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那么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1)保
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2)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证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
(4)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司法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人选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提供
保证金方式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