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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债务债权 最新修订 | 202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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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佳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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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债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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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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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否可能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豁免四种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到期存款及利息、到期国家/金融企业债券本息、基于投资关系的出资请求权,以及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不受时效限制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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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下列债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1w浏览2025-02-10
反诉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做出明确规定,其
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而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不予支持的规定。故我们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理由如下:
1、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含义及性质角度分析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届满时,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从其性质上讲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旨在维护既有事实状态,稳定现有即成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的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与诉讼时效的立法导向和性质类似,但是不等于说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旨在保护既有事实状态的规定在民法中还是较为常见的,例如善意取得制度、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制度等等,不能因为立法导向类似就将两种制度混为一谈。
分析诉讼时效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保留权,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人民核实后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公力救济止步于此。但是从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但书中,即“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我们可以看出人民在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同时,该条规定还赋予了人民对无效合同“调整”的权利,即仍保留公力救济途径。
2、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期间”规定的一年、
第七十五条关于“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关于“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由上述条文及民法理论我们看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只适用于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而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依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其中,形成权又可以分为单纯形成权和间接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而间接形成权,又称形成诉权,指需要通过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才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等就属此类形成权。因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需要通过行使,才能确认合同的效力,属于间接形成权,所以并不适应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性质确定后,就“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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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浏览2024-06-25
反诉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做出明确规定,其
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而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不予支持的规定。故我们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理由如下:
1、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含义及性质角度分析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届满时,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从其性质上讲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旨在维护既有事实状态,稳定现有即成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的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与诉讼时效的立法导向和性质类似,但是不等于说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旨在保护既有事实状态的规定在民法中还是较为常见的,例如善意取得制度、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制度等等,不能因为立法导向类似就将两种制度混为一谈。
分析诉讼时效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保留权,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人民核实后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公力救济止步于此。但是从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但书中,即“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我们可以看出人民在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同时,该条规定还赋予了人民对无效合同“调整”的权利,即仍保留公力救济途径。
2、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期间”规定的一年、
第七十五条关于“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关于“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由上述条文及民法理论我们看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只适用于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而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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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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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否可能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豁免四种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到期存款及利息、到期国家/金融企业债券本息、基于投资关系的出资请求权,以及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不受时效限制的债权。
1w浏览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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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而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不予支持的规定。故我们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理由如下:
1、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含义及性质角度分析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届满时,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从其性质上讲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旨在维护既有事实状态,稳定现有即成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的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与诉讼时效的立法导向和性质类似,但是不等于说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旨在保护既有事实状态的规定在民法中还是较为常见的,例如善意取得制度、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制度等等,不能因为立法导向类似就将两种制度混为一谈。
分析诉讼时效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保留权,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人民核实后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公力救济止步于此。但是从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但书中,即“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我们可以看出人民在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同时,该条规定还赋予了人民对无效合同“调整”的权利,即仍保留公力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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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由上述条文及民法理论我们看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只适用于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而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依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其中,形成权又可以分为单纯形成权和间接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而间接形成权,又称形成诉权,指需要通过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才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等就属此类形成权。因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需要通过行使,才能确认合同的效力,属于间接形成权,所以并不适应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性质确定后,就“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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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告罪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亲告罪受诉讼时效限制。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的规定中,在牵连犯中,前面的犯罪行为会被后面的犯罪行为中断而重新计算。如果行为人先后犯两罪,如果前罪已经到期,后罪没有到期,则只追诉后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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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破产债权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申报破产债权受诉讼时效限制。起诉债权债务纠纷的时效规定是3年,从债权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已过诉讼时效可以继续申报破产债权,但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除非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否则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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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做出明确规定,其
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而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不予支持的规定。故我们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理由如下:
1、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含义及性质角度分析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届满时,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从其性质上讲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旨在维护既有事实状态,稳定现有即成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的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与诉讼时效的立法导向和性质类似,但是不等于说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旨在保护既有事实状态的规定在民法中还是较为常见的,例如善意取得制度、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制度等等,不能因为立法导向类似就将两种制度混为一谈。
分析诉讼时效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保留权,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人民核实后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公力救济止步于此。但是从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但书中,即“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我们可以看出人民在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同时,该条规定还赋予了人民对无效合同“调整”的权利,即仍保留公力救济途径。
2、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期间”规定的一年、
第七十五条关于“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关于“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由上述条文及民法理论我们看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只适用于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而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依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其中,形成权又可以分为单纯形成权和间接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而间接形成权,又称形成诉权,指需要通过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才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等就属此类形成权。因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需要通过行使,才能确认合同的效力,属于间接形成权,所以并不适应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性质确定后,就“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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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关于物权有部分情形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对于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有:请求停止侵权、排除障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的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支付赡养费和赡养费的;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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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借条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借据受诉讼时效严格限制,通常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债权人若自权益受损之日起三年内未起诉,法院难以保护其权益,除非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长至二十年。 明确借据受时效制约,及时维权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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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做出明确规定,其
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而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不予支持的规定。故我们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理由如下:
1、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含义及性质角度分析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届满时,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从其性质上讲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旨在维护既有事实状态,稳定现有即成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的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与诉讼时效的立法导向和性质类似,但是不等于说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旨在保护既有事实状态的规定在民法中还是较为常见的,例如善意取得制度、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制度等等,不能因为立法导向类似就将两种制度混为一谈。
分析诉讼时效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保留权,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人民核实后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公力救济止步于此。但是从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但书中,即“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我们可以看出人民在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同时,该条规定还赋予了人民对无效合同“调整”的权利,即仍保留公力救济途径。
2、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期间”规定的一年、
第七十五条关于“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关于“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由上述条文及民法理论我们看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只适用于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而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依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其中,形成权又可以分为单纯形成权和间接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而间接形成权,又称形成诉权,指需要通过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才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等就属此类形成权。因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需要通过行使,才能确认合同的效力,属于间接形成权,所以并不适应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性质确定后,就“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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