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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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处理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在民主议定原则问题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处理意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5年司法解释》)施行后,《1999年司法解释》并不废止,其内容也与《土地承包法》及《2005年司法解释》不冲突,仍然应当适用。
  实践中对于涉及民主议定程序欠缺的合同效力认定,应当适用《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如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经实际作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二、无效合同之诉讼时效问题
  因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做出明确规定,其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而《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故我们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理由如下:
  
1、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含义及性质角度分析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从其性质上讲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旨在维护既有事实状态,稳定现有即成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制度。《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的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与诉讼时效的立法导向和性质类似,但是不等于说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旨在保护既有事实状态的规定在民法中还是较为常见的,例如善意取得制度、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制度等等,不能因为立法导向类似就将两种制度混为一谈。
  分析诉讼时效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保留起诉权,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人民法院核实后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公力救济止步于此。但是从《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但书中,即“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同时,该条规定还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无效合同“调整”的权利,即仍保留公力救济途径。
  
2、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期间”规定的quot;一年quot;、第七十五条关于“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关于“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规定的quot;五年quot;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由上述条文及民法理论我们看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只适用于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而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依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其中,形成权又可以分为单纯形成权和间接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而间接形成权,又称形成诉权,指需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才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等就属此类形成权。因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需要通过法院行使,才能确认合同的效力,属于间接形成权,所以并不适应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性质确定后,就“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三、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
  依据上述论述,我们看出无效合同并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这对于权利相关人的利益维护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不可否认诉讼时效的现实利益维护和现有法律后果的保护的巨大意义。在无效合同的性质被法院确定后,第三方的利益的保障就显得十分的必要。因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乏有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因此而受损的可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于无效合同的救济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都是以确定合同无效为前提,《物权法》对于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物权,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护,但都无法更加全面有力地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综上所诉,“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间接形成权,因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总而言之,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同时,应拓宽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途径,延伸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更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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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是否仲裁有没有时效限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关系确认是否适用仲裁时效,但按照民法理论中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法理精神,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应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1、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看,劳动关系确认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2、从民法原理分析,劳动关系确认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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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要受时效限制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1w浏览2025-02-25
我跟某工程公司签署的务工合同存在欺诈行为,我公司认为此合同属于无效要解除该合同,遭到对方拒绝,不得已诉诸法律解决,现在有个问题需请教律师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限制呢?
[律师回复]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决遇到的问题,接下来就整理了一些关于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限制呢 这方面的知识,供参考!
  
一、我国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及处理意见
  
1、《合同法》
  对此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2、《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1999年司法解释》)
  第二条 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4、处理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在民主议定原则问题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处理意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5年司法解释》)施行后,《1999年司法解释》并不废止,其内容也与《土地承包法》及《2005年司法解释》不冲突,仍然应当适用。
  实践中对于涉及民主议定程序欠缺的合同效力认定,应当适用《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如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经实际作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二、无效合同之诉讼时效问题
  因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做出明确规定,其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而《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故我们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理由如下:
  
1、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含义及性质角度分析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从其性质上讲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旨在维护既有事实状态,稳定现有即成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制度。《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的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与诉讼时效的立法导向和性质类似,但是不等于说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旨在保护既有事实状态的规定在民法中还是较为常见的,例如善意取得制度、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制度等等,不能因为立法导向类似就将两种制度混为一谈。
  分析诉讼时效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保留起诉权,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人民法院核实后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公力救济止步于此。但是从《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但书中,即“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同时,该条规定还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无效合同“调整”的权利,即仍保留公力救济途径。
  
2、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期间”规定的quot;一年quot;、第七十五条关于“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关于“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规定的quot;五年quot;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由上述条文及民法理论我们看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只适用于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而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依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其中,形成权又可以分为单纯形成权和间接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而间接形成权,又称形成诉权,指需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才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等就属此类形成权。因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需要通过法院行使,才能确认合同的效力,属于间接形成权,所以并不适应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性质确定后,就“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三、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
  依据上述论述,我们看出无效合同并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这对于权利相关人的利益维护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不可否认诉讼时效的现实利益维护和现有法律后果的保护的巨大意义。在无效合同的性质被法院确定后,第三方的利益的保障就显得十分的必要。因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乏有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因此而受损的可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于无效合同的救济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都是以确定合同无效为前提,《物权法》对于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物权,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护,但都无法更加全面有力地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综上所诉,“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间接形成权,因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总而言之,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同时,应拓宽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途径,延伸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更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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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认劳动关系是不是受诉讼时效限制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对确认劳动关系是不是受诉讼时效限制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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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有时效的限制
确认劳动关系无时效的限制,即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作出了不受一年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的规定。
1w浏览2025-01-30
我跟某工程公司签署的务工合同存在欺诈行为,我公司认为此合同属于无效要解除该合同,遭到对方拒绝,不得已诉诸法律解决,现在有个问题需请教律师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限制呢?
[律师回复]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决遇到的问题,接下来就整理了一些关于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限制呢 这方面的知识,供参考!
  
一、我国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及处理意见
  
1、《合同法》
  对此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2、《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1999年司法解释》)
  第二条 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4、处理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在民主议定原则问题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处理意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5年司法解释》)施行后,《1999年司法解释》并不废止,其内容也与《土地承包法》及《2005年司法解释》不冲突,仍然应当适用。
  实践中对于涉及民主议定程序欠缺的合同效力认定,应当适用《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如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经实际作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二、无效合同之诉讼时效问题
  因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做出明确规定,其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而《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故我们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理由如下:
  
1、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含义及性质角度分析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从其性质上讲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旨在维护既有事实状态,稳定现有即成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制度。《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的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与诉讼时效的立法导向和性质类似,但是不等于说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旨在保护既有事实状态的规定在民法中还是较为常见的,例如善意取得制度、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制度等等,不能因为立法导向类似就将两种制度混为一谈。
  分析诉讼时效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保留起诉权,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人民法院核实后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公力救济止步于此。但是从《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但书中,即“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同时,该条规定还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无效合同“调整”的权利,即仍保留公力救济途径。
  
2、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期间”规定的quot;一年quot;、第七十五条关于“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关于“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规定的quot;五年quot;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由上述条文及民法理论我们看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只适用于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而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依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其中,形成权又可以分为单纯形成权和间接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而间接形成权,又称形成诉权,指需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才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等就属此类形成权。因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需要通过法院行使,才能确认合同的效力,属于间接形成权,所以并不适应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性质确定后,就“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三、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
  依据上述论述,我们看出无效合同并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这对于权利相关人的利益维护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不可否认诉讼时效的现实利益维护和现有法律后果的保护的巨大意义。在无效合同的性质被法院确定后,第三方的利益的保障就显得十分的必要。因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乏有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因此而受损的可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于无效合同的救济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都是以确定合同无效为前提,《物权法》对于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物权,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护,但都无法更加全面有力地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综上所诉,“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间接形成权,因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总而言之,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同时,应拓宽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途径,延伸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更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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