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于那些以下列方式提出的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请求,将不会予以支持:
首先是有关支付存款本金及其利息的请求权;
其次是兑现国债、金融债券以及针对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的请求权;
再则就是源自投资关系而产生的缴纳出资的请求权;
最后便是其他根据法律规定明确排除在诉讼时效范围之外的债权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哪些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无效
在民事活动中,权利人可就其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然而,针对以下几种情况所涉及的债权请求权,权利人不得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亦不会予以支持:
1)请求支付存款本金及其对应利息的权利;
2)要求兑现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众多投资者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的权利;
3)因投资关系产生的缴纳出资的请求权;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债权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并未对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的各类债权请求权给予实质性的支持,例如支付存款本金与利息、兑现国家公债和企业债券的本息、投资关系中的出资请求等,同时也涵盖了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债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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