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案件的幕后指使者是属于
教唆犯,被教唆人实施
犯罪行为的,教唆者要承担
刑事责任,怎样承担依据起到的作用而定。
什么是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是指引起他人的
犯罪故意,进而使之
实行犯罪。
教唆犯的特点:
(1)唆使他人实施
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
(2)不作为方式不能构成教唆行为。
(3)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行为,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是教唆行为。
例如,教唆怀孕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为(当然,只有当妇女开始实施杀婴行为时,教唆者才成立教唆犯)。
(4)教唆行为不要求对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教唆犯怎么
判刑?
根据《
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
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