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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什么

更新时间: 2022-06-07 15:48:21
律师解答:
物业管理合同签订的内容有:
1、明确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2、明确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包含哪些;
3、明确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和缴纳方式以及相关费用的支取是否合理;
4、明确协议中约定业主在物业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的事项;
5、协议终止和解除的约定是否明确、合理;
6、双方违约责任的界定是否明确、合理;
7、确定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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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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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当地法院有管辖吗?
物业纠纷当地法院一般情况下是有管辖权的,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关于物业方面发生一些纠纷的话,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来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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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当地法院有管辖吗,物业纠纷有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物业纠纷当地法院有管辖吗,物业纠纷有哪些?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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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物业管理企业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与业主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物业管理企业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与业主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甲乙双方,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这里一定要注意: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不是委托关系,物业服务合同也不是委托合同。(大家经常误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一个特征是,委托合同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而物业服务合同不具备以上委托合同的特征。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物业管理企业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与业主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物业管理企业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与业主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甲乙双方,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这里一定要注意: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不是委托关系,物业服务合同也不是委托合同。(大家经常误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一个特征是,委托合同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而物业服务合同不具备以上委托合同的特征。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物业管理企业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与业主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物业管理企业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与业主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甲乙双方,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这里一定要注意: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不是委托关系,物业服务合同也不是委托合同。(大家经常误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一个特征是,委托合同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而物业服务合同不具备以上委托合同的特征。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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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高空坠物物业管不管?
小区业主高空坠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从法律意义上,行为责任人明确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或者刑事处罚责任,物业只能协助寻找事故责任人,但是无权管理小区业主之间产生的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纠纷,如果责任主体不明确,由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与物业无关,但是物业有协助调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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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合同约定不明确管辖权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约定不明确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原告与被告签订机器设备加工安装调试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加工、安装、调试机器设备一套。后因被告仅履行了加工、安装义务,未为原告进行调试,导致原告无法使用该机器设备。诉讼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应当以加工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现原告向其住所地无法律依据。  [析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同时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所在地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合同的约定,被告根据原告厂房情况,为原告设计、加工机器设备后,还需将机器设备运送到原告处,为其安装、调试,保证原告能够正常使用。该合同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该案应当由加工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刘芳芳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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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物管科是管物业的吗
作为城市房产管理局的物管科,我们负责监管物业管理服务,审定物业服务公司,制定并实施全市物业管理规划,处理业主委员会投诉,并为其提供建议和指导,确保业主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我们还负责制定行业标准,审核并批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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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物业管理费标准怎样确定,怎样才能避免物业管理纠纷
[律师回复] 物业管理费标准如何确定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必须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是指制订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符合物业管理的客观规律,符合业主及租户的实际需要。物业管理公司不可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巧立名目乱收费。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管理费标准应报政府物价部门审批;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政府物价部六指定价或双方协商确定。所制订的管理费标准应考虑绝大多数使用人的实际经济能力。
2、公平有偿原则。
平有偿原则的具体体现训是谁使用,谁付费,谁受益,谁付费。不管使用人的身份是业主还是租户是大业主还是小业主,都应该为其所用的物业支付管理费,使用得越多,付费也就越多。不同使用人分摊管理费是按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大小计收。
3、公开透明原则。
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是两个平等的法律主体,还是谁管理谁的问题,所以,物管公司和业主之间的所有利益往来都必须是公开的,事先说明的,不仅对业主委员会,对第一位业主都应该如此,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纠纷的产生。
4、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相适应原则。
管理费标准应与服务质量相适应。就是说,管理费标准高,服务的项目就多,所提供的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也高,管理费标准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就少,服务的要求也低。管理公司不可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或高收费低服务质量。
怎么才能避免物业管理纠纷
目前物业管理收费纠纷日益增多,纠纷焦点集中在业主或使用人认为有关服务费项目、标准、质量不合理、不合格,而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业主或使用人不遵守物业管理公约,不按时交纳管理费,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目前,由于物业管理刚刚起步,问题不单是某一方的过错那么简单,因此购房者为避免纠纷可采取如下措施:
①签署物业管理公约时,应就有关收费的条款仔细审核,有不合理的要经过协商修改后才能签署;
②入住时一定要严格验房,查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并实地看房,有问题的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并妥善解决;
③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系,敦促其采取措施修复;
④尽早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对注管双方的行为加以规范、约束。
纠纷出现后,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解决:
①业主或使用人可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反映,由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
②不能协商解决的,有关收费标准又是由物价部门核定的,业主、使用人或管委会可提请物价部门重新核定,物价部门可依据物业管理实际发生的费用,结合其服务内容、质量、深度及用户的意见重新核定;
③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有关费用标准过低的,不得擅自提价,一方面可与管委会协商一致后提价,一方面可提请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费用的变化情况调整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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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归谁管
物业管理归属因地而异,有的城市归城市管理局管,有的归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管。建议咨询当地城市管理局获取准确信息。物业销售方式灵活,可整体出售或分拆出租,同时可选择一次性或分期回收价值。依《物业管理条例》,业委会可选聘、解聘物业公司。选聘前如开发商已选聘,需签前期物业合同,正式合同签署后前期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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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提存物品的保管期限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提存物品的保管期限如何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提存物品的保管期限如何确定
据司法部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 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
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
(一)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
(二)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提存机构应该如何确定
提存机构是由国家专门设立接受提存物而进行保管、并应债务人请求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的机构。提存机构应是提存的主体。在国外,提存机构的确定一般采取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在法定范围内指定。
我国《合同法》及其他立法对提存机构未作明确规定,只是我国司法部自行制定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公证处是提存公证的办理机构。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是符合实践需要的,有其合理性,但如能从立法的更高层次来加以规定,明确公证处为法定的提存机构,则更有利于提存公证的开展。
明确规定公证处为办理提存公证的法定机构基于以下理由:
(1)自1987年我国部分城市公证机构试行提存业务,并于1990年在全国范围普遍开展此项业务以来,积累了很多的经验。
(2)实践证明,公证机构开展提存公证,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债务人的经济负担和经济压力,防止物品和资金长期呆滞或积压,减少社会资产的损失,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民事、经济的正常流转秩序。
(3)提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非诉讼工作,由公证机构办理提存业务,与其职能相符合,也便于国家对非诉讼业务的统一管理。
提存人与提存部门的法律关系
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提存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
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提存部门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
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以货币形式存人提存账户。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股息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和剩余部分应当存人提存专用账户。提存人可以凭人民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部门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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